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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淘汰制度一、严格执行法定淘汰,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按规定淘汰,不得使用。二、在院药品,如符合以下条件者,报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予以淘汰。1、药品虽然有效但不良反应(主要为毒副反应)大,对患者有不可逆转的危害性;2、药品虽有一定疗效或疗效较差,但有一定的不良反应(主要为毒副反应),且已有较好的药品可以代替;3、药品无疗效或疗效不确,较长时间药厂不生产,医生也已不用;4、虽然已进入医院药品目录,但长期(6个月)呆滞不用,报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予以淘汰。三、甘肃省统一招标采购落标品种,按规定予以淘汰,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