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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锦6个月定期开放型第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认/申购要素表(产品代码:YJ6M01.登记编码:C5)子周期序号第5周期本周期天数182天本周期申购/赎回开放期2023年U月13日至2023年11月22日18:30份额确认日/本周期起始日2023年11月23日本周期结束日2024年5月23日本周期业绩比较基准本周期(即第5周期)业绩比较基准(年化)3.55机天津农商银行将在每个产品开放期前公布下一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理财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参考代表全市场债券价格的中债财富类指数近一年的平均收益率(年化),结
2、合杠杆资金成本和过往经验,叠加久期、杠杆、信用债择优配置等策略,同时考虑本理财产品的综合费用,测算得出该业绩比较基准。特别提示:业绩比较基准是天津农商银行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天津农商银行向客户支付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天津农商银行的实际支付为准。本周期托管赛率(年化)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005%收取,按日计提,即:当日托管费=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0.005%365本周期固定管理费费率(年化)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20%收取,按日计提,即:当日固定管理费=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
3、*0.20%365估值服务费暂不收取,即估值服务费率(年化)为0。本周期浮动管理费收取标准如扣除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各项税费后,实现的投资收益折合年化收益率在3.55%及以下时,则不收取浮动管理费;如超出3.55%时,超出部分10%归投资者作为超额收益,90%作为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如超出3.70%时,3.55%至3.70%之间的收益部分,10%归投资者所有,90%作为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高于3.70%的部分全部作为管理人浮动管理费。销售渠道天津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智能柜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下一申购/赎回开放期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22日下一周期份额确认日2024年5月23日下
4、一周期起始日2024年5月23日下一周期结束日2024年11月21日注:下一周期相关要素仅供参考,如有调整,以下一周期发布的认/申购要素表为准。温馨提示:若客户在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持有份额不交继续进入下一封闭周期。产品开放计划表(2022-2023)子周期序号募集期/开放期份额确认日/周期起始日本周期赎回开放期份额确认日/周期到期日周期天数32022-11-14至2022-11-232022/11/242023-05-15至2023-05-242023/5/2518242023-05-15至2023-05-242023/5/252023-11-13至2023-11-222023/11/23
5、18252023-11-13至2023-11-222023/11/232024-05-13至2024-05-222024/5/2318262024-05-13至2024-05-222024/5/232024-11-11至2024-11-202024/11/21182*开放计划如有调整,天津农商银行将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告,敬请关注。客户权益须知尊敬的理财客户:理财产品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理财产品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理财产品购买流程理财业务人员应该详细向客户解释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条款、投资方向和方式以及客户所做出的委托和授权的内容和期限,详细揭示理
6、财产品风险。个人客户需做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之后,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仔细阅读对应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由天津农商银行业务人员按照业务流程办理具体认购、申购或赎回手续,并自主决策签署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机构客户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方可经天津农商馄行业务人员按照业务流程办理具体认购、申购或赎回手续,并签署天津农商银行机构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个人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需本人填写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7、公司人民币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评估结束后天津农商馄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5级,由低至高分别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客户应购买与本人风险级别相匹配的产品。如果根据评估结果该客户系不适合购买某类产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需明确告知客户不予销售的原因及理由。三、信息公告天津农商银行将于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和到期后,在天津农商银行网站(.cn)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客户可通过天津农商馄行网站、客服热线96155或天津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查询相关信息。四、投诉及建议若客户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投诉或建议,请致电天津农商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6155或反馈
8、至购买本期产品的营业网点,天津农商银行将对您所反映的情况和建议作及时的处理和反馈。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童妻须知:一、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院,投资须H慎;二、银行理财产品为非保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任何业绩比较基准、熏算收益或类似衰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衰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天津农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三、天津农商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
9、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业绩基准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四、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按理财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的约定,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五、天津农商银行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一、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有效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发行、投资和兑付等,可能影响本产品的投资运作和收益,甚至本金
10、损失。二、信用风险:投资者面临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的融资人和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违约。如本理财产品配置的资产标的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到期未能履行付息、还款义务,或者本理财产品配置信用类债券因为面临重大的损失而被止损,该理财产品的本金面临部分或者全部损失。三、市场风险: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资产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价格波动情况;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净值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理财产品净值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最终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本金亏损。四、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只
11、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认购、申购或赎回,不能提前赎回或终止投资。因此,在此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有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五、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天津农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系列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天津农商银行有权宣布该产品不成立。六、提前终止风险:如遇不可抗力、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市场出现巨大不利波动、企业信用风险恶化或金融资产项下融资人提前还款等情况,经天津农商银行判断,将影响到理财产品的收益时,天津农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如天津农商银行提前终止本期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实际理财期小于预定期
