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83673 上传时间:2022-12-09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关于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审理工作,方便案件当事人参加行政裁决程序,提升行政效率,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11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1 .电子邮件:zhifa2 .传真:010-620831713 .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执法指导处邮编IoOO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附件:国家

2、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0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方便案件当事人参加行政裁决程序,提升行政效率,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线上口头审理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行政裁决中,通过互联网在线的方式完成行政裁决案件口头审理程序。案件线上口头审理与线下口头审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线上口头审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三)集

3、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四)其他适宜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行政裁决案件。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当事人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并书面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的;(二)确实需要通过线下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三)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采用线上方式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四)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五)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线上口头审理,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适用线上口头审理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第六条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通

4、知线上口头审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也未申请转为线下进行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线口头审理时,应当验证当事人的身份;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线下进一步核实身份。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在线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完成举证、质证等程序。第九条适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应当开展口头审理前准备、口头审理调查、辩论等程序,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权利。已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口头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口头审理。已完成的线上口头审理具有法律效力。第

5、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安排环境要素齐全的线上口头审理庭。案件合议组成员及席位名称等应当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其他人员,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线上口头审理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审理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参加人员到指定场所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第十一条参加线上口头审理人员应当遵守口头审理纪律。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等不可抗力原因外,当事人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处理。第十二条证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的,不得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

6、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技术调查官、检验鉴定机构人员等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三条适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公开线上口头审理过程。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形的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线上口头审理的,线上口头审理过程可以不予公开。第十四条开展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线或书面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和签收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案件材料。在调解、证据交换、口头审理等环节同步形成的电子笔录,经当事人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开展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利用技术手段随案同步生成

7、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存储、利用等,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开展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存在纸质卷宗材料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立卷、归档和保存。第十六条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线上口头审理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除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数据信息。出现上述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