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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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项目建设管理,加快推动我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引领技术变革、支撑产业发展能力、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项目(以下简称预研项目)是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步骤,在可能发生革命性突破的方向,对原理探索、技术攻关、工程验证等内容进行预先研究,支持设施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实验技术和实验仪器设备的研

2、发,为后续整体设施建设提供充分的人才、技术和工程储备。第三条预研项目建设管理坚持科学决策、明确职责、协同管理”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作为预研项目建设管理的牵头部门,统筹征集预研储备项目,组织预研储备项目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建设方案,审核项目半年度报告,强化风险控制管理,协调申报列入国家规划。省教育厅参与预研储备项目形式审查及专家论证,负责指导省内高校与设施依托单位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协调推进省内高校预研项目对口向上申报。省科技厅参与预研储备项目形式审查及专家论证,组织实施相关科研计划,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协调推进预研项目对口向上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预研储备项目形式审查及专家论证,推进新技

3、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培育壮大相关产业链,协调推进预研项目对口向上申报。省财政厅参与预研储备项目形式审查及专家论证,统筹安排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预研项目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中国科学院南京分院组织推荐在苏中国科学院系预研储备项目,协调推进预研项目对口向上申报等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设区市人民政府是预研项目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预研储备项目的申报、协调等工作,制定实施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细则,协调落实预研项目设施建设所需条件。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可作为预研项目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设施项目申报和建设管理的具体任务,落实相应保障条件。第四条预研项目建设资金由依托单位多渠道、多元化筹措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资金保障,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经费支持。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不定期向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中国科学院南京分院发布预研储备项目征集通知。依托单位按要求填报预研储备项目入库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预研储备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列入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储备项目库。第六条依托单位应组织编制设施申报预研项目建设方案,并对设施整体项目的必要性、科学目标、用户需求、投资估算、开放共享措施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明确预研项目与整体项目的关系、主要建设

5、内容、建设目标以及投资计划等事项。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一事一议的原则,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申报预研项目建设方案的评估论证。第八条对通过论证的预研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论证结果提出预研项目经费安排建议,报请省政府审核同意。第九条预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关键科研设备、建设关键科研设备配套设施等,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年度拨付。第十条省财政厅按项目实施进度将预研项目经费下达至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协调本级财政部门,拨付至依托单位。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主管单位应在预研项目经费拨付前,与依托单位签订预研项目建设任务书,明确建设内容及考核目标,履行属地备案,作为预研项目实

6、施和监管的依据。主管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成立预研项目建设工作机构,协商和解决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依托单位须从以下方面履行建设职责,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一)成立预研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明确预研项目建设总负责人,协调和推进预研项目建设工作。建设管理机构的成立、预研项目总负责人的任命或调整应报主管单位批准。(二)建立健全符合预研项目建设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和激励办法,组建并稳定一支专职的研制、工程、管理人员队伍。(三)制定预研项目建设技术方案,组织并完成预研项目建设必需的各项研究实验、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制工作,确保与工程建设进度相衔接0(四)加强预研项目质量、资金、

7、进度、风险、变更、安全、采购等方面的合同、档案、信息等管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第十三条预研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技术路线、进度计划等发生重大变更,依托单位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由主管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评估论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变更。第十四条预研项目建设完成后,主管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验收。验收合格且成效显著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规划布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项目督查、监管、协调等工作。第十六条主管单位对预研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预研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主管单位应定期向省发

8、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报送预研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投资完成、竣工等信息,不得拖延报送或虚报、假报、瞒报信息。第十七条依托单位应按照预研项目建设任务书开展建设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关键指标、建设地点、项目负责人、投资规模等。对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未能达标的,主管单位应责令整改,并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如有必要,应及时更换依托单位或中止项目建设。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8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7日。附件:L江苏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储备项目入库申请表2.江苏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申报预研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附件详见PDF版公报)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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