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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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V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2月1日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本办法所指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在汕头市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中,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对汕头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创新人才。第三条领军人才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认定10名以内。第四条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领军人才评选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第五条申报条件。领军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二)汕头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落户汕头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在职人员。(三)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月1日),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适当放宽至硕

3、士学位,不受职称限制),已连续全职在汕头工作1年以上(以与所在单位签署的正式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并承诺入选后继续全职在汕头市工作3年以上(含3年)。(四)具有卓越的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有重大的研究成果,成果创新性突出,产业化前景好或能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对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近5年内(时间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月1日,下同),主持1项以上(含1项)省级及以上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或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或为3项以上(含3项)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或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同一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和授权发明专利仅限一位申报人使

4、用。高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参加申报。在汕高校、省实验室每个单位每年认定人选不超过2名,其他法人单位每年认定人选不超过1名。已获得汕头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汕头市引进科技领军人才生活补助的领军人才不再重复支持。第六条申报认定程序。(一)组织申报。申报人通过汕头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审核推荐。相关主管部门和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三)材料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完成申报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四)专家

5、评审。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五)综合评议。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经集体讨论后确定形成拟入选对象。(六)公示。市科技局对拟入选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七)认定。市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研究认定领军人才。第七条申报材料。(一)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请表。(一)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聘书、专业资格证书,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主持项目的有关材料,主要业绩成果(专利证书、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个人在本市缴税凭证和社保缴纳凭证等。(三)申报人入选后继续全职在汕头市工作3年以上(含3年)承诺书。(四)

6、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所在单位为企业的,提供上一年度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第八条补助标准。对经认定的领军人才按技术创新及科研成果情况分为四个层次,分别给予第一、二、三、四层次每人每年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生活补助,资助期3年。(一)第一层次人才应在近2年内作为第一完成人,并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特等奖项目的领军人才。(二)第二层次人才应在近2年内作为第一完成人,并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领军人才。(三)第三层次人才应

7、在近2年内作为第一完成人,并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科技合作奖、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项目的领军人才。(四)第四层次人才为具有卓越的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有重大的研究成果,成果创新性突出,产业化前景好或能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的其他领军人才。如在资助期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达到上述第一、二、三层次人才标准的,可按照对应层次享受相应生活补助。第九条领军人才生活补助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代扣。第十条领军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所在单位考核,对领军人才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出具“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考核意见,报主管部门

8、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的领军人才考核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本辖区(本单位)领军人才考核情况报送市科技局。年度考核优秀”的,予以继续资助;年度考核“合格”的,保留资格、当年度资助不予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当年度及后续年度资助不予发放。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在资助期间在汕头市内变更单位的,考核由新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领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备;市科技局取消其资格,停止发放相关资助:1年度考核不合格;2.资助期间调离汕头市(社会保险关系不在汕头市);3.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者有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4.资助期

9、间中断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5.因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查实处理的;6.其他不适宜的情形。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弄虚作假获取资助资金的,市科技局将取消入选资格、记录不良科研信用,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放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3年内不得申报我市相关人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大人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领军人才的生活补助、评审工作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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