12、限的风险或再投资风险。七、延期兑付风险:如因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组合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变现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本理财产品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从而可能导致理财产品到期投资者本金和收益不能按照约定到账日期到账,产生延期支付。延期内不计算理财收益及活期利息。八、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成立、投资、偿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收益为零。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或意外事件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天津农商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九、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天津农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天津农商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天津农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天津农商银行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十、交易失败风险:该理财产品设置产品规模
14、上限,因此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等交易在超限情况下会确认失败;如因投资者资金账户状态异常或余额不足等造成认购、申购等交易确认失败,投资者可能面临再投资风险。十一、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如因金融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动,或产品投资的债务人出现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或清盘破产等情况,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运作到期后无收益,并将损失部分甚至全部本金。以投资者投资1万元本金为例,如发生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投资者到期赎回金额可能小于1万元甚至为0。十二、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本理财产
15、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付增加、理财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人的收益水平。上述列举的具体风险并不能穷尽理财产品的所有风险,只是作为例证而不寰明天津农商银行对未来市场趋势的观点。本理财产品主要风险特征:一、本理财产品类型为:公募,定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净值型二、本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为:PR2,即较低风险等级。(本风险评级为天津农商银行自行评定,仅供介考,天津农商银行并不对风险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该评级不具备对收益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的法律效力。)三、本理财产品适合投资者:天津农商银行筌约机构投资者及经天津农商银行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平
16、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在您签署本理财产品的产品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理财客户权峥知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天津农商银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JW本理财产品的决定。同意授权天津农商银行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前提下,根据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的要求,为履行反洗钱义务成为满足理财产品登记报备要求成为客户提供相关约定服务等需要,采集、使用及向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报送投资者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在与天津农商银行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反应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您签Il本揭示书、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天津农商银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揭示书、理财客户权盖须知及相应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特别提示:(1)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或在天津农商银行登记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件信息、住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个人信息维护.(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若您在我行留存的身份证件过期,您在我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将受到管控,影响您的资金划转。请及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
18、意网点或通过手机银行更新证件信息.风险提示方: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确认栏本人经天津农商银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在年月日知悉并确认:本人当前有效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为1宜左邈瓜正勾选2:保守型稳健型口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适合不适合购买本系列理财产品本人确认天津农商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本人权利、增加本人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天津农商银行责任或天津农商银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人已经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请抄写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确认人(签字):日期:天津农商银行元锦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一、产品特征天津农商
19、银行提示您: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费须罐慎.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请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愁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需求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产品名称元锦6个月开放型第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代码YJ6M01理财登记编码C5客户可依据此编码在中国理财网(.cn)查询该产品信息。发行方式公募产品类型定期开放净值型(非保本浮动收益)交易币种人民币投资性质固定收益类,即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理财产品发行人/管理人天津农商银行销售渠道天津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智能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理财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风险评级PR2,为较低风险产品。适合投资者我行签约机
20、构投资者(暂未开放)和经我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为稳健型(含)以上的签约个人投咨者。募集/认购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24日18:30成立日/起息日2021年11月25日。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计算收益。产品到期日本理财产品计划到期日为2033年12月20日。如天津农商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产品到期日为提前终止日:如延长本理财产品计划存续期,则产品到期日以届时天津农商银行公告为准。投资周期本理财产品翦一个投资周期是指产品成立日(含)至第一个产品确认日(不含)之间的时间,其后每个投资周期是指确认日(含)至下一个确认日(不含)之间的时间。周期确认日本周期结束日(不含)和下一
21、周期起始日(含),确认日当天不允许交易.产品开放期本理财产品每6个月(通常为182天)开放一次(确认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周四,会导致本周期周期天数延长,下一周期周期天数相应缩短,具体时间安排详见产品认/申购要素表)。开放期为周期确认日前10个自然日,具体开放时间以公告为准,开放期公告将通过天津农商银行官网及各营业网点发布。本产品成立后,首次开放期为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25日,首个周期结束日为2022年5月26日。交易时间产品募集/认购期1、募集期首日6:30至募集期末日18:30可以提交认购申请;2、募集期末日18:30前.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以撤单;产品开放期1、本理财产品在
22、存续期间每一周期确认日前10个自然日开放申购与赎回。2、每一开放期首日6:30至末日18:30可以提交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将在本次开放期后的第一个确认日确认;3、已提交、未确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确认日前一日18:30前可以撤单;4、如遇非工作日,确认日顺延至下一个周四.(因系统批量交易时长不确定因素影响,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放时间可能晚于6:30,下同)交易规则1.初始认购(募集期购买)价格:1.0000元/份:2.客户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超出部分应为LOOO元的整数倍:单户最低持有份颗为K)OO份,单户购买上限为50,000,000元.3、单笔赎回份颗为0.0
23、1份的整数倍,申请部分赎回的,部分赎回后剩余份额应不小于1000份,否则赎回不成功。4、申购与赎回原则:未知价原则,即产品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周期确认日公布的前一自然日的产品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金频申购,份U(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5、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周期确认日前一自然日的产品单位净值,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6、赎回金额=赎回份额X周期确认日前一自然日的产品单位净值,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7,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若理财产品当日净赎回申请份领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日日终产品总份(10%时,银行有权拒绝接受赎回申请.产品规模本理财产品规模下限为0.
