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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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市住建局关于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基本情况为完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进一步满足被征收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市住建局在调研和征求市区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形成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二、制定的必要性(一)市区范围内,目前已建成的剩余安置房源多为历年征收项目挑选剩余,因地理位置、户型局限,难以满足被征收群众对安置房屋多样化的现实需要。(二)近年实施的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实践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比例较低。需进一步提高市区房屋征收房票补助标准、

2、补充房票使用人变更规则等,积极引导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三)在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政策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及相关单位提出了较多的意见和建议,为保障被征收人多样化的安置需求,使政策更好地适用于征收实际,需对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完善。三、制定过程市住建局在对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政策实施情况调研和征求市区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进行完善。2023年10月26日,徐市长专题听取市住建局关于调整市区征收政策情况汇报,原则同意修改、调整内容。四、主

3、要内容(一)明确房票安置的定义,适用对象、方式及适用期限1.明确房票安置的定义: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购买由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商品房的安置方式。2.明确房票安置的适用对象、方式及期限:在市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及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全部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房票加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组合安置,房票的使用期限为24个月(自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计)。(二)房票的定价机制及补助标准1 .房票的定价机制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按期腾空搬迁奖励构成。2 .房票的补助

4、标准房票安置补助,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以内的实际购房金额(配套的储藏室、车位等价款可计入)的30%给予补助,不再同时享受购房补助。(三)不适用房票安置补助的情形未使用的房票或房票使用后剩余的部分,被征收人可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享受房票安置补助。(四)房票补助与购房补助政策衔接征收个人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使用下列情形之一的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可享受购房补助,具体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补助实施细则(衢住建办(2016)220号)执行。1 .组合安置中货币补偿安置的;2 .放弃房票安置申请货币补偿安置的;3

5、 .使用房票购房后剩余的票面金额申请货币补偿安置的。(五)房票使用人变更的相关规定1.被征收人即为房票使用人。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未使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房票发放部门申请变更房票使用人。1.l被征收人将房票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使用。1.2售房人(房票受让人)出售衢州市范围内自有二手房给被征收人后换购新建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可将房票转让给售房人(房票受让人)使用。2 .房票赠与的,被征收人及被赠与人,应持房票赠与协议等,共同向房票发放部门提出房票使用人变更登记,经房票发放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房票使用人变更;房票转让的,被征收人和房票受让人应持房票

6、转让协议及二手房买卖协议等,共同向房票发放部门提出房票使用人变更登记。房票发放部门应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同意变更的,房票发放部门应及时收回原房票。房票受让人凭被征收人过户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向房票发放部门领取变更后的房票。3 .房票使用人变更仅限一次,变更后房票的使用范围、期限不变。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购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可向房票发放单位申领房票安置补助。未使用的房票或房票使用后剩余的部分,由房票使用人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结算。(六)房票安置的操作规程及商品房项目选择房票安置的操作规程及具体商品房项目的选择由柯城区、衢江区根据征收项目确定。房票安置的房源应为衢州市范围内取得预售证的新建商品房。(七)其他事项主要对使用房票的禁止类情形、使用对象、违规使用房票处罚作出相应的规定。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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