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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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制度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代1已更改,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已g代码已更改.第三章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22/*Q*代码已更改*代码己更改.第四章节假日一/MBB.第五章工伤假、带薪年休假及工资支付32Wft码己更改.第六章探亲假及工资支付520代码已更改.第七章病假及工资支付域代码已更改102己更改第八章婚假、产假及工资支付ffl已更改142.*代码已更改*代码已更改.第九章丧假、事假及工资支付.第十章计划生育假、哺育假及工资支付162/*代码已更改一.一一:*代码已更改182域代码已更改.第十一章加班及工资支付*f丁已更改Jl

2、阴艰第十二章苴他绪放工咨支付的一般定代君已更改第十三章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212-*代码已更改,第十四章工资支付监察域代研己更改;跳乌日瓠.第十五章附则:Ww已232必码己更改上一代码已更改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员工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陕油发【2013】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工资改革方案本办法所称员工工资包含岗位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

3、效工资、津补贴、特殊贡献奖、防暑降温费、取暖费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中心员工的工资支付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工资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工资计划的编制、申报、执行和统计分析工作;(二)负责员工工资、津补贴标准的执行工作;(三)负责员工绩效管理,奖金兑现工作;(四)负责员工各类基本社会保险及企业补充保险的代扣代缴工作,以及兑现员工伤亡、退休、离岗退养、待岗、协理员等相关待遇;(五)负责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制度,办理有关具体事项;(六)负贵公司所有员工的考勤管理并执行相关待遇;(七)负责员工奖惩管理,按照制度执行相关待遇。第五条财务部配合人力资源部

4、负责做好以下工作:(一)根据人力资源部工资发放表,做好员工工资发放工作;(二)监督工资总额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员工基本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的缴纳审核工作;(四)负责员工各项福利待遇的审核发放工作。第三章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第六条人力资源部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支付相关事项。第七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员工工资,各部门、中心填写员工考勤表(见附件1)按日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每月末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考勤记录至少保存三年.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平均工作21.75(365天-104天)/12)日计算。第八条员工工资以月为周期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

5、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照规定按月支付基薪。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15日前(考勤以员工上月出勤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工资支付日期提前或顺延。第九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网银支付员工工资。第十条人力资源部按月编制工资表,并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备查。工资表主要包括员工姓名、支付项目、数额等事项。第十一条员工有权向公司索取或者查询个人工资收入清单。第十二条公司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项目:(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二)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6、工资表、工资汇总表均采用公司统一格式。第十四条公司与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员工应得工资。第四章各类假别第十五条法定节假日包括:(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一)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C.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妇女节(3月80),妇女放假半天;(八)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第十六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按照各少数民

7、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十八条全体公民放假节日期间工作的,按照第八十条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九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员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条其他假包含工伤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计划生育假、哺育假等。第五章工伤假、带薪年休假及工资支付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认定为工伤的员工享受工伤假。第二十二

8、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认定期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部门(中心)按月支付。第二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员工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第二十四条请工伤假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县工伤办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二)县级以上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书;(三)病案首页及其他可证明住院的凭据;(四)最近的交费凭证及近几日的用药流水明细;(五)所在医院病区、床号、主治医师姓名及护士站固定电话。第二十五条员工请工伤假应由本人或部门提出审

9、请,30天以内(含30天)由所在部门(中心)主管、部门经理、主管副总、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一次性请工伤假超过30天或超出停工留薪期由所在部门(中心)主管、经理、主管副总,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审批。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者,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

10、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二十七条带薪年休假假期按以下标准执行(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二十八条带薪年休假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主管、部门经理和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享受。第二十九条带薪年休假每年安排一次,对于因工作需要不能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经批准可在一年内分二至三次享受;当年未休的假期,不得跨年度使用。第三十条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待遇不变。第六章探亲假及工资支付第三H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

11、规定通知(国发(1981)36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享受探亲家:(一)凡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满二年的且为四班三倒的操作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二)与父亲、母亲(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均未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十二条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

12、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十二条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第三十三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公司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第三十四条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为20天;第三十五条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三十六条员工在探亲假期间如遇其它假期,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员工在探亲期间因患急病不能按期返回的,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个别离县城较远