24、2亿元,产品规模上限在每个开放期进行调整,首次认购期规模上限为8亿元.如需调整规模限额,天津农商银行将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公告.若认购金额未达规模下限*我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本金退还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我行亦有权宣布产品成立,产品最终认购规模以我行实际暮集规模为准:若产品存续规模连续超过3个周期低于规模下限,我行有权宣布产品提前终止;若认购/申购金额超出规模上限,则我行有权暂停接受认购或申购申请.申购/赎回净值周期确认日的前一个自然日的、扣除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专户管理费、银行固定管理费、银行浮动管理费等)后的单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八位.
25、赎回净值将于每一周期确认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农商银行官方网站(.cn)进行披露。理财收益产品累计净值不低于1时,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运作情况,进行现金分红.理财收益:客户赎回确认时的单位净值X客户赎回确认份额+持有期分红收益(如有)-客户投资本金提前终止权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如出现但不限于如下情形,天津农商Ie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且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将以资产组合提前终止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计算I1.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金It政策出现大调整,经由天津农商IR行合理判断,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2.如遇市场出现巨大不利波动,或企业值用风险恶化,或出现金融资产项下IiIiS人提
26、前还款等情况,经由天津农商IR行合理判断,投资收益严重不能满足理财收益.投资人无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到期兑付本理财产品将于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到期赎回资金一次性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税款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管理人撤纳或代扣代撤的,由天津农商银行缴纳或代扣代缴.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对于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缴纳.申购
27、与赎回本理财产品在存续期问每一周期确认日前10个自然日开放申购与赎回.开放期安排详见天津农商银行官方网站或咨询各营业网点.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不含周六、周日其他规定投资者签署或确认相关协议后,天津农商银行将依据约定划款,划款时不与投资者再次进行确认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按很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结束日至产品起息日期间不计息;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期间的理财资金不计息。二,投资对象本系列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一是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及存款凭证(CD)、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28、、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符合监菅要求的债权类资产等;二是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等;三是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各资产种类占总投资资产的计划投资比例如下:资产类别资产种类投资比例固定收益类货币市场工具类80%-100%债券类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权益类上市交易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0-2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权益类资产其他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存产或资产组合0-20%如遇市场变化或非天津农商银行主观因素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天津农商银行
29、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三、投资团队天津农商银行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金融市场投资经验,拥有银行间市场的交易资格,为客户氮选优质资产。四、理财产品认购(募集期购买)(一)产品募集期首日6:30至募集期末日18:30可以提交认购申请;(二)募集期末日18:30前,巳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以撤单;(三)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资金冻结,计付活期利息。募集结束日系统批量扣款,如扣款失败则投资者理财认购失败。五、理财产品申购(存续期购买)和赎回(一)申购1,本理财产品开放期开市时间内(产品开放期6:30-18:30)购买,投资者资金实
30、时冻结,并于下一周期确认日扣划资金,确认份额并计息;2,开放期闭市时间内(产品开放期18:30次日6:30及节假日全天)支持申购交易预受理,预受理成功资金实时冻结,并于下一开放日预受理转受理成功,下一周期确认日扣划资金,确认份顿并计息;如扣款失败则投资者理财购买失败;3.产品封闭期及周期确认日全天不允许交Jh4、投资者首次购买起点金额为人民币IOoOO元.之后可以IoOo元的整数倍追加购买;部分赎回后,剩余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继续投资仍可以1000元的整数倍追加购买;如全部赎回至份额余额为0后,再次购买本理财产品,购买起点金额等同于首次购买起点金额;5.已提交预受理、未确认的交易申请可以撤
31、单:(一)赎回1,本理财产品开放期开市时间内(产品开放期8:30-18:30)赎回,份额实时冻结,可用份额减少,下一周期确认日对该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并划付资金,赎回当天不计息:2.开放期闭市时间内(产品开放期18:30-次日8:30及节假日全天)支持赎回交易预受理,预受理成功,份额实时冻结,可用份额减少,并于下一开放日预受理转受理成功,下一周期确认日确认赎回申请,扣减份额并划付资金:3、产品封闺期及周期确认日全天不允许交Jh4,投费者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最小赎回单位为0.01份,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实时余额不得低于1000份;(=)巨(赎回巨收赎回,是指单个开放日中产品份寂净赎回申请
