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840850 上传时间:2023-12-15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39.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路建设管理办法.docx(2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保障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第四条铁路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第五条铁路建设应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先进管理方法,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重

2、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资源,做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工作。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第八条铁路建设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试验检测、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在批准的从业范围内从业,自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第十一条立项决策阶段。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发展规

3、划、区域发展规划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已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国务院批准的区域、专项规划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简易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二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选择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并组织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勘察可结合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需要先行开展。工程设计在勘察成果验收后开展,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审。工程简易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

4、性研究报告和验收后的工程勘察成果,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三条工程实施阶段。依法选择确定施工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试验检测单位,履行项目开工程序,依据批准的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第十四条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或分期、分段建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专项验收。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依法组织项目建设,是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阶段,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单位(或项目投资人),可自行组织或及早组建项目法

5、人由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有关策划、报批等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发起单位(或项目投资人)应依法成立项目法人或选定独立法人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由其具体组织项目建设。在成立或选定项目法人时,项目发起单位(或项目投资人)应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熟悉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具有一定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第十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不直接组织项目建设的,可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由其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但应依

6、法明确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管理职责和权限;也可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委托其他具有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代行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协议开展具体建设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代建协议应依法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和权限,但不得规避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项目投资、质量、安全、进度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维护社会稳定、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办法;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根据批准的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

7、投资组织项目建设。(二)组织或参与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建设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物保护审核、交叉跨越协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床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手续,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手续补充、变更工作;落实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等各项批复要求;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护有关工作。(三)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试验检测等单位,负责重要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按规定及时办理招标备案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手续。(四)按规定组织审查勘察大纲,验收勘察成果资料;按规定组织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完成相应审查手续。(五)办

8、理用地手续,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数量核实和补偿费用评估;落实征地拆迁资金,审核征地拆迁费用,办理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及相关手续;组织项目沿线土地综合开发、道路(管线)改移、取弃土场等有关协议签订工作。(六)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交底、控制测量成果资料移交及现场核对,审批标段实施性施组和开工报告,预审营业线施工实施方案(如涉及)。(七)建立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并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配合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履行合同并加

9、强合同管理。按规定编报工程项目建设期内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批准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 金的拨付与结算;负责统计、 计。(九)组织监理、施工、 量验收;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程总结;办理档案验收手续,负责验工计价,办理工程价款等资报告工程进度,按规定办理变更设勘察、设计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组织编制竣工文件、竣工决算和工办理向监管部门有关备案手续。(十)负责建设项目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

10、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依约完成建设任务。建设单位确认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如下条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二)选址和布局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三)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用地范围内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需求。(四)已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五)已按

11、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七)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选定并签订合同。(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第十九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投资主体,应按照规定或者出资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及时足额向项目提供建设资金。政府投资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控制工程投资,避免损失和浪费,努力提高投资效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建设资金支付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并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项;严格工期管理,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12、。需要调整项目投资、施工组织、合同价款、工期的,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调整程序后实施。第二十一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工程档案验收以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消防等专项验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四章承发包和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应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铁路建设市场体系。各类所有制成分的市场主体在铁路建设市场中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第二十三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具

13、备规定的条件后开展招标活动;招标文件应按规定使用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施工发包时,应具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应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参与投标竞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在项目立项决策阶段,可将项目前期研究工作与勘察、设计工作一体化发包。勘察、设计部分的合同估算价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依法通过招标选定一体化承担单位。第二十四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简易的也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或

14、者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但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但发包人已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前述单位可参与工程总承包竞争并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是联合体的,应当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

15、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第二十六条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试验检测、咨询等业务合同中应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违约责任,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规避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保障等法定义务责任。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试验检测、咨询等业务的合同价款应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第二十七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发包

16、人不得拒绝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的保证金,也不得提高国家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在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履约期间,合同各方应全面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合同、工程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第二十八条承担铁路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应依法依约完成承揽的有关工作,不得转让或违法分包有关业务;物资设备供应单位应依法依约、保质保量提供物资设备。铁路建设活动中的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第二十九

17、条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并落实支付保障责任、及时拨付有关款项。监理单位应检查、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审核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材料。任何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有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第五章勘察设计管理第三十条铁路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铁路发展目标相适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成果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铁路工程勘察、设计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路行业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

18、计文件审查意见。第三十二条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承担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与勘察单位存在隶属及其他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铁路工程设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补充勘察后修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变更设计文件,应按规定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O第三十四条铁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形成的控制网测量成果、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真实、准确;按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且勘察、设计文件应达到规定的深度。设计工作应认真做好经济社会调查,选用先进

19、适宜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预期,按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规定编制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政府投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报告。施工图预算超出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报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单位批准。第三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一并注明。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

20、三十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说明勘察、设计内容、设计意图和注意事项,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问题。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机构并选派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并按规定进行变更设计。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应是与本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员工。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参建各方不得擅自实施变更设计或规避变更设计。第六章施工管理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病防治等法规政策,履

21、行合同义务,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承担施工责任。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调配能够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机械设备和专业匹配的作业队伍进场施工,依法依约完成座设施工任务。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前,应详细核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以及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和施工造成的主体结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工程质