13、的,由乡卫生院开据诊断证明,其超过探亲假的天数可按病假处理。但在门诊就诊的员工,一次探亲假期间的病假不得超过5天,全年不超过10天(急病住院者除外);(二)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员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公司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三)员工利用探亲假期回家结婚、料理丧事和生育时,可按规定另绐婚、丧及生育假,但不得增加路程假;(四)员工在探亲期间,因家中有事不能按期返回的,应事先向所在单位续假,经领导同意后,可按事假处理;如天数超假或单位领导不同意续假而不按时返回的,其超假日期按旷工处理

14、;(五)对有季节性工作特点的员工探亲,应安排在收工休假期内;(六)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指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由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按规定负担。第三十七条探亲假其它规定:(一)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二)已婚员工在不影响工作和生产的前提下,农忙季节可利用探亲假安排回家帮助家属种责任田,一年一次的探亲假允许分两次享受,但路程假、往返路费一年只享受和报销

15、一次。家居城市的员工探望父母的假期不得分开使用;(三)已婚员工因工作调动或因父母离退休到外地定居等原因和父母分居的,应从分居的次年起,每四年按规定探望一次父母;(四)已婚员工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应从离异或丧偶的次年开始享受未婚员工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五)员工六周岁以前由养父、母抚养长大的,可探望养父母。若现养父、母双亡,其生父母现由员工供养,该员工又符合探亲条件的,可探望生父、母。未婚员工和巳婚员工均应从其养父、母双亡后的次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和四年一次的探望生父母的探亲待遇;(六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员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假期

16、的待遇。如果往返路费超过本人原来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时,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七)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县城、市)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如果员工与父母亲、配偶分居三地,员工可以分别去两地探亲,既可享受一年一次探望配偶的假期,又可同时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一般一次给假,探亲假期按规定合并计算,路程假期可按较远的一方计算;其往返路费按规定分别报销;(八)夫妇双方均系分居两地员工,一方要求探亲时,必须取得对方单位本人当年不享受探亲假证明后,方可批准享受探亲假待遇;(九)员工原与配偶或未婚员工原与父母同居一地,后因工作

17、被借调到外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从第二年开始享受到外地工作的员工亲属所在地探亲的待遇,并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十)员工因外出学习(进修)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即可利用假期回亲属所在地探亲,从第二年起,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十一)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十二)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按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64)中劳薪字第296号)规定,如果军队干部一方已经利用年休假期探亲,员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工

18、资照发,往返路费由员工自理。在同一年内,如果员工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期进行探亲时,员工原报销的路费应予以退回”;(十三)员工在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十四)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第三十八条不再享受探亲假的规定:(一)已婚员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30天者;未婚员工与父母团聚累计达到20天者,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二)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给予当年探亲假期,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

19、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休产假以后团聚超过半年以上的,则按病、事假处理,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三)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员工,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后,从下一年起不再享受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四)员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点看病、休养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五)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经过父母居住的地方,或者绕道不超过一百公里的,也可以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每年给增加探亲假日5天,报销绕道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不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六)符合享受探亲待遇的员工,在探亲期间的往返路费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员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

20、1)财事字第113号),及公司财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报销。第三十九条员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五)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

21、理;(六)员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员工自理。住宿标准按公司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七)员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八)员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有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九)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员工自理,不得报销;(十)各部门要合理安排员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

22、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第四十条各部门、中心对员工探亲应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员工请探亲假由本人提出审请,20天以内(含20天)由所在部门主管、部门经理、人力资部经理审批,21天以上由所在部门经理、部门主管副总、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第四十一条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给基本工资和津补贴,3天以内(含3天)的,按天扣除月绩效工资;3天以上7天(含7天)以内的可享受当月50%的绩效工资,8天及以上者无当月绩效工资。第七章病假及工资支付第四十二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一周以内)或县级以上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

23、断证明书,并由员工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转入长休的,应根据县级以上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公司审核后报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做出鉴定,并书面通知员工。第四十三条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如下:(一)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除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三)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

24、六个月;(四)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五)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员工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筒明表实际工作年限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十年以下五年以下3个月6个月五年以上6个月12个月十年以上五年以下6个