32、(赎回申请总份(扣除申购总份(后的余(,下同)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10%的赎回.当出现巨以赎回时,赎回申请不予受理;当巨疆赎回情形消失时,可以再次提交赎回申请.当本理财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舍)以上发生巨(赎回,天津农商11行有权暂停接受投责者赎回申请.投资者根据天津农商银行公告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赎回.在发生巨领藤回银行暂停接受投资者膜回申请时,天津农商1行最迟于下一工作日通过银行网站(.cn)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四)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任一工作日,若产品实时余额达到产品规模上限,银行有权拒绝超过规模上限部分的购买申请.(五)购买(赎回)交易成功,以份额增加(减少)并且资金扣划(入账)成功为准.六
33、、理财产品收益测算依据及方法(一)理财收益=客户践回确认时的单位净值X客户獗回确认份额+持有期分红收益(如有)-客户投资本金(二)收益测算示例:假设产品开放期内客户申购100万元,该周期确认日(周期起始日)为T,T-I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0100,若T日该客户申购资金扣划成功,则:申购确认份额=1.0100=990099.01份.产品封闭周期内不允许申购或J*回下一周期确认日为P,则PTO日至PT日18:30前,客户可提交申掰或赎回申请.假设客户申请赎回,P-I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0201,则P日客户赎回申请确认,赎回确认金额=990099.01X1.0201*.00元,投资收益=.00-=1
34、0000元若本周期实际投资天数为91夭,则:本周期折算年化收益率=IoOOo.00X365(91)4.01%若客户在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持有份额不变继续进入下一封闭周期,该部分份额市值按最新披露的PT0净值1.0201折算:持有份额最新市值=990099.01X1.0201*.00元;持有份额最新市值不等同于客户提交赎回后的确认金额.赎回确认金额以客户赎回确认日前一自然日本理财产品的单位净值计算,以夭津农商银行实际支付为准.上述测算收哉采用假设数据计算,不作为垓收勉的计算依据,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H慎.投资者所能获得的垓收益以天津农商侬行实际支付为准.七、产品费用(一)产品托管费:按前一日
35、产品资产净值的0.005%/年收取,按日计提,按自然季收取;(二)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20%/年收取,按日计提,按自然季收取;(三)浮动管理费:1、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若投资资产组合收益扣除各项税费后的折合年化收益率过业绩比较基准,天津农商银行有权收取浮动管理费.特别提示:业绩比较基准仅供客户参考,并不作为天津农商崔行向客户支付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客户所能获用的量线收益以天津农商银行的实际支付为准.2、天津农商疑行提醒投贵者关注,业绩比较基准并不代表实际收益率.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业绩
36、比较基准,每一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和浮动管理费率将以每一个开放期首日公布的产品(认/申购要素表为准.3、计提各类费用后的年化收益率R:(A末净值-y初净值)兄=3*365D其中,P期末净值表示产品周期到期日前一自然日的单位净值,P期初净值表示周期起始日前一自然日的单位净值,D表示周期天数。(四)本理财产品暂免收取销售手续费、估值服务费及赎回费;(五)本理财产品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产生以下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附加税、交易相关费用等投资运作时涉及的税费,上述税费(如有)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上述各项税、费收取项目及费率如有调整,以天津农商IR行公告为准.八、产品到期终止如本理财
37、产品到期(包括提前和延期终止到期),天津农商根行将在产品到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公告本理财产品到期信息。正常情况下,到期兑付资金(如有,下同)将于产品到期日(遇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中,该兑付资金在产品到期日(含)至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九、估值管理(一)估值日每个自然日进行估值,按开放频率定期披露净值。(二)估值对象产品持有的所有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三)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四)估值方法产品将采用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1.根据监管规定,可以使用摊
38、余成本法估值的债券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根据监管规定,应使用市值法估值的债券类资产,按照市值法估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2.存放同业、回购、拆借等同业资产按照账面成本加上最近一次付息日至估值日止的应计利息估值;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4.货币基金以最新基金净值进行估值:5、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费产管理产品,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如果该产品按时披露了该产品的单位份额净值,则以景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果该产品有预期收益率且不公布单位份额净值,则根据成本和预期收益率对产品进行估值;如果该产品无预期收益率也不公布单位份额净值,则以管理人
39、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法进行估值;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在监管许可的范围内,可以使用成本法估值的资产,按取得时的成本用成本法进行估值:根据监管规定,应使用市值法估值的资产,按照市值法估值;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五)当理财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变更估值方法,并自协商一致日后执行.(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果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理财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虽然已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40、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七)暂停估值1、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倾向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十、信息披露(一)本理财产品持续期间内,产品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
