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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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进步,加速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进程,并有效控制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渝府令(2022)350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2、(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和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和4级驾驶自动化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应当遵循政策先行、鼓励创新、安全可控、包容审慎、开放合作、绿色环保的原则。第二章一般规定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

3、交通局、市通信管理局共同成立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成立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本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市经济信息委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产品研发

4、和生产管理工作。市公安交管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相关的城市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市交通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相关的道路运输和经营管理工作。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相关的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协调,负责公用电信网网络和数据安全监管工作。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的相关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基础

5、设施智能化建设纳入相关道路建设规划,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云控平台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推进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促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协同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道路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通信管理局根据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需要,结合道路基础条件,指定公路、城市道路路段以及其他特定区域,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同时设置交通标识和提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试点申请条件

6、及材料第一节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要求设计验证能力(一)企业应建立专门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开发工作,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包括自动驾驶系统的系统功能定义、系统架构设计、系统安全设计、软件开发、仿真分析验证、系统集成与调试、整车测试验证等方面的人员,以及专职的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保障团队。对于企业集团,设计开发机构可统一设立。(二)应建立适用于本企业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工作流程,应包括参与部门及职责,输入输出物管理、评审、验证、确认等方面的内容。(三)理解和掌握所生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发方面的技

7、术,至少包括:1自动驾驶环境感知系统、智能决策系统、控制执行系统、其他电子电气系统的边界划分和接口定义;2.自动驾驶控制系统技术,包括自动驾驶控制策略,系统/部件软硬件的基础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器软硬件设计、测试评价方法、标定、故障诊断和解决措施等。(四)企业应建立与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内容至少包括:1申请车型使用的环境感知系统、智能决策系统、控制执行系统等的生产企业及性能参数信息;2.申请车型的自动驾驶系统及关联系统和总成/部件的图样、规格参数、技术要求、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结果、产品安全状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五)企业具备必要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和验证工

8、具(含软件和设备),支持相应的汽车安全完整性等级的系统开发和验证的仿真测试工具链,以及配置管理工具、问题管理工具、定位定向设备、场景模拟设备等。(六)企业应具备与自身研发工作相适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至少具备针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要求包括功能安全保障、预期功能安全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软件升级管理、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等能力要求。(一)功能安全保障能力1.企业应建立汽车安全生命周期相关阶段的功能安全管理流程,针对汽车安全完整性等级明确对应流程要求,避免不合理的风险。2.企业应建

9、立功能安全管理制度,涵盖整体功能安全管理、产品开发安全管理、安全发布管理等内容。3.企业应明确生产、运行阶段的功能安全要求。4.企业应明确功能安全支持过程要求,包括分布式开发接口管理、安全要求的定义和管理、配置管理、变更管理、验证、文档管理、软硬件组件鉴定等内容。(二)预期功能安全保障能力1.企业应建立预期功能安全开发流程,具备功能及系统规范、危害识别和评估、功能不足识别和评估、功能改进、验证及确认策略定义、已知危害场景评估、未知危害场景评估、预期功能安全成果评估、运行阶段的监测等能力,保障产品不存在因自动驾驶系统预期功能的不足所导致的不合理风险。2.企业应建立预期功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预期功

10、能安全管理职责和角色定义,开发人员的技能水平、能力等要求。(三)网络安全保障能力1.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应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发流程遵循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并依法落实备案管理、安全评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日志记录留存等网络安全相关管理要求。2.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具备网络安全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处置(例如,测试验证、跟踪等)等风险管控能力,以及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的能力。3.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监测机制,具有监测、记录、分析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等技术措施,具备按

11、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的能力。4.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漏洞管理和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具备及时处置安全漏洞、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的能力,具备支持车辆用户和安全员采取相应措施的能力。5.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与供应商相关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明确供方产品和服务的网络安全评价标准、验证规范等,具备管理企业与合同供应商、服务提供商、企业内部组织之间安全依赖关系的能力。6.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持续改进机制,在关键流程变更、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及时更新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机制等。7.企业应建立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制度

12、,严格落实车联网卡实名登记有关要求。(四)数据安全保障能力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2.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数据资产管理台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3.企业应采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依法依规落实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事件报告等要求。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五)软件升级管理能力1.企业