25、月12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9个月15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二十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第四十四条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26、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四十六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第四十七条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对贯彻医疗期规定规定如下:(一)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员工,如果从2006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员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27、其它依次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第四十八条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规定如下:(一)员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31号),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

28、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二)员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可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某些已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三)患病员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员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员工,可

29、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第四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病伤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计算办法如下:(一)病伤假工资是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在六个月以内,按员工集团公司系统内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二)工龄不满两年者,为本人工资40%;满两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50%;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60%;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70%;满八年及其以上,为本人工资80%;(三)病伤假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50%。疾病救济费是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在六个月以上,按员工集团公司系统内连续工龄划档,具体

30、计算方式为:1.集团公司系统内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40%;2.满一年不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50机3.满三年及其以上,为本人工资百分之60%。(四)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集团公司系统内员工月平均工资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员工月工资。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五)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指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之和;第五十条已超出医疗期,仍需请病假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无绩效工资。第五十一条企业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医疗待遇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病假在7天以内(含7天)按日扣除月绩

31、效工资,8天及以上无月绩效工资。第五十二条员工在医疗期内需要请病假的,每次请病假不得超过30天,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近期的诊断证明(需写清疾病名称、建议请假天数等内容)及相关检查报告单;(二)病案首页及其他可证明住院的凭据;(三)最近的交费凭证及近几日的用药流水明细;(四)所在医院病区、床号、主治医师姓名及护士站固定电话。第五十三条员工请病假由本人提出审请、1-3天(含3天),各部门(中心)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4-20天(含20天),由所在部门(中心)主管、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21-30天(含30天)由所在部门(中心)主管、部门经理、主管副总、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超出医疗期或

32、一次请病假超过30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中心)主管、部门经理、主管副总、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审批。第八章婚假、产假及工资支付第五十四条根据婚姻法以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员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领取结婚手续180天内,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夫妻在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3天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10天假期,可以休13天婚假;(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三)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四)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第五十五条员工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及津补贴不变,绩效工资按以下标准

33、执行:一)3天以内(含3天)的,可享受当月绩效工资;(一)3天以上7天(含7天)以内的可享受当月50%的绩效工资;(三)8天及以上者无当月绩效工资。第五十六条请婚假应提拱以下资料:(一)夫妻双方结婚证明;(二)夫妻双方婚前检查证明。第五十七条员工请婚假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中心)主管、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第五十八条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员工产假为158天,孕前检查的增加产假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第五十九条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

34、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对无生育指标或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女员工,为达到计划生育的目的采取人工流产措施的,应参照上款规定执行。第六十条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待遇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二条倒班女员工在怀孕期间确实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上夜班的,需开据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各中心结合部门实际,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给予调整相应岗位。工资、各项津补贴及绩效奖金根据调整后

35、岗位执行。第六十三条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补贴不变,停发绩效奖金,产假期满后按相关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第六十四条男员工在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补贴不变,3天以内(含3天)的,可享受当月绩效工资:3天以上7天以内的(含7天)可享受当月50%的绩效工资,8天及以上者无当月绩效工资。第六十五条请产假、难产假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孕期保健服务卡;(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单;(三)县级及以上医院开据的难产证明或剖宫产证明。第六十六条男员工请护理假须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明或产妇诊断证明。第六十七条请产假、难产假、陪护假由本人提出审请,部门(中心)主管、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第

36、九章丧假、事假及工资支付第六十八条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财政部(80)财企字41号),员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员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一)员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员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假期5天;(一)路程假: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津补贴不变,绩效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1.3天以内(含3天)的,可享受当月绩效工资;2.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可享受当月50%的绩效工

37、资,8天及以上者无当月绩效工资。途中的车船费、住宿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第六十九条请事假具体规定如下:(一)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原则上一般不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带薪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二)员工每旷工1天,按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总颗的日工资3倍扣除,旷工3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一切待遇,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第七十条事假工资待遇:(一)在事假期间,按日扣除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按以下标准扣除:3天以内(

38、含3天)的,按日扣除,3天以上无绩效工资;(二)当月请事假不足扣本人每月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员工,企业不给缴纳,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本人必须交纳,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本人自愿缴纳;(三)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每次请事假不得超过7天,年累计不得超过60天。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1-3天(含3天)由所在部门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4-7天(含7天)由所在部门(中心)主管、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审批;8-20天(含20天)由所在部门(中心)主管、部门经理、主管副总、人力资源部审批,21天以上由所在部门(中心)主管、部门经理、主管副总、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审批;(五)请事假所需提供材料

