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试行)(2023修订版)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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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昌平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试行)修订稿的起草说明奖励办法修订版共四章十条,包括总则、条件和标准、申请和兑现、附则四大部分。相较原奖励办法,本次重点修订条款如下:(一)调整第四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类”条款:一是降低奖励门槛,拟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类奖励门槛降低至30万元;二是增加累进制奖励方式,拟增加区域综合经济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项目在当年实现的区域综合经济贡献额的15%,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性奖励。条款。(二)调整第四条促进外商企业投资类”条款:一方面参考中介服务机构降低外商投资类奖励门槛建议,并参考大兴区和顺义区奖励标准,拟将促进

2、外商企业投资类”奖励门槛降低至300万美元。(三)在第四条中增加四大类标签企业奖励类型条款:一是现行政策奖励类型不够丰富全面,未覆盖引入标签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二是参考大兴区、顺义区、广东天河区、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等京内外地区中介奖励政策,均对不同标签型企业进行分类并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拟将标签型特色项目分为四类,对于引入不同类别标签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四档奖励。(四)调整第四条第(五)条款:拟将中介服务机构年度聘用服务费不超过50万元的限制调整为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不受聘用服务费金额限制。(五)调整第六条条款:拟将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兑现程序简化为:中介服务机构按要求向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交奖励申请材料。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完成初审后,联合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等职能部门进行综合核定,核定结果报送至区政府进行审核。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兑现中介服务机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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