13、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软件升级管理制度,具备软件开发管理、配置管理、质量管理、变更管理、发布管理、应急响应管理等能力。2.企业应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软件升级设计、开发、测试、发布、推送等过程的标准规范,并遵照执行。3.企业应具备识别、评估和记录软件升级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影响的能力,确保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4.企业应具备识别软件升级的目标车辆、评估目标车辆软硬件配置与软件升级兼容性的能力,确保软件升级与目标车辆配置兼容。5.企业应具备识别车辆初始和历次升级的软件版本的能力。6.企业应具备记录并安全保存每次软件升级过程相关信息的能力,信息应至少保存至智能网联汽车

14、产品停产后10年。7.企业应建立软件升级系统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软件升级流程的安全可靠。8.企业应建立软件升级用户告知机制,明确告知升级目的、升级前后变化、升级预估时间、升级期间无法使用的功能等信息。9.企业实施在线升级活动前,应当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确保符合备案要求,保证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涉及产品安全漏洞修补的,需按有关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六)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能力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具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具备安全风险排查及处理、事故原因分析等保障能力。安全监测能力企

15、业应对其开展实际道路测试和上路通行的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报告,确保监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安全性、完整性。(一)企业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简称企业平台),具有数据接收、数据上报、数据存储、数据补发等功能。(二)企业应将车辆自动驾驶安全相关的事件监测数据上报市级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简称地方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管理系统以及企业平台所在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仅涉及车联网网络、数据安全相关),用于支撑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性能评估、准入许可评估调整等。其中,涉及车联网网络、数据等安全相关数据,同步上报至国家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三)企

16、业应编写月度和年度应用评估报告,证明产品符合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并上报地方平台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管理系统。与自动驾驶相关的有碰撞风险或发生碰撞的安全事件,企业应立即上报事件分析报告。(四)企业平台应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具备权限管理功能、防篡改功能,以及高可用机制,防止机器失效带来的任务失效和数据丢失。(五)企业应妥善保管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状态监测数据,月度、年度应用评估报告,以及安全事件分析报告,并长期存档备查。企业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安全状态无关的数据。(六)企业应具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信息分析能力,可采集和储存与自动驾驶相关的产品缺陷

17、信息、车辆故障信息、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及消费者投诉信息,进行分析并实施改进。用户告知机制(一)企业应建立用户告知机制,确保用户充分掌握智能网联汽车与传统汽车在操作、使用等方面的差异。(二)告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功能及性能限制、安全员职责、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系统操作说明、功能激活及退出条件和方法、最小风险策略、系统潜在风险说明、人工接管预留时间、不可避免碰撞的响应策略等信息。告知信息应明确写入产品使用说明书。第二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要求产品技术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当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应具有明确

18、的自动驾驶功能定义及其设计运行条件,并符合动态驾驶任务执行、接管、最小风险策略、人机交互、产品运行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无线电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技术要求。应说明车辆运行区域具备的必要基础设施条件,包括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设计运行条件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等。(一)动态驾驶任务执行要求1.自动驾驶系统应能持续识别其设计运行条件,仅能在设计运行条件内激活,并具备明确的功能激活和退出策略。在激活状态下,自动驾驶系统应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当到达设计运行条件边界时,应执行合理的策略。2.自动驾驶系统应具备充分的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能力,支持其安全且合理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

19、。3.自动驾驶系统应具备安全驾驶决策及控制的能力,至少包括符合合理规划控制车辆行驶路径与行驶速度、合理应对存在的风险等要求,且驾驶行为应符合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预期。4.自动驾驶系统应不存在由系统失效和功能不足引起的危害而导致的不合理风险,且具备自动识别自动驾驶系统失效的能力,确认自动驾驶系统是否能够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提示。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或功能不足时,应执行合理的控制策略,直至车辆进入最小风险状态或动态驾驶任务被接管。5.在激活状态下,自动驾驶系统应避免导致交通事故。当碰撞事故不可避免时,自动驾驶系统应采取合理控制策略,降低事故伤害或损失。(二)接管要求对于需要安全员执行接管

