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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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XX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XX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XX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

2、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乡(街道)负责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要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

3、落实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应急储备工作,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2疫情分级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n级)和一般(IV级)四级。非洲猪瘟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疫情处置、解除封锁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2.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毗邻省份的

4、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2)口蹄疫:14日内在本省及周边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的。(3)小反刍兽疫: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省辖市(包括济源示范区,下同)发生疫情,或全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的。(4)疯牛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亚

5、型流感: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11级响应的。(2) 口蹄疫: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省辖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的。(3)猪瘟、新城疫: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4)小反刍兽疫:21日内全省有2个省辖市发生疫情的。(5)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暴发流行且波及3个以上省辖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

6、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6)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的。(7)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亚型流感:21日内全市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市1个县(市、区)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HI级响应的。(2) 口蹄疫:14日内全市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3)猪瘟、新城疫: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5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的。(4)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

7、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且暴发流行的。(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丢失的。(6)小反刍兽疫:21日内本市发生疫情的。(7)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1.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亚型流感:21天内全市1个县(市、区)发生疫情;在常规监测中,同一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2) 口蹄疫:疫情在全市1个县(市、区)发生的。(3)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全市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的。(4)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全市

8、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的。(5)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3 .应急组织体系4 .1应急指挥机构3.1.1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各街道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做好各自辖区动物防疫工作,乡(街道)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乡(街道)负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3. 1.2区政府设立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领导和指导下,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

9、备;必要时,按照审批权限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采取消毒、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区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和科技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工作局、XX公安分局、市市场监管局XX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区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全区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各乡(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10、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调配疫情处置相关的资金及物资。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4. 1.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根据需要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加强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及其产品

11、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对封锁、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评估,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边群众的宣传工作。(2)区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会同各乡(街道)保障本辖区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包括监测预警、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经费。保障储备动物疫情应急物资所需资金及扑杀畜禽的补偿资金,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动物防

12、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4)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疫区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防控等工作。(5)区委宣传部:正确引导网上舆论,稳妥处置涉突发动物疫情网络舆情,配合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网上宣传普及。(6) XX公安分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工作,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扑杀相关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7)市场监管局XX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关闭疫区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负责疫情发生期间市场销售畜禽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畜禽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3、(8)区商务局:发生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配合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区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在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对运输工具、人员进行洗消,防止疫病扩散;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IO)区工信和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参与动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识宣传推广,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11)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14、组织专家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路线。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主动预警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协调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12)区民政局: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3)区金融工作局:支持各保险公司按照政策开展畜禽保险业务,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病死畜禽的保险赔付工作。军队、司法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做好本系统的动物防疫工作。3.1.4各乡(街道)要设立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乡(街道)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3.2专家组区农业农村局组建区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

15、责如下:(1)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2)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4)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5)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4.监测预警5. 1监测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6. 2预警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动

16、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动物疫情发布权限及时发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7. 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区农业农村局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疫情举报电话。8. 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2)责任报告人:

17、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区自然资源局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4.3.2报告形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4.3.3报告时限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区域内可疑动物疫情时,要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属于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4.

18、 3.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4.4 病料采集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要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动物疫病应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4.5 疫情认定除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

19、认定,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外,其他动物疫情由市、区级农业农村局根据权限认定。5应急响应5. 1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疫情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地方,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疫情通

20、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市农业农村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5.2应急响应5. 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1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n级)的应急响应。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上级政府或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I)区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突发动物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

21、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境的,及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属地政府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在全区范围内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根据需要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采取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检查和消毒。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动员乡(街道)、村(社区)及群众,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

22、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2)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全区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3)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

23、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照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技术培训。(4)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主管部门领导下落实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措施。负责畜禽养殖场(区、户)、屠宰厂(场、点)和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批发)市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管理。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5. 2.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确认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区农业农村局要根据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1

24、)区政府: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市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2)区农业农村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5. 2.3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响应。要根据疫情发生地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与疫情发生地保持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地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工作。(3)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4)根据需要在与疫情发生地接壤的地区建立免疫隔离带。

25、(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6)按照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5. 3人员的安全防护(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应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动物疫情突发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

26、工作,使疫区群众第一时间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5.4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照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27、,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级政府或区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6疫情处置6. 1疫点6.1.1 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6.1.2 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6 .1.3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7 .1.4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6.2 疫区6. 2.1在疫区周

28、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7. 2.2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8. 2.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9. 2.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10. 2.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6.3 受威胁区6.4 3.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6.5 3

29、.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6.6 后处理6.7 1后期评估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并同时逐级抄报市、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7.2 表彰和奖励区政府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7.3

30、 责任追究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7.4 灾害补偿按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做好现场评估工作,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1.1 5抚恤和补助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因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7.6恢复生产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7.7社会救助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31、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8应急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XX公安分局、市市场监管局XX分局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8. 1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8.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8. 2.1应急队伍保障。区政府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预备队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委、XX公安分局、市市场监管局XX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的

32、人员组成,具体开展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8. 2.2治安保障。XX公安分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相关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8. 2.3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调运。8.2.4医疗卫生保障。区卫健委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工作,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的同时要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区卫健委开展工作。8. 2.5物资保障。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

33、要包括:(1)兽药。包括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抗应激药品等。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可以和兽药生产企业以及有关单位签订合同,由其代为储备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等兽药。(2)免疫用品。注射器、针头、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保定器械等。(3)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等。(4)防护用品。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水鞋、白大褂、帽子、口罩、毛巾等。(5)运输工具。应急指挥车、采样监测车、密封运输车、无害化处理车等。(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包括通讯费用)、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等。(7)应急处置证据保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8)现场处置人员培训设备。

34、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9)应急管理信息化设施设备。(10)封锁设施设备。帐篷、动物防疫专用封锁警示线、动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灯等。(11)扑杀设施设备。扑杀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12)应急人员生活保障用品。帐篷、行军床、棉被褥、棉大衣、防寒衣、保温水壶、应急食品、药品等。(13)其他用品。照明设备、多功能应急灯等。1.2 2.6经费保障。区财政负责将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如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可动用财政总预备费。对跨区域发生的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上级财政可给予补助。区财政要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主要包括

35、应急物资储备、疫情隐患排查和处置、应急车辆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和培训、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具体储备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规模等标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要求执行。疫苗和扑杀经费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区财政应保证区级动物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1.3 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协助XX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1.4 培训和演习区农业农村局要对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

36、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在没有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常态情况下,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1.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9附则9.1

37、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是指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裂谷热、亨德拉病、尼帕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9.2 疫情处置要求有关疫情的确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消毒、监测、人员防护等处置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9.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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