2022年城市容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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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城市容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建文明、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道路、桥梁、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绿化、城市滨水区域、居住区等有关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本标准。第二章城市道路和桥梁第三条城市道路、桥梁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开裂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情况应及时修复;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箱)盖、雨算保持完好、正位,出现松动、

2、破损、移位、丢失等情况,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第四条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扩建及维护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废水及泥浆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排入下水道。不得对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原貌。第五条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保持畅通、完好,无占用盲道现象。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及时恢复原状。第六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划定的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应规范管理,施划标线,设置安全及警示标志,确保车辆有序停放。第

3、七条城市路口、桥梁等位置按规范设置指示牌,各类标识标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整洁。第八条临时疏导点设置要科学、规范、有序。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修锁、擦鞋等便民摊点,按照规范的时间、场所和经营类别)经营,设置标识标牌,保持卫生整洁。第九条人行道路面及侧石顶面平整,道板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道缘石整齐、无缺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道缘石边私设斜坡。路面破损的,应当采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第十条城市道路的排水、排污设施及时清捞疏浚,保持畅通,确保路面无积水。临街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

4、流。第十一条临街餐饮应当具备独立上下水道和采取油烟污染防治措施。道路两侧油烟排放管道应当隐蔽安装,确保无油烟污染。不得临街设置锅、炉、灶具和水池,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立压水井、水池,不得沿街安装自来水龙头、水槽、洗衣台等设施。第三章建(构)筑物第十二条建(构)筑物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及时整修,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时拆除或整修。新、扩、改建的建(构)筑物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十三条建成区水域及河道两侧不得搭建有损岸坡、堤坝的建(构)筑物。第十四条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拆墙改门、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等影响建(构)筑

5、物功能用途。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等按有关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第十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构)筑物屋顶无违章搭建附属设施,无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阳台不宜安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应采用不锈材料,且不超出建筑物外墙,同一楼宇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样式。第十六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空调外机等设施的,应当统一规范设置,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墙立面,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不得

6、低于250厘米。空调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不得占用人行道,并保持其外观整洁,顶端无积物。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第十七条临街建(构)筑物门窗装修、装饰的样式、材料、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门窗外无擅自搭建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门窗不提倡安装防护(盗)栏,己安装的要规范统一、整洁完好,不应超出墙体立面,锈蚀、陈旧、破损的及时维修更换,不得影响建筑外观和通行。第十八条主要道路两侧与单位的临街分界,采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隔离,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地面整洁、美观,出现损毁和污染的,应及时修复或清理。第十

7、九条各类工地应有围挡遮挡并满足路面行车视距要求,围挡的外观与环境相协调。围挡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围挡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挡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顶部。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遮挡墙,同时设置工程告示牌;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L8米,围挡保持整洁、完好,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拆迁施工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封闭围墙,同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地块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实体围墙,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并保持围墙及绿化完

8、好、整洁。第二十条城市雕塑和街头小品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第四章公共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设置符合标准,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车辆按规定停放整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停车处。已配建停车场(点)未经批准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燃气、供水、交通、消防、环卫、文体休闲等公共设施,设置规范、排列有序、标识明显,并定期维护和清洁,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各类废弃的公共设施及时清除。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阅报栏、宣传栏、信息栏、书报电话亭、售货亭等,应

9、统一规划、设计、建造,保持外形美观,干净整洁,安全牢固。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组合、一杆多用。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保持完好、清洁、卫生。第二十四条市区内不宜新设架空管线设施,对己建架空管线应逐步进行改造入地。第二十五条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保持清洁,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o第五章园林绿化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计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相应技术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地定期进行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死树

10、、地皮空秃。保持绿地、绿道配套设施干净卫生,无损坏现象。无侵占绿地行为,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绿地用地性质。第二十八条行道树保持树形优美,无缺株死株,无病虫害,树穴无黄土裸露,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无污渍,行道树上无擅自悬挂的物品。第二十九条园林绿地内的雕塑、小品及配套设施保持完好整洁;公园绿地内的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第三十条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绿篱高度不影响行车安全,无明显死株缺株现象,无积存垃圾和杂物。第三十一条古树名木应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落实责任人,定期进行养护。第三十二条城市倡导拆墙透绿,推广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廊架绿化等垂直绿化形式。积极推广城市花化、彩

11、化,加强重大活动及重要节日的摆花工作,美化城市景观。第六章环境卫生第三十三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河道、停车场、候车亭(棚)、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剧场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按有关规范、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设施完好,保持容貌整洁。第三十四条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无油烟、噪声扰民,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做好除“四害”工作。洗车场所保持排污畅通,场地清洁卫生。第三十五条城市垃圾收运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

12、闭化和机械化,处理实行户外化。危险废弃物送有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医疗废物采用专门容器收集,连同容器一起运送至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第七章城市水域第三十六条城市水域力求自然、生态,水面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生活污水和垃圾、工业废水和垃圾等不得排入城市水域。第三十七条城市水域两侧驳岸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带,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第三十八条城市水域沿岸及其防护堤、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保持整洁、完好。严禁在河堤、护岸等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各类绿化设施、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第三十九条城市水域及河道两侧新建的建

13、(构)筑物符合堤防安全的相关要求。对不符合河道景观的建(构)筑物限期拆除或整修;对影响河道排水和景观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堆积物,有关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拆除或迁移。经批准设置的临时阻水障碍物,建设工程结束时按规定期限清除,恢复河道通畅。第四十条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划艇。第八章户外广告及标识第四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及时拆除。户外广告和标志设施定期维修或清洗,保持设施安全、整洁、完好。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的

14、设计、制作、安装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要求,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第四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灯光照明设置合理光照强度,尽量减少光污染。第四十四条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简洁明快、内容健康,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在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设置广告。广告制作不得采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第四十五条利用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类导向牌、指路牌、交通标志、地名牌、路名牌等设施,按国家相关标准统一设置、设计、合理布局;地名、路名等标牌按国家相关标

15、准设置,并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第四十六条临时户外广告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不得侵占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市容秩序和周边交通。第九章城市照明第四十七条城市功能照明与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第四十八条城市照明设施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保持整洁、完好,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其亮度保持适中,不得过度照明。第四十九条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遵守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规定。第五十条城市景观照明充分反映被照物体的特征,兼顾白天的

16、视觉美观,与建筑、广场、绿化、水域等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十一条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城市照明亮灯率不低于98%,支路、居住区道路的城市照明亮灯率不低于96%O第十章居住区第五十二条城市居住区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小区容貌与周边容貌相协调,体现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第五十三条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应规范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小品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明显脱落和污迹,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第五十四条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整洁、卫生,无乱搭乱建、占道设摊经营、堆放杂物等,排水沟畅通,无堵塞,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并划线有序停放,不

17、阻碍通行,不占用、骑压公共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第五十五条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不得新设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应逐步进行改造。报刊亭、邮箱、阅报栏、变电箱、通信柜、各类杆线布局合理、整洁完好。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无积留污水、无安全隐患。第五十六条居住区绿地应规范管理,定期修剪、施肥,植物生长良好,无明显病虫害,造型美观。绿化围栏应保持良好、整洁。第五十七条居住区内水体应保持清洁,无明显水面漂浮物、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第五十八条居住区内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图等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第五十九条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不得种植蔬菜,不得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饲养人应及时清除。第十一附则第六十条本标准自发布之a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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