20、的自动驾驶系统,应具备安全、可靠、有效的接管策略,及时向安全员发出介入请求,并能够检测安全员是否执行接管操作。当安全员未能及时响应介入请求,自动驾驶系统应执行最小风险策略以达到最小风险状态。(三)最小风险策略要求1自动驾驶系统应具备最小风险策略,用于避免或减缓车辆与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风险。2.自动驾驶系统最小风险策略应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前提下充分考虑安全风险,且应设计合理,包括触发、执行、终止和信息提示等。3.在自动驾驶系统执行最小风险策略过程中,不应禁止安全员通过合理的方式干预车辆。(四)人机交互要求1自动驾驶系统应具备供安全员激活、退出等的专用操纵方式。2.自动驾驶系统应具备安全、可

21、靠、有效地响应干预的策略,并应能检测安全员是否执行干预操作。3自动驾驶系统应持续向用户提示明确、充分的自动驾驶系统状态信息,不应对用户造成干扰。当自动驾驶系统状态发生变化时,自动驾驶系统应及时向用户提供必要的提示信息。4对于需要安全员接管的自动驾驶系统,应具备安全员接管能力监测功能,应对安全员是否具备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的能力进行识别,并在安全员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发出警告信号。5.车辆应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声音、照明、光信号、无线电信号等方式与其他道路使用者或相关设施进行交互。(五)产品运行安全要求1.自动驾驶系统在激活状态下,不应对车辆驾乘人员和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不合理的交通安全风险。2.自动驾

22、驶系统在激活状态下,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车辆运行区域相关道路交通通行规则规定,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要求。3.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实施、结果等涉及产品运行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六)网络、数据和无线电安全要求1应能够防御车辆外部连接安全威胁。包括利用第三方应用漏洞进行攻击、外部接口(USB、OBD等)入侵等。2应能够防御通信通道安全威胁。包括车辆接收消息的欺骗攻击、窃听攻击、劫持或重放攻击,未经授权操作、删除或篡改车辆上的代码,拒绝服务攻击,非法提权攻击,恶意数据注入等。3.应能够防御软件升级安

23、全威胁。包括破坏软件升级程序或固件、篡改软件升级包等。4.应能够防御对车辆数据安全威胁。包括未经授权提取、操作或删除车辆数据,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5.应能够防御行为安全威胁。包括无意加载恶意软件、无意触发网络安全风险点等。6.应能够防御物理操控安全威胁。包括未经授权替换关键的车辆电子控制单元、添加车辆电子控制单元进行中间人攻击等。7.应不存在由汽车行业权威漏洞平台6个月前公布且未经处置的高危及以上的安全漏洞。8.应保证搭载的、接入公用电信网的车载通信设备依法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要求。(七)软件升级要求1.应保护升级包的真实性

24、和完整性,以合理地防止其受到损害和无效软件升级。2.应保护车辆上的软件版本免受篡改。3.车辆应具备更新软件版本的能力,并应能通过标准化的电子通信接口读取软件版本。4.在执行软件升级前,应确保车辆满足先决条件,如确保车辆有足够电量完成软件升级。5.在执行软件升级前,应告知车辆用户有关软件升级的信息,并应得到车辆用户确认。6.当执行软件升级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时,应在升级执行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确保车辆安全。7.若执行软件升级影响驾驶安全,车辆应确保升级执行期间无法被驾驶,并确保安全员不能使用任何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或成功执行软件升级的车辆功能。8.在执行软件升级后,应告知车辆用户车辆升级的结果。9.若升级

25、失败或中断,车辆应能够恢复到以前的可用版本,或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八)数据记录要求1.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功能。2.自动驾驶数据记录功能记录的数据元素应至少包括车辆及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驾乘人员操作及状态信息等。3.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期间,记录的事件数据应至少包括自动驾驶系统激活、退出、发出介入请求、开始执行最小风险策略、发生严重失效、有碰撞风险、发生碰撞等。4.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具备数据存储能力、断电存储能力,遵循存储覆盖机制,能够持续正常记录和存储数据。5.记录的数据应能被提取并正确解析,