39、:需人力资源部开具各项社保缴纳手续,财务资产部进行缴费后,凭徽费收据方可办理请假手续。第十章计划生育假、哺育假及工资支付第七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第七十二条员工积极响应计划生育号召,实施各种节(绝)育手术后,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以保证手术者的身体健康。规定休假如下:-)男性结扎休假10天;(二)女性放置节育环休假2天,一周内不得安排重体力劳动;取环休假1天;(三)单纯做女性结扎手术者休假30天;(四)怀孕3个月以下做人工流产手术者休假21天;人流手术加绝育手术者休假50天;(五)怀孕67个月单纯引产者

40、休假40天;引产加绝育手术者休假60天;(六)因手术引起并发症者,医生可酌情适当延长休息时间;超过规定的休假时间及人流、引产一年超过一次者,按病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七)在实施引产或结扎手术时,如需亲属或照顾的,经领导批准,可给予7天护理假。第七十三条上述人员在按规定享受的计划生育假(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补贴不变,绩效工资按以下标准扣除:(一)3天以内(含3天)的,按天扣除;(二)3天以上7天(含7天)以内的可享受当月50%的绩效工资;(三)8天及以上者无当月绩效工资。第七十四条请计划生育假(护理假),请假手续与请病假手续相同。第七十五条请计划生育假(护理假)由本人提出审请,部门(

41、中心)主管、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第七十六条在产假期间因哺育婴儿而申请哺育假的,在本岗位方可离开的情况下,本人写申请(须写明实际情况)经部门(中心)主管、经理、主管副总、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可以享受一年的哺育假(包括产假在内)。在哺育假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和津、补贴,无绩效工资。第七十七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产假期满后上班的女员工,在婴儿不满一周岁以前,可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

42、时间(由所在部门、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均算作劳动(工作)时间。第七十八条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若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可将哺乳期延长1-2个月。第十一章加班工资支付第七十九条一般情况下,为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做到劳逸结合,企业的生产任务和经营活动应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加点:(一)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作业的;(二)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

43、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四)为完成公司下达紧急任务的。第八十条根据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陕劳办发(1995)270号)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本人的岗位工资。第八十一条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四)实行倒班制度的员工,公休假日

44、出勤时,不能按照加班考勤;员工应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能视为加班加点,也不能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从生产施工工作岗位上抽调从事非生产性工作,如文体活动、民兵执勤、出差等,一律不发加班工资;(五)员工休息日加班后,应尽量及时安排补休,一般应在三个月内补休完,最长不能超过一年。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可将补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使用。连续补休超过七天时,公休假也应计算在内;(六)各中心要加强对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合理安排和统筹管理,规范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第八十二条下列加班不享受加班工资:(一)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

45、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二)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的;(四)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篇SS(五)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六)公司安排周六、周日或节假日值班的;(七)各中心职能管理人员及机关职能部室安排加班的统一做调休,不计加班工资。第十二章其他绩效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第八十三条其他绩效工资是指除月度绩效工资、(领导年薪补兑)之外的各类奖金。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付当年其他绩效工资:(一)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一)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违法犯罪停职调查人员,在处分期或停职期内的不予支付;(三)当

46、年未转正人员、辞职人员、旷工满7天(含7天)的人员;(四)当年请病假、产假、婚假、工伤假、探亲假、陪产假、计划生育假等累计超过15天(包含15天)的,假期内不予计发;(五)退休、停薪待岗、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期间不予计发。第十三章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第八十五条依照相关制度已办理咨询员、副咨员、协理员、副协理员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待遇不变。第八十六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参加社会活动,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第八十七条职工被依法拘留、逮捕或者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可以不支付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资。第八十八条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7、且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生活费)。第八十九条员工因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处于取保候审期间,但尚未经过法院审判,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尚不明确的,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生活费)。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员工在试用期内的;(二)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降低或者扣除工资;(三)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四)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未作约定,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第九十一条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第九十二条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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