41、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投资者应及时通过天津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等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及时掌握产品投资运作等情况.(二)本理财产品正常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天津农商银行官方网站(.cn)或网点等渠道发布产品发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如天津农商银行决定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将在决定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1个工作日内,在天津农商银行官方网站(.cn)或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三)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资金认购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产品认购期限,届时产品成立日、产品到期日随之进行调整.如产品管理人决定提前成立本理财产品或延长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将在决定后第
42、2个工作日,在天津农商银行官方网站(.cn)或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四)本理财产品在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天津农商银行官方网站(.cn)或网点等渠道发布产品到期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如遇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天津农商银行将于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夭津农商银行官方网站(.cn)或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如本理财产品需延期清算,将于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在天津农商银行官方网站(.cn)或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五)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管理人按开放频率在夭津农商银行官方网站(.cn)或网点等渠道定期披露确认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
43、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六)产品管理人将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在夭津农商银行官方网站(.cn)或网点等渠道发布该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比例等信息,以及在产品定期报告中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颗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对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七
44、)如遇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由于其他不可预测的原因引发的理财产品要素发生较大变化时,以及理财资金投资的资产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等重大事项,管理人将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农商银行官方网站(.cn)或网点等渠道发布公告。()为保证投资者及时获取理财业务信息,我行将通过短信等方式,向投资者签约理财业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业务提示信息。该服务暂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投资者拒绝接收提示短信,请按照短信提示退订该服务.如您的手机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天津农商银行.
45、十一.特别提示投资者阅读并器署夭津农商银行风险揭示书、天津农商银行客户权益须知、天津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及相应产品说明书后,即视为投资者对天津农商银行做出以下承诺:(一)投资者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合法拥有(不属于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的规定.(二)投资者同意天津农商银行根据说明书配置资产,由天津农商银行代表投资者以天津农商银行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性文件,并由天津农商银行委托第三方托管理财资产.(三)投资者巳清楚知晓,并愿意承担本理财产品的所有风险.(四)基于无,农商行办理本产品合同项下业务、履行合同、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理、报
46、送监管值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赛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投黄者资质审核和箱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要求义务的需要,投费者同意授权天津农商银行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自行通过本行销售制ItlH4、收集、加工、保存、使用及向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报送投黄青值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值息、IK户信息、金It交Il信息及在与天津农商银行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反应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值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未经投资者书面许可,天才农商微行不会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漏与投资者有关的业务SS料等信息.天障农商银行仅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期限内,以及为实现本业务信息
47、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时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天障农商根行亦承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加强对投资者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做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金融信息被激用、非法使用、泄或出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天9农商银行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保密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条款经甲方(客户)与乙方(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如下:-、委托关系:甲方购买乙方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将人民币资金委托给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依照协议内容及对应产品说明要求进行投资,并在甲方赎回确认日或产品实际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和投费收益情况向甲方分配本金及收益.二、理财业务相关规定1、甲方应保证其对委托给乙方的资金拥有所有权,且资金来源合法。2.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理财账户管理和理财资金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