26、能通过标准化的方法或途径实现数据提取。6.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保证记录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防止数据被篡改、伪造或恶意删除。过程保障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过程保障要求包括整车尤其是自动驾驶系统的功能安全过程保障、自动驾驶系统预期功能安全过程保障、整车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过程保障等要求。(一)整车尤其是自动驾驶系统的功能安全过程保障要求至少包括:1.应在整车层面定义和描述自动驾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自动驾驶功能和接口,其与安全员、环境和其他系统的依赖性和交互,技术标准要求。2应定义由自动驾驶功能异常表现导致的危害,结合合理的运行场景识别危害事件,针对危害事件按照严重度、暴露概率和可控性进行评估,确认合

27、理的汽车安全完整性等级、危害事件的安全目标。3.应按照整车功能安全开发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安全分析,明确功能安全要求。功能安全要求应考虑运行模式、故障容错时间间隔、安全状态、紧急运行时间间隔、功能冗余等,并将其分配给自动驾驶系统的架构要素或外部措施。4.应定义与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安全相关零部件供应商的开发接口协议,明确角色和责任要求,确保在系统、硬件和软件各层级满足整车安全要求。5.应进行功能安全集成测试,通过基于需求的测试、故障注入测试等方法,确保整车和自动驾驶系统的相关要求得到实施和满足。6.应满足功能安全确认要求,通过检查、测试等方式,确保安全目标在整车层面正确、完整并得到充分实现。(二)自

28、动驾驶系统预期功能安全过程保障要求至少包括:1.应满足自动驾驶系统预期功能安全规范定义和设计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自动驾驶功能及其设计运行条件、动态驾驶任务执行、接管、最小风险策略、人机交互等技术要求。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合理的风险可接受准则。2.应识别和评估潜在功能不足和触发条件引起的危害,并应用功能改进等措施避免不合理风险。3.应定义验证及确认策略,并进行预期功能安全的验证和确认,评估已知危害场景和未知危害场景,以确保不存在不合理的预期功能安全风险,并对运行阶段产品的预期功能安全风险进行合理管控。4.应定义与自动驾驶系统预期功能安全相关零部件供应商的开发接口协议,确保整车和零部件

29、符合对应的预期功能安全设计开发、验证、确认等规定。(三)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过程保障要求至少包括:1应开展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包括资产识别、威胁场景识别、攻击路径分析、风险等级评估、风险处置措施,应考虑所有与供应商等相关方的风险。2.在概念设计阶段,应根据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明确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目标和要求,设计安全架构和功能。3.在产品开发阶段,应适当地处理或管理已识别的风险,实现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防范应对处置措施,满足整车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目标和要求等,保护车辆免受风险评估中确定的风险。4.在验证确认阶段,应开展整车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测试验证,并提

30、供确认情况说明(包括测试指标、测试方法、测试环境、测试结果等),确保有效处置所有己识别的安全风险,以及有效、合理、完整地实现网络安全目标和要求等。测试验证要求产品应符合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以及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验证要求。试验过程中不应变更自动驾驶功能相关的软件及硬件。(一)自动驾驶系统模拟仿真测试的要求至少包括:1.应通过定义设计运行条件内不同场景要素的参数组合,验证自动驾驶系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应证明模拟仿真测试场景至少包括充分、合理的标称场景、危险场景和边缘场景,以有效地验证自动驾驶系统安全。3应证明使用的模拟仿真测试工具链置信度,以及车辆动力学、传感

31、器等模型可信度,并通过与封闭场地和实际道路测试结果对比等手段验证模拟仿真测试的可信度。4.应提供模拟仿真测试过程中所涉及的测试场景集、测试手段、测试方法、评估方法以及测试数据管理(记录、处理、存储)等说明,应确保模拟仿真测试结果的可追溯性。(二)封闭场地测试的要求至少包括:1.应采用封闭场地测试方法,验证产品在封闭场地典型场景下的安全性。2.封闭场地测试应考虑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运行条件内的关键要素。场景应表征设计运行条件内所要求的行驶工况,并统筹考虑交通环境及附属设施情况。3.应对测试开展过程进行记录,对测试过程中所涉及的测试环境、测试人员、测试设备及测试方法的规范性负责,确保测试结果的一致性和