22、量安全管理体系,强化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积极应用、开发先进适用的工法,开展文明施工,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按规定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土地复垦、邻近铁路营运线施工安全防护等工作;应对现场作业班组加强管理,落实作业班组的工序质量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应是与本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员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职;前述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拟派驻人员一致并保持稳定;因重大疾病、工作关系变化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任职

23、的,施工单位应选派同等资历人员予以更换。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各职业(工种)技能工人及技能等级的配备比例应满足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应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且此后每年还应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用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和设备。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不得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指定或推荐分包单位。第七章监理管理第四十五条铁路

24、工程监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依据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等进行监理,依法承担监理责任。第四十六条铁路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书面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授权其主持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工作、负责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的有关事宜,但不得授权或变相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聘用项目监理人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第四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现场监理人员和监理装备,建立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责任体系,并对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履职加强管理和考核。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

25、理人员应满足规定的任职条件且受聘于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前述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派驻人员一致,且保持相对稳定;因重大疾病、工作关系变化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任职的,监理单位应选派同等资历人员予以更换。第四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认真审阅、核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必要时应按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实行监理单位向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报告质量安全制度。监理单位在履职中发现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且施工单位不接受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形成专项报告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

26、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应第一时间向铁路监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使用或安装;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应验收合格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在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第五十条在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并签认有关工程计量及款项支付文件。未经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审核、签认的工程计量及款项支付文件,不得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第八章质量安全管理第五十一条铁路建设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

27、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风险管理要求,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并推广应用创新成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项目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分别对工程质量安全负勘察、设计、施工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理责任。第五十三条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总承包单位的

28、安全责任。以联合体方式承包的,联合体各方按联合体协议及实际工作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第五十四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五条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承包合同应明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工程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应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承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工程试验检测任务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试验检测规程、标准开展工作,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对试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负责;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时,有

29、义务向监管部门提供试验检测数据。第五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执行有关规定。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协助或配合调查处理。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应纳入竣工资料。第五十八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进行施工的,必须遵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接受运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运输和施工安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营业线的过渡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运营。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

30、建设强制性标准,参与研究铁路发展规划、政策,组织拟订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二)制定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规范铁路建设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三)组织开展铁路建设行业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铁路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组织监督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市场秩序(含招标投标活动,下同),依法查处铁路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五)指导监督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铁路监管部门的铁路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条国家铁路局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依法监督国家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1、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二)组织开展铁路建设行业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铁路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三)监督国家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铁路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四)指导监督地方铁路监管部门的铁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第六H-一条地方铁路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铁路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研究拟订地方铁路建设的法规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开展地方铁路建设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地方铁路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三)监督地方铁路工

32、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地方铁路建设违法行为;(四)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通报监管工作情况,组织报送地方铁路建设信息。第六十二条铁路工程监督实行合同备案、开工报备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合同履行中签订的补充协议)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交合同副本进行备案。建设单位确认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应于开工前向铁路监管部门报备项目开工决定。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开工前向铁路监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首批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的备案、项目开工决定报备等事项可与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合并办理。第六十三条铁路监管部门应构建并完善以双随机、一

33、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铁路工程监管机制,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监管工作。第六十四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建立涵盖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设备供应等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按规定认定记录公布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评定信用等级、共享信用信息,并依据信用等级对有关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有关市场主体应按规定向铁路监管部门如实提供从业信息和项目建设数据;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可直接向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管系统共享、交换有关信息和数据。第六十五条铁路建设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根据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影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类

34、。(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铁路建设工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发生铁路建设工程一般质量事故的;3.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一般铁路交通事故的;4.经铁路监管部门协调仍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5.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等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6.未履行项目开工手续擅自施工的,或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7.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使用的;8.不履行铁路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9.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向铁路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二)符合下列情

35、形之一的,认定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1.发生较大以上等级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铁路建设工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铁路建设工程一般质量事故的;3.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较大以上等级铁路交通事故的;4.向铁路监管部门瞒报、谎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6.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铁路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7.超越资质、无资质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36、施工、监理业务的;8.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9.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或者分包单位再次分包的;10.在铁路工程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验、检测结果的;11.前述12项情形外,1年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1.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和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2.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和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3.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的

37、主要责任单位和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4.向铁路监管部门瞒报、谎报较大以上等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和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铁路建设工程主要责任单位;6.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投标人;7.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单位,或在铁路工程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验、检测结果的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8.1年内被记录严重失信行为达到3次的单位;9.2年内被记录严重失信行为达到3次的人员。第十章罚则第六十六条对铁路建设从

38、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处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政府投资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二)不按规定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或不按规定报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开工决定的;(三)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指定或推荐分包单位的;(四)不按本办法规定收取保证金或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五)不按规定公开项目信息的;(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注明

39、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铁路建设有关的重要物资、设备不满足规定招标条件,招标人擅自开展招标活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已开展实质性勘察、设计、施工或供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招标人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合同相关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招标人承担。第六十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向铁路监管部门提报从业信息和项目建设数据时弄虚作假的,或者擅自实施变更设计、规避变更设计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更换项目现场主要人员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第七十条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铁路工程监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监管部门包括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铁路监管部门。本办法所称地方铁路监管部门是指依据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或经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承担地方铁路工程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