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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防止学生辍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辖区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率超出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二、中小学要加强控辍保学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教师控辍保学的责任感,如因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组织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力,群众和学校师生知
2、晓率未达到要求的;(2)对区政府、教育局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不到位的;(3)控辍保学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4)未积极实施控辍保学措施,劝返辍学生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5)驱赶或变相驱赶学困生导致学生辍学的;(6)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7)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或劝退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8)在控辍保学工作检查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9)上报控辍报表、材料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的;(10)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影响控辍保学工作开展实施的行为。三、凡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和学校,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纪律处分。四、在控辍保学工作方面存在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又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五、凡被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及晋升职务、职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