32、准确性。4.应对测试数据进行记录,至少包含测试车辆自动驾驶系统软硬件版本信息、车辆控制模式、车辆运动状态参数、车辆灯光和相关提示信息状态、反映试验人员及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反映测试车辆行驶状态的视频信息、目标物的位置及运动数据等内容,确保测试结果的可追溯性,并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估。(三)实际道路测试的要求至少包括:1.应在封闭场地测试通过后,进行实际道路测试。2应根据自动驾驶系统所声明设计运行范围对应的道路类型,开展实际道路连续场景测试,以验证产品在实际道路交通运行环境下的安全性。3.应对测试开展过程进行记录,对实际道路测试过程中所涉及的测试环境、测试人员、测试设备及测试

33、方法的规范性负责,确保测试结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4.应对测试数据进行记录,至少包含测试车辆自动驾驶系统软硬件版本、控制模式、车辆行驶状态、试验人员状态、人机交互状态、测试里程及时长、人工接管、车辆碰撞等信息,确保测试结果的可追溯性。5.应对测试车辆进行监测,基于测试里程及时长,自动驾驶功能的响应及试验人员的干预等,验证所声明的自动驾驶功能应对真实交通环境的能力。6.实际道路测试申请、审批、机动车登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要求,本要求未规定的,适用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渝经信规范(2022)13号)。(四)整车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

34、测试要求至少包括:1.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对车辆外部连接安全、通信通道安全、软件升级安全、车辆数据安全、行为安全、物理操控安全进行适当和充分的测试,以验证所实施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2.应对测试开展过程进行记录,对测试过程中所涉及的测试用例、测试环境、测试人员、测试设备及测试方法的规范性负责,确保测试结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五)软件升级测试的主要对象是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软件升级功能,测试要求至少包括:1应开展升级包真实性完整性、软件版本更新及读取、软件版本防篡改、用户告知、用户确认、先决条件、电量保障、车辆安全、驾驶安全、结果告知等测试,确保符合技术要求。2.应对测试开展过程进行记录,对测试过程中

35、所涉及的测试用例、测试环境、测试人员、测试设备及测试方法的规范性负责,确保测试结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六)数据记录测试要求至少包括:1.应满足数据记录测试要求,包括:事件触发试验、连续记录触发试验、数据存储能力试验、存储覆盖机制试验、断电存储试验、网络安全试验、防护性能试验等。2.应对测试开展过程进行记录,对测试过程中所涉及的测试用例、测试环境、测试人员、测试设备及测试方法的规范性负责,确保测试结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第三节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要求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在重庆市具备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有效支撑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开展。(三)建

36、立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机构,具备与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管理相匹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细化职责任务。(四)建立健全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进行实时监测、应急处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五)从事运输经营的试点使用主体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营资质运行安全保障能力(一)安全保障机制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机制、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具备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能力:1.按规定配备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等运行安全保障人员,并建立培训、考核及管理制度。2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按规定及时进行隐患提醒、预警和处置。3.建立智能

37、网联汽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备车辆运行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保障能力。4.应当建立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定期上报制度,编写月度报告以存档备查。5.车辆仅限于符合条件的试点使用主体使用,对违反规定使用车辆的,取消试点资格。(二)运行平台1.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测平台(简称运行平台),对车辆运行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2.运行平台应当具有数据接收、数据验证、上报、存储等功能,对自动驾驶安全运行事件,按规定将车辆及自动驾驶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安全员操作及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共享至地方平台、公安部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管理系统,用于配合

38、相关部门事件调查、责任认定、原因分析等。3.运行平台应当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具备权限管理功能、防篡改功能及高可用机制。4.运行平台应当按规定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三)运行安全保障人员1.运行安全保障人员包括安全员和平台安全监控人员。2.安全员应当接受培训并通过考核,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同级别自动驾驶系统操作技能,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3.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应当接受培训并通过考核,掌握试点使用主体的安全保障机制及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熟练操作运行平台;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39、规;掌握车辆运行时的交通环境;监测过程中发现有规定情形的,及时发出预警、提示接管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四)车辆运行保障1.试点使用主体应当熟悉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条件,能够使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确保车辆超出规定运行区域后无法开启自动驾驶功能。2.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具备车辆维护或者保养能力,配合生产企业开展车辆软件升级,及时消除车辆运行安全隐患。责任承担能力(一)应当对车辆上路通行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并按要求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其他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保险。(二)当车辆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时,能够向相关部门提供足以证明交通违法事实或者交通事故成因的证

