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药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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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医药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监督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经营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第三条学校审计机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独立行

2、使内部审计职权。学校审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1、学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3、国家和学校资产的管理情况。4、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二)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三)根据学校经济活动的需要,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对外投资等,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四)在审计过程中严格执行制度,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益。(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

3、办法归档管理。第五条学校主管领导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督促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三)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部门及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四)落实审计部门年度预算。(五)加强对审计部门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六条主管部门领导职责(一)主持内部审计的日常工作,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二)负责拟订内部审计人员职责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三)根据审计制度和学校建设的实际需要,拟订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或专项审计计划。(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包括: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编

4、制审计实施方案。(五)监督、检查、参与内部审计实施,审核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六)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履行审计职责。(七)落实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第七条内部审计员职责(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安排和部署,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送达审计通知,搜集审计资料。(二)根据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进行内部审计。(三)审计终结,编制审计报告,并报送部门领导。(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和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协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委托审计工作。(五)建立、保管内部审计档案。第三章内部审计权限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职权:(-)有权调阅财务预

5、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有权从事与审计相关的各种活动,如:查阅会计凭证、账簿等,统计核实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四)参与起草、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五)有权参加和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各种会议。(六)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七)有权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八)具有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再教育和定期参加岗位培训的权利。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责任(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6、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二)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三)审计中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四)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审计资料或事项,必须保密。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条财务审计(-)审计学校及所属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财务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二)对学校所属单位的资金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定期进行审计,并进行审计评价。(三)审计预算编制的依据充分性、完整性、安排合理性、调整规范性;审计预算的执行情况,即:财务收支是否合理、

7、合法,是否符合财经制度和原则等;审计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1、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调整有无调整的原因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单位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实际与预算的差异及原因。2、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有无隐瞒、截留、拖欠或设

8、置“账外账”、“小金库”等现象,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符合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3、各项支出(含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现象,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以领代报、滥发钱物、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

9、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或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各项支出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现象。4、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各项负债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对各项负债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单位负债建设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信用危机。5、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

10、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提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编制要求,报表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单位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四)审计学校获取的预算

11、内、预算外资金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管理和使用,现金和各项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现象;应收及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五)审计专项教育资金筹措来源是否依法合规;审计筹措的资金是否专项拨付,在管理上是否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规定执行;审计专项

12、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第十一条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和使用审计(-)审计学校物资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年初计划的真实性、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审计其是否符合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XX省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二)审计固定资产购置,以及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是否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三)审计固定资产购置和物资采购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财经法规,是

13、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四)审计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理。第十二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实施必审制度,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二)学校工程建设造价50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原则上进行结算审计;5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办公会确定。(三)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

14、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均纳入审计范围。1、审计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经过集体议事决策,是否符合发展规划、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工程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2、审计工程预算的方式是否正确,能否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防止弄虚作假、高估冒算。3、审计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4、审计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5、审计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6、审计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7、审计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

15、算是否准确。8、审计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四)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新时期暂估材料和设备,金额达到XX省政府规定采购标准的按照XX省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办理。(五)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主管部门在审计前要报送以下材料: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概(预)算书。2、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书)。3、甲方及监理审核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其有关结算资料。4、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5、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等。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及现场签证等。7、材料及设计价格确认表。8、其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六)对所报送的工程项目决(结)算

16、资料实行承诺制,即:学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所报送的决(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予以承诺,进入审计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补充资料。(七)对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是否合理控制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进行审计。(八)认真做好对社会造价咨询公司的选择、聘任及监督:1、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社会造价咨询公司的选择并签订造价咨询合同。2、监督受托的社会造价咨询和造价工程师履行工作职责和执业行为,对发现未履行职责和违规操作要及时纠正,确认造价咨询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3、组织召开工程管理、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联席协调会议,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三条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

17、性的审计(-)审计参加经济活动的学校所属单位或部门是否在保证其质量的前提下将其资源消耗降到最低水平,审计、评价取得资源的节约程度,是否存在不经济情况,是否在保证经济活动正常前提下降低成本,节约资金。(二)审计学校所属单位和部门产出(如科研成果、培养的合格学生)与其消耗资源(如人、财、物等)配比是否合理,审计有效益的活动的投入是否实现最大的产出,以及实现一定的产出使用最少的投入。审计所属单位或部门各种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是否有效,评价产出与投入是否相称,是否合理利用和配置资源。(三)审计学校所属单位和部门既定目标的实现程度,审计管理活动的实际效果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如完成预算目标、政策或计划目标的情况

18、),准确考量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工作业绩。第十四条内控制度审计(-)审计学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二)审计学校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可采用流程图法、调查表法、文字描述法)。(三)审计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工作程序:1、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流程,以及搜集有关运行资料,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初步评价,对学校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管理方面的控制进行评价,得出总体控制是否可靠的结论。2、按照经济业务循环来综合测评内部控制,在测试的过程中,如果特定的控制环节失效,还要进一步审计是否有恰当的替代程序或高层控制来弥补控制程序上的缺陷。3、评价内部控制并与管理部门交换意见。将内部控制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其管理部

19、门指明控制的弱点和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出改进的意见。第十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所属机关各部门、各院(部)、教辅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包括具有独立经济活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本规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三)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适时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承担重要经济责任的领导人员,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四)学校党委组织部向审计部门提出对相关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由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发现的问

20、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依法依规提出被审计领导人员责任认定的建议。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五)学校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审计厅负责;其他校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经校长授权可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六)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1、本单位或本部门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2、各项教育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经费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使用效益,以及筹集的各种基金、资金、社会捐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3、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4、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5、任期内重大经济活动、投资项目、经济合同等经

21、济决策是否经过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或资信调查,运作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有无重大失误。6、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的实施结果。7、任期内本部门或本单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情况。8、是否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9、领导干部本人及其负责的单位、部门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及执行经济责任制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10、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七)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提供以下资料:1、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自己任职期间负有主管

22、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遵守法纪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3、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其所在单位的全部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事项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4、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六条对外投资审计(-)审计学校对外投资方案的必要性、可靠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经济性以及资金来源的保证性,并做出正确的评价,使之遵守“量入为主”的原则,以保证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二)审计学校对外投资净

23、收益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对外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是否根据评估确认资产价值,并审计投资协议及利润分配办法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无损害国家利益等;审计有无转移投资收益,甚至被贪污行为。(三)审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的真实性、正确性。第十七条对外委托审计(一)对于学校投资的重大或大额基建工程、修缮工程,以及国家要求必须审计的工程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二)社会审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执业资格或法人资格、信誉等级和执业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三)凡是学校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必须经审计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待中介机构

24、出具审计报告确定后,方可结算审计费用。(四)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程序1、审计部门提出需要委托审计的项目,经主管校领导批准。2、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任务书。3、审计部门协助和督促中介机构进行审计。4、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5、审计付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按照学校与委托审计机构签订的合同规定标准执行。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八条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二十条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

25、关事项,并进行审计公示。实施审计时,获取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一条审计终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校领导之前,征得被审计单位和部门意见。被审计单位和部门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视为无异议。第二十二条经校领导批复后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必须执行,学校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第二十四条审计事项结束,建立审计档案,按有关办法归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违反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部门可以提出相关处理的建议:(一)拒绝或

26、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妨碍监督检查。(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结论。(七)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四)泄露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商业秘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具体要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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