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电子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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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电子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规范电子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文件精神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用人单位自建服务平台与第三方服务平台。第三方服务平

2、台包括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与市场化服务平台。用人单位通过合法设立的服务平台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第四条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五条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和可追溯。第六条鼓励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业务的快递加盟企业、外卖送餐代理商等新就业形态相关的用人单位,在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与符合劳动关系条件的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第二章电子劳动合同主体的身份认证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向依法设立和具备资质的电子认证服

3、务机构取得数字证书,用以标识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主体的真实身份。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请登记或更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身份认证信息,并及时更新。第三方服务平台对用人单位进行身份认证时,认证信息包含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及手机短信校验信息等。服务平台对劳动者进行身份认证时,认证信息包含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生物特征识别信息、手机短信校验信息等。第九条电子劳动合同的在线签署应当使用签署人经有权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完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使用,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

4、现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己经或可能失密时,应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及时告知有关各方,便于相关方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第三章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条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告知查看、下载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帮助,并不得收取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前的合理时间内,向劳动者告知并展示劳动合同文本及其附件。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转换为防篡改的文件形式完整展示给劳动者。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技术签署的电子劳动合同附件包括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保密及知识产权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入职信

5、息表、文件或物品签收表、岗位职责确认表以及交接单等。第十二条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时,应通过生物特征识别验证等方式确认签署人为劳动者本人,并通过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进行订立意愿确认。验证和确认的过程应当记录和留存,可供合同双方及其他有权主体查询。第十三条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成立。第十四条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应当精确记录电子劳动合同签署时间并提供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签发的可信时间戳。第十五条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均可使用以上电子签名技术签署。第十六条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应当能够完整、准确地反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真实意愿。第四章电子劳动合同的调取、储存、应

6、用第十七条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查询、下载电子劳动合同文本的方式方法并提供必要帮助。供劳动者查询、下载的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完成电子签名后的完整文本,并附带双方数字签名及签订过程时的可信时间戳。第十八条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服务平台。用人单位通过自建服务平台或依托市场化服务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有关行政部门要求,通过政企数据接口等报送电子劳动合同相关数据,以完成内部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及外部金融服务、公积金快办等政务场景应用的推进。第十九条电子劳动合同的储存期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

7、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保存期限的规定。第二十条服务平台应当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的全过程证据,包括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日志记录等,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其他有权主体查询和提取电子证据提供便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调解组织依法为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提供权益保护。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时开展权利义务协商,合理确定劳动者基本权益。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通过基层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解决纠纷。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电子劳动合同的综合管理,依托政府服务平台推广

8、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第二十三条电子劳动合同实行网格化专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每200家企业不少于一名网管员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岗位。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第六章信息保护和安全第二十五条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管理、调取和应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服务平台及其所依赖的服务环境,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级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保平台稳定运行,提供连续服务,防止所收集或使用的身份信息、合

9、同内容信息、日志信息等泄漏、篡改、丢失。第二十七条服务平台应当提供必要的保密技术,确保存证数据在储存、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保密。未经电子劳动合同签署主体同意或者法律法规授权,服务平台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电子劳动合同查阅、调取等服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主要用语的含义:(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二)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是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三)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四)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五)可信时间戳,是指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签发的能够证明数据电文在签名时间点是己经存在的、不可篡改的准确时间证明。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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