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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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第三条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2、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五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驾驶人员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

3、六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二)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或者承诺书;(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五)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

4、路、站点、班次方案。第七条已取得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二)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三)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申请人营业执照、已取得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式样见附件2),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近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式样见附件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经营期限以及班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决定不予

6、许可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九条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最迟不晚于开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表(式样见附件4),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卜充的全部内容。省级人

7、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已备案的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名单,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第十一条非边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人拟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省姒民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交通运输部决定。交通运输部按照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二条从事

8、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的车辆和已有的车辆经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拟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三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许可文件或者备案文件到外事、海关、边防检查等部门办理有关运输车辆、人员的出入境手续。第十四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许可申请。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货物运输车辆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

9、更。第十五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在180日内履行被许可的事项。有正当理由在180日内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180日的,应当告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六条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由起讫地、途经地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交通运输部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第十七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

10、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第十八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具有本国的车辆登记牌照、登记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件。第十九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心。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式样(见附件5),负责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印制、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第二十条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署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具体协议的,按协议执行。第二十一条我国从事国

11、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行车路单(见附件6)。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货物运单(见附件7).第二十二条进入我国境内运载不可解体大型物件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超限的,应当遵守我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第二十三条进入我国境内运输危险货物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口规章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

12、门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输车辆维护和定期检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所聘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开展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第二十六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境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价格,按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

13、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执行。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价格,由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自行确定。第二十八条对进出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的费收,应当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执行。第四章行车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九条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相关国家,应当持有相关国家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第三十条我国

14、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分为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C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使用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应当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国经营者的运输车辆发放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定。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商定的式样,负责行车许可证的统一印制,并负责与

15、相关国家交换.交换过来的相关国家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由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第三十二条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运输车辆为半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时,仅向牵引车辆发放行车许可证。第三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租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

16、作。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直工作。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式样见附件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直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三十五条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一)杳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和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

17、;气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三)监督检直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第三十六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加强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18、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第三十八条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19、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IOoo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

20、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第四十二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旅客、货物运输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

21、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3口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国

22、际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三)发现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发现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八)其他违法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13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公布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受理申请机关专用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说明1本表根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应

23、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2.本表可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ChttP:WWW)下载打印。3.有关常见而题可查询交通运输部网站。4.本表可手写或者打印,要求字迹工整.申请人名称经营地址企业法定代表I.主要负责人姓ZTr联系电话申请人基本信息(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tn经办人姓名电子邮箱/传真申请材料清单1、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本表)2,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或者承诺书3、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备注”栏签注车辆技术等级),拟

24、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4,现有及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5、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r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口6、申请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的,还应提供线路、站点和班次方案(含始发地客运站、终到站客运站、途经边境口岸、途经停靠站点、班次等信息)核查情况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年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国内道路运输。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申请内容现有或者拟购置客运车辆情况序号道路运输证号(现有)厂牌型号车辆数量(拟购座位(座)车辆技术等级备注12345678910现有或者拟聘用车辆驾驶员情况序号姓名性

25、别年龄取得驾驶证时间从业资格证号备注12345678910表格不解,可另附表填写。声明: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将被注销。我承诺我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的规定。负责人签名:日期:负责人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国际运输年度号你单位年月日已经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批准投入车辆情况车辆数:辆车型:座位:车辆技术等级:请你单位持此决定书到外事、海关、边防

26、检查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印章)XXXX年XX月XX日抄送:XX外事、海关、边防检查、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国际运输年度号你单位一年_月_日己经取得_(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起要停编日发班次:一车牌号码:端经营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地请你单位持此决定书到外事、海关、边防检查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抱,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占及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点交通运输厅(局、委)(印章)XXXX年X

27、X月XXFl抄送:XX外事、海关、边防检查、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表(门首次备案口备案变更)经营者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经营地址XX省(区、市)xx市(州)xx县(市、区)xx街(镇、乡)xx号企业法定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主要负责人(填写企业法人任命的负责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普通货运(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年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年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口1.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或者承诺书2.已投入或者拟投入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安全

28、技术检验报告(“备注”栏签注车辆技术等级),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3.现有及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4.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5.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各操作知程、它金生产Hf检杏制席、驾口中吊和车辆方令牛产管理本经营者声明:1.己知晓道路运输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知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条件要求和备案要求;2.所提供的备案材料信息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

29、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请补充:承办人(签字):年复核(签字):备案编号士.备案机关(盖章):年填写说明:1.请根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填写此表;2.备案材料: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应依法提交第1至5项材料;3.承办人是指备案机关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的工作人员,复核人是指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备案编号的工作人员;4.办理备案变更的,仅需填写变更事项,并与原备案表一并存档。5.本表一式两份,备案完成后由备案机关和备案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各留存一份。序号12345678910备案表附表:现有或者拟购置货物运输车

30、辆情况牟重,道路运输证刑数量载重质车辆技号厂学(拟购量术堂备注(现有)号置)(吨)等级类型现有或者拟聘用车辆驾驶员情况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取得驾驶证时间从业资格证号备注12345678910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二L屋X)保优余s三画馄收押ffllg画画反叱叱l(一次性标志背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编号车籍单位车辆号牌车型吨(座)位运输线路自至有效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主管机关(章)年月日签发机关(章)年月日23-说明:I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分为长期性和一次性两种:长期性标志为正面带编号的冲压式铝制标牌,固定在车辆保险杠右侧;一次性标志为纸质不干胶片,背面

31、有填写内容,贴在车辆风挡玻璃右上角。I国籍识别标志也可同时用漆喷制在车厢两侧或后侧。I国籍识别标志为椭圆形,长、短轴分别为24Cm和14.5cm。I国籍识别标志缩写为大写英文CHN,采用Arial-Black字体,字号为80。:一次性标志按长期性标志式样的1/2比例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行车路单存根领用单位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车j号牌车型运输线路旅客人数运距有效期签发人领用人O 运管()字 X2000000国际道路方v2Iy亍车路单运输单位:仁.l宝输线路:从经起通到旅客行包行包行驶后比壮匡出入备注路从年月主管机关(章签发机关(章签发人:回收人:=25-26-)I)I备注:1本

32、路单一次性使用;2.此联随车携带,使用后按期交签发机关。旅客清单序号另国肾7可关物运单N。:OOOOOO发货人名称国籍收货人名称国籍装货地点国家市街道卸货地点国家市街道货物标记和号码件数包装种类8货物名称体积画)10.毛重(kg)11发货人指示二进,出口许可证号码:从在海关b.货物声明价值C发货人随附单证d,订单或合同号包括运费交货点C其它指示不包括运费交货点12.运送特殊条件13.应付运费发货人币别收货人14.承运人意见15.承运人共计16.编制H期到达装货时分离去时分发货人签字盖章承运人签字盖章17.收到本运单货物口朋8.到达卸货时分离去时分收货人笠字盖章19车辆号牌车辆吨位司机姓名拖挂车

33、号行车许可证号路单号20.运输里程过境里程收货人境内里程共计21.海关机构记载:22收货人可能提出的意见:说明:1.本运单使用中文和相应国家文字印制。2.本运单一般使用一式四联单。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始发地海关;第三联:口岸地海关:第四联:随车携带。(如是过境运输可印制6-8联的运单,供过境海关留存)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2005.3.15出境交通运输检中国霍尔果斯2005.3.15入境交通运输检说明:1.出境印章为椭圆形,长、短轴分别为4.5cm和3cm;入境印章为矩形,长、宽分别为4cm和3cm。2.该印章为可拨调年月日的铜制印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

34、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朋g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删去第五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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