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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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国有农用地管理,依法规范使用国有农用地,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实施总体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农用地,是指自治区范围内除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之外的国有农业生产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

2、地、设施农用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地、荒山、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是指自然资源部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设立、调整、续期、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展各自行政管辖范围内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工作。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可采用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以发包方式配置国有农用地经营权的,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土地承包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以下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

3、的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依照本办法配置代理履职范围内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第五条配置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应以地块为单元,地块权属清晰、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明确、无经济法律纠纷、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明确。第六条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目标是产权主体全面落实,管理职责更加明晰,资源保护更加有力,资产配置更加高效,所有者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第七条配置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为先的原则,符合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有者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八条依法取得国有农用

4、地使用权后,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九条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有农用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可以转租。法律法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二章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划拨第十一条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依法批准,

5、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宗国有农用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十二条符合以下使用条件的国有农用地,经其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一)国家重大项目民生保障生产用地;(二)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等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划拨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由用地单位在完成项目立项等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后,向其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提出用地申请。用地申请经其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批准的,由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农用地划拨决定书第十四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因改变土地利用方式转为经营

6、性质,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第三章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五条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将耕地、林地、草地等经营性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其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第十六条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使用年限按土地用途确定,耕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50年,除此之外的其他国有农业生产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具体地块出让年限由其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结合实际确定。第十七条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由其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7、组织实施。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第十八条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市场情况,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价格进行评估,经本级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出让底价。设有最高限价的,应一并确定。地块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第四章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租赁第十九条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协议方式,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租赁给单位或个人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二十条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产业政策和土地使用者意愿等情

8、况,灵活确定租赁期限,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第二十一条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租赁程序参照出让程序实施,由其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承租方。第二十二条出租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承租方交付土地。承租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土地租金。第二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只租不售的情况外,承租方可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将租赁调整为出让,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可按照协议方式重新签订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不予批准的,出租方应当书面告知承租方。租赁

9、期限内,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办理出让手续后,租赁关系终止。实行先租后让方式配置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租让年期之和不得超过该宗地土地用途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租让价款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形成的土地总价款确定。第五章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第二十四条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自然资源部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到企业,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第二十六条需

10、要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农用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或国有农用地出资人的受托方应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经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作价和转增国家资本金金额。在达到作价出资(入股)要求的条件后,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区所属的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农用地,需要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还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先行同意其改制方案。第二十七条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国有农用地的最高年限,不得高于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第二

11、十八条用地单位在相关部门办理国有资本转增手续后,应将公司资产及资本金变更登记情况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0第六章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续期与收回第二十九条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续期是指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于届满前一年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继续使用土地的行为。第三十条对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续期申请,以同意续期为原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不予续期:(一)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土地的;(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三)存在权属争议的;(四)合同约定不予续期的;(五)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保护区等相关要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第三十一条续期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申请人应当按照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市场价缴纳续期使用价款或租金。第三十二条续期年期不得超过相应土地用途最高年限,具体年期可由其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确定。第三十三条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续期申请,经其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审批同意后,由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申请人缴清出让价款或租金及有关税费后,应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是指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将已配置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予以终止,并依法注销登记的行为。第三十五条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具体适用

13、于以下情形:(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收回该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六条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告知、调查、评估等前期准备事项后,拟定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方案并报其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批准后实施。对拟定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使用

14、权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其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下达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决定书O涉及补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土地使用权人收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补偿协议及时腾退土地,提出注销登记申请,交回土地权利证书。使用权人对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自治区本级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活动,依法接受自然资源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自然资源部委托,依法对全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第三十八条国有农用地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应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公开、价格公正的原则依法合理配置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促进国有农用地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第三十九条在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过程中,凡存在违法违规审批、出让或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家所有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H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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