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831385 上传时间:2023-12-14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0.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严格把控国有资产“出口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省教育厅所属各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机关和所属各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省属有关民办高校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处置管理活动参照执行。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

2、、报废、损失核销等。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长期低效运转、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违反规定擅自处置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第六条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取得或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规定。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和评估鉴定等手续,依据处置事项批准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第八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一)房屋、土地。机关本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按照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拟处置单位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省

4、财政厅审批。省属高校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批。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处置,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房屋最低使用年限: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50年,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30年。房屋报废需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方可报废。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迁或报废的,需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通知等证明材料。因单位内部规划调整需要报废房屋的,须在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中明确项目内需拆除报废房屋情况,且应有上级有关部门规划批复。简易房,围墙、台阶、停车设施等房屋附属设施和池、罐、槽、塔等构筑物不列入房屋处置

5、范畴。(二)车辆。机关本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按照陕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省属高校车辆处置,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批。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车辆处置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情形之一:(1)车辆使用年限满15年或行驶里程超30万公里,且经专业鉴定机构卷定方可处置;(2)车辆连续3个年审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有关规定的可申请报废。(3)被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报废的,可申请报废。(三)其他固定(无形)资产。除房屋、

6、土地、车辆处置、科技成果转化外,厅机关、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单位,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原值、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各单位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原值、含)的资产处置,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省属高校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无形)资产,由高校自主处置,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未到使用年限的固定(无形)资产处置,由高校申请,省教育厅审批。符合备案条件的资产处置,实行先处置再备案,各单位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应严格审核使用部门的处置申请,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权限、程序和要求处置资产。(四)各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各单位申请,省

7、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五)资产处置重大事项,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办理相关手续。重大事项释义由省教育厅解释。第九条各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及超标准配置等资产,应主要通过无偿划转方式调剂利用,无法调剂的应通过转让、共享共用、出租等方式予以盘活。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单位资产配置需求对各单位长期低效运转和闲置资产开展无偿划转。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国有资产处置应常态化,对于确无维修使用价值且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应及时按程序处置,严禁出现长时间不处置、扎堆处置现象,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8、第十一条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报批。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各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国

9、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先口头报告省教育厅,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再进行处置,应急事件结束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准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实物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在当月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全面真实的反映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资产处置涉及不动产权属、用途变更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资产账证相符。不动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将办理结果和权属档案报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盘盈资产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先入账再处置,盘盈资产入账程序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进行确认

10、处理。第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单位有偿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国家设立的省级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十五条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产权持有方均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全资企业),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

11、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一)省教育厅所属各预算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省属高校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划转由划出方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批,其他国有资产划转由划出方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厅机关和厅属参公单位房屋、土地资产划转由划出方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省财政厅审批;厅机关和厅属参公单位车辆资产划转,由划出方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划转由划出方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厅机关、厅属参公单位、厅属中职学校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其他固定资产

12、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原值、含)以上的资产划转由划出方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原值、不含)由划出方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二)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各单位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市县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各市县无偿划转给各单位的,审批权限由划出方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接收方报省教育厅备案。(三)各单位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至国有全资企业,必要时应进行资产评估,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以资产净值或评估值计入国有企业

13、国家资本。第十六条各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等等,下同),以及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清单、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1);(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上级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四)其他相关

14、材料。第二节对外捐赠第十七条对外捐赠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单位上下级单位之间和单位内部各部门(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第十八条各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清单、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1);(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

15、、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三)扶贫、结对帮扶工作对外捐赠的还应有工作计划或方案;(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九条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除此之外,其它各种形式的收据不能作为捐赠确认的依据。第三节转让第二十条转让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各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资产,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

16、批准,且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值,原则上鼓励各单位在省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转让。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申请表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清单;(二)转让方案。包括转让价格,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数量、原值等,转让的原因和方式,转让后存量资产对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影

17、响,可行性及风险分析和预防措施等;(三)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需提供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四)拟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应提供转让方基本情况、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必要性和论证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四节置换第二十三条置换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价值,应当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四条资产置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并遵循价值相当原则进行置换。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

18、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原始凭证及产权证明,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申请表、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清单;(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置换的可行性及风险分析和预防措施等;(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五节报废第二十六条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或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各单位报废资产,必要

19、时应进行资产评估,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教(2023)27号)。报废资产流标后再次竞拍的底价如低于评估值的90%,应报省财政厅审批或重新评估。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或调剂利用。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清单、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分类表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申请表;(二)大型仪器设备或未到使用年限等资产的报废应经有关部门、专家或专业鉴定机构

20、论证鉴定并出具鉴定文件或处理意见;(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因单位规划调整需拆除房屋的,原则上在项目立项时应说明项目规划内房屋建筑情况及是否拆除,并出具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文件。因房屋已达危房无法正常使用,应提供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和无加固改造价值的论证报告。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迁或报废的,需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通知等证明材料。(四)车辆报废应满15年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超30万公里并提交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报告。或车辆连续3个年审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

21、合格标志,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有关规定,并提交车辆主管部门的检验报告。被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报废的,应提供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报废通知文件。(五)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六)家具类资产应按办公用家具和学生用家具分类报废。(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六节损失核销第二十八条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各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九条各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

22、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申请表、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清单;(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和赔偿收款凭证),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处罚文件(上级处罚通报或单位内部通报等)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单位处罚文件涉及部门和个人赔偿的,还应提供赔偿上缴凭证;(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

23、的立案或结案证明:(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各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申请表、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清单;(二)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时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和申请文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文件;(三)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被投资单位破产的应提交

24、法院判决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四)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件;(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损失情况说明,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申请表;(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三)涉及仲裁或者诉讼的,提交仲裁裁决书或者法案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四章处置收入第三十二条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

25、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第三十三条除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清运费、企业资产清算相关费用等处置成本费用后,按照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原则上处置收入应在入账后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科目上缴。各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

26、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厅机关、厅属中职学校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全部上缴省级国库。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不包含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投资收益、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在扣除成本费用后全部上缴国库。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情况,适时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7、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根据中央和省上关于资产处置有关精神及时修订完善制度,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因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损毁、灭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

28、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和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三)采用弄虚作假、串通第三方机构降低评估鉴定标准等方式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材料,低价处置国有资产;(四)未按规定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协议转让未被批复,私自处置国有资产;(五)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私自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六)未按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七)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执行企业

29、财务、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以及各单位所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二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相关单位在境外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U附件:1.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2.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申请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