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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含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餐厨废弃物治理遵循减
2、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采取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模式,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倡导文明餐饮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鼓励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是管理餐厨废弃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政策制定、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其下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功能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协助市城市管理局做好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各县(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发改部门
3、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立项服务,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商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生态环
4、境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要求,组织做好相关风险监测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
5、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可以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第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适当补贴。第八条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许可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由市、县(市)城市管理局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中标企业与市、县(市)城市管理局签订餐厨废弃物收
6、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以及履约保证等内容。市、县(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向中标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颁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作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未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第九条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将餐厨废弃物运往移出地与接受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商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处
7、置。第十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二)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
8、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市、县(市)城市管理局确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委托收集、运输合同,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至便于收运的地点,并按照环境保
9、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第十四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
10、,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六)未经市、县(市)城市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
11、接收餐厨废弃物;(六)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县(市)城市管理局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十一)未经市、县(市)城市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第十七条
12、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实行联单制度。联单是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结算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费的主要依据。联单共五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处置服务企业、县(市、区、功能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各一联,联单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一)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每次向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餐厨废弃物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或签名,经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核实验收签字后,联单第一联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自留存档,其余各联交付收集、运输服务企业随餐厨废弃物转移;(二
13、)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每次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运送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栏目,并加盖公章或签名,经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验收签字后,联单第二联由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自留存档,其余各联交付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三)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每次接收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运送的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处置服务企业栏目,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将联单第三联自留存档,第四联每月报县(市、区、功能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五联每季度报市城市管理局。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作出许可的市、县(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同
14、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第十九条市、县(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县(市、区、功能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等方式,受理群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第二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
15、查:(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申报情况;(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委托收集、运输合同的备案情况;(三)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密闭储存情况;(四)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的资质情况;(五)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六)其他相关情况。被检查的对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妨碍与阻挠检查。第二十二条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实施长效考核。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