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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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H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院(校)审计科、审计人员对学院(校)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审计科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二章

2、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四条学院(校)设立审计科,审计科在学院(校)党委、院(校)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不受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审计科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聘请院(校)内相关人员参加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审计科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第七条学院(校)应当保障审计科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

3、复。第八条审计科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院(校)预算。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第九条审计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对财务计划或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二)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财务收支有关经济活动、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合理、有效及风险管理等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四)对固定资产、大型仪器、设备和物资的购置、存储及使用、调出和报废进行审计监督;(五)对国家财经法规、院(校)内有关制度、规定等管理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经济合同(协议)、契约签订的可行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六)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

4、审计,参与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审核工程项目概算和预决算,对大宗物资采购等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七)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八)对经济管理、经济效益情况,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九)协助院(校)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做好院(校)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完成所布置的审计工作;(十一)下列事项需经审计科参与研究,方可作出决定:1、学院(校)预算和财务收支的编制和调整;2、重大投资项目和重要经济合同;3、基建工程招标;4、价值较大的国有资产的购置、转移和报废;5、收费项目的出台和标准的提高;6、金额较大的呆帐、坏帐的处理;7

5、、内部财经管理的规章制度;8、院(校)领导决定需要参与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审计科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学院(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

6、时向院(校)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党委或院(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院(校)党委、院(校)长提出表彰建议。第十一条学院(校)党委、院(校)长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第十二

7、条内部审计结果,在向学院(校)党委、院(校)长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审计科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学院(校)内部审计实施细则,根据院(校)长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院(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审计科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实施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十五条审计组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十六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科,逾

8、期即视为无异议。第十七条审计科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院(校)长审批。第十八条审计科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第十九条审计科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第二十一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第二十二条审计科要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

9、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学院(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校)党委、院(校)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

10、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学院(校)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校)党委、院(校)长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院(校)审计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执行。第二十九条学院(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均执行本规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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