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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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规范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以下简称三地)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去规和规章,结合三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根据三地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等有关规定实

2、施管理的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品店等,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在三地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除

3、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五条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指导本省(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第六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经营场所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4、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5、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八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力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6、。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并如实记录入场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现场经营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条规定的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实现食品经营许可

7、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经营项目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可以复选。(一)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

8、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二)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从事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从事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的,应当在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

9、理等。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除外。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取得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散装熟食销售除外)。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管理类经营项目的,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第十二条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

10、、医疗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以本单位为主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含有餐饮服务管理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租赁等)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报告。所在地

11、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第十四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

12、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第十五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无需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无

13、需提供操作瀛呈);(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已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体现的无需单独提供)C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

14、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

15、,行政审批部门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行政审批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第十八条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文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第三章审置与决定第十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

16、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按照各地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条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核查人员应当在承诺许可时限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行政审批部门探索通过技术手段开展远程现场核查,提高审批效率。初次现场核查不合格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核

17、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经核查,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报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同意。申请人应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核查人员应重新开展现场核查。经复核仍不合格,或者未在整改时限内申请复核的,核查人员应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第二十一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

18、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五年。第二十四条行政审批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彳亍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

19、计算在许可时B艮之内。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并赋有二维码。其中,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属于许可事项,其他事项不属于许可事项。证面内容说明详见附件1.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者应当在

20、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备案编号。通过网络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一节食品经营许可的变更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

21、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行政审批部门报告:(一)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二)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三)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租赁等)地址发生变化的;(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情况发生变化的;(五)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六)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食品经营者的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直,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报告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第三十一条

22、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二)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三)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不发放纸质证书的地区可不提交。第三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增加经营项目,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三条原发证的行政审批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行政审批部门应

23、当作出不予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节食品经营许可的延续第三十四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的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待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提出延续申请的,行政审

24、批部门不予受理,食品经营者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二)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三)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不发放纸质证书的地区可不提交.第三十六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杳。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七条原发证的行政审批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

25、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同时申请变更可一并受理,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变更许可所需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声明食品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一)变更可即时办理项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经营项目减项且布局流程及主要设备设施未发生变化的;(二)延续许可时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未现场核查的,市

26、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杳。现场核直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内容不相符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经整改仍不相符的,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决定。第三节食品经营许可的补办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申请变更、延续、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时I氏质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或污损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不再发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地区,原纸质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可登录许可系统自行下载电子许可证,无需申请补办流程

27、。第四十一条材料符合要求的,除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第四节食品经营许可的注销第四十二条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二)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三)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不发放纸质证书的地区可不提交。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

28、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四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第四十五条备案人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第四十六条拟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可以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备案人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之日

29、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备案。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备案信息材料。材料齐全的,获得备案编号。备案人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利用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备案编号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第四十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备案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种类、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四十八条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行政审批部门更新备案信息。第四十九条备案实施唯一编号管理。备案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第五十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

30、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自行失效:(一)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被撤销主体设立登记的;(二)食品经营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食品经营活动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第七章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第五十一条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与实际经营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市

31、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瓶口规章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和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第五十四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第五十五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通过即时加工制作、

32、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食品和消费设施的服务活动。(二)中央厨房,指由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具有独立场所和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给本单位连锁门店,供其进一步加工制作后提供给消费者的经营主体。(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主要服务于集体用餐单位,根据其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三务提供者。(四)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五)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指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对其管理的门店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

33、的活动。(六)餐饮服务连锁管理,指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对其管理的门店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的活动。(七)餐饮务管理,指为餐饮三务提供者提供人员、加工制作、经营或者食品安全管理等服务的第三方管理活动。(八)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九)散装食品,指食品生产者生产的,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

34、装,不属于定量包装。(十)散装熟食,指食品生产者生产的,在经营过程中以散装食品形式销售的熟肉制品和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十一)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过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焙烤等烹饪工艺制作的即食食品,含热加工糕点、汉堡,以及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十二)冷食类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艺是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进行的,包括解冻、切配、调制等过程,加工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十三)冷加工糕点,指在各种加热熟制工序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糕点。(十四)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动物性水产

35、品(主要是海产品).(十五)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者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非直接入口食品,不包括储存的已加工成成品的食品。(十六)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第五十七条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具体类别发生变化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报告。第五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已经办理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变更、延续、补办或注销的按照本办法办理。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销售环节食

36、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河北省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件:L食品经营许可证证面内容说明2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规则食品经营许可证证面内容说明为确保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填写规范化,特作本说明。正本、副本各项填写内容保持一致。1经营者名称应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标注的名称保持一致。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标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内容保持一致。4住所应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标注的内容保持一致。5

37、经营场所填写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如有多个经营场所,应当分别取得许可(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类经营活动以及在展销会经营食品的除外)。6主体业态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三种,不可以复选。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7经营项目经营项目包括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可以复选,具体如下: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从事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

38、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从事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的,应当在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8许可证编号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编写。9有效期至年月日自行政许可生效之日起,按照行政许可有效期5年计算,要求经营者终止经营行为的具体日期。有效期不得大于5年。统一填写投诉举报电话“12315”。11发证机关填写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全称并加盖公章。12发证日期填写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13二

39、维码码中记载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规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1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主体业态代码、两位北京市代码、两位区、直属分局代码、两位街乡镇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2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主体业态代码、两位天津

40、市代码、两位区代码、两位乡(镇、街道)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3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主体业态代码、两位河北省代码、两位市(地)代码、两位县(区)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规则1北京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规则备案编号由YB(“预备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业态类型代码(1为批发、2为零售)、两位北京市代码、两位区、直属分局代码、两位街乡镇代码、六位随机顺序码、一位校验码。2天津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规

41、则备案编号由YB(“预”备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业态类型代码(1为批发、2为零售)、两位天津市代码、两位区代码、两位乡(镇、街道)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3河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规则备案编号由YB(“预”备”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业态类型代码(1为批发、2为零售)、两位河北省代码、两位市(地)代码、两位县(区)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42、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棚口规章要求,规范京津冀三地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区域实际,对京津冀三地原食品经营许可办法进行修订,共同制定了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一是落实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然要求。2021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改为备案;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3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

43、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对食品经营许可部分事项、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申请材料、许可时限等作出相关调整.因此,有必要及时修订三地原许可办法,落实上位法要求。二是落实京津冀营商环境一体化发展的具体实践。京津冀三地联合制定办法,在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淘呈、优化审批服务等方面做到同事同标,有助于进一步优化京津冀区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是市场监管领域深化区域协同发展的有益实践。三是满足食品经营领域发展的实际需求。近年来,食品经营领域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原许可办法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必要结合实际修订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制度,以助力食品经营企业创新发展,有效解决基层日常许可工作面临

44、的困惑和瓶颈。二、主要修订内容(一)在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方面1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办法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备案范围、备案要求、备案信息公示、备案信息更新及注销等内容作出规定。2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将从事网络经营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纳入报告事项。3.优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申请变更、延续许可的部分情形,申请人声明食品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4精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能实现网上

45、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5.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至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办法将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同时,自作出决定至颁发许可证的时限也由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直接压缩至当场颁证。(二)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面1明确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明确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等六类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调

46、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明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同时,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3.调整细化食品经营项目。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在餐饮服务类中增加半成品制售项目,删除糕点类食品制售项目,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审查要求。明确食品经营管理类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4.助力新业

47、态、新模式、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规定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并明确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三)在强化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便于日常食品安全监管方面1.明确部分跨省经营情形应当报告。明确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均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明确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的报告义务。明确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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