40、明材料。(三)具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调解、损害赔偿的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应当参照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要求执行。(一)网络安全保障能力1.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部门和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并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相关管理要求。2.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具备网络安全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处置、跟踪等风险管控能力,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的能力。3.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监测机制,具有监测、记录、分析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等技术措施,具备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的能力。4.应当建立智能网

41、联汽车网络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具备及时处置安全漏洞、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的能力。5.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漏洞管理机制,具备及时处置安全漏洞、指导和支持车辆用户和安全员采取相应措施的能力。6.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保障机制,明确产品和服务的网络安全评价标准、验证规范等,确定与产品提供方的安全协议,具备协同管控网络安全风险的能力。7.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持续改进制度,在关键流程变更、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及时更新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机制等。(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1.应当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明确责任部门和

42、负责人。2.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资产管理台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3.应当采取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依法依规落实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事件报告等要求。4.车辆上路通行期间,试点使用主体应当遵守以下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要求:(1)车外数据未完成匿名化处理前,不应当向车外提供;(2)除非安全员自主设定,车辆应当默认设定为不收集车辆数据的状态;(3)除非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原则上不应向车外提供车辆数据,符合试点安全监测、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等情形除外;(4)通过车辆处理个人信息

43、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车辆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显著方式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运营安全保障能力从事运输经营的试点使用主体和车辆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运营安全管理要求。第四节试点申请材料基本信息(一)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附件D;(二)使用主体基本信息(附件2)。准入试点实施方案(一)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试点的总体目标相关材料,至少包含拟申请准入试点的产品情况,进度计划与关键节点等;(二)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能力。1.提供具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资质相关材料;2.提供设计验证能力相关材料,至少包含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开发机构和专业技术人

44、员、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工作流程、开发技术的理解和掌握、产品信息数据库、开发和验证工具、试验验证能力等;3.提供安全保障能力相关材料,至少包含功能安全保障能力、预期功能安全保障能力、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软件升级管理能力、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能力等;4提供安全监测能力相关材料,至少包含企业平台的建设情况、平台功能、与地方平台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管理系统的对接情况、平台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产品安全状态信息保管情况、自动驾驶功能产品质量信息分析能力。平台简介及功能和界面展示,需包含数据接收、数据上报、数据存储、数据补发和管理机制等;5提供用户告知机制相关材料。(三)智能网联汽车产品

45、。1.提供符合现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的相关材料;2.提供自动驾驶系统说明相关材料,至少包含自动驾驶系统的组成及工作原理、功能定义、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相关说明等;3.提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相关材料,至少包含产品技术要求细化方案、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产品过程保障能力、产品测试验证能力等。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及主要内容相关材料,至少包含上路通行阶段的总体及阶段性目标,未来3年推广计划,通行范围、时间、规模等方案,使用主体方案,安全监测方案,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等;(二)使用主体。

46、1.提供使用主体基本情况相关材料,至少包含法人资质,在申报试点的城市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等;2.提供运行安全保障机制、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相关材料,至少包含试点区域内运行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等运行安全保障人员具体职责、人车配比、相关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等情况:3.提供运行监测能力相关材料,至少包含运行平台情况、平台运行及存储等功能情况;是否与地方平台、公安部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管理系统对接等情况;4.提供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材料,至少包含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并能够按要求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其他交通事故

47、责任商业保险等;5.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相关材料,至少包含网络安全与数据保障机制、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试点工作预期效果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联合体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试点实施的预期效果,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能力建设、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使用主体能力建设,以及相关经验推广等综合效益。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联合体试点实施全过程在政策法规、技术和产品、运行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分析,以及相关风险防范预案及应对措施。联合体协议(一)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主体依法签署联合体协议,明确权责划分,并提供协议文本。(二)其他补充材料。第四章试点申请流程试点申请流程如下:(一)联合体向市经济信息委提交申报方案等相关材料。市经济信息委收到材料后委托专家委员会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二)材料初审合格后,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工作专班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三)评审通过后,市经济信息委签署同意推荐的意见,并报送市政府同意后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初审,择优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第五章试点实施第一节产品准入试点测试与安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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