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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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北京市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和规范,培育一批掌握核心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有序开展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以下简称集聚发展区)的认定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聚发展区按照专业化、集成化、规范化的建设思路,科学管理,高效运转,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发

2、展提供优质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条集聚发展区的认定和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平、注重实效、择优认定、综合指导、适度支持、定期考核的原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集聚发展区由其实际运营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第五条申报的集聚发展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L在本市设立的,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等中小企业集中的创新创业载体以及联盟、协会等中小企业集群。2 .集聚发展区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70家,其中80%以上为中小企业,且60%以上属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对于产业聚集度高并具有特色发展模式和明确知识产权工作规划的集聚发展区可适当放宽规模限制。3 .集

3、聚发展区企业的有效专利拥有总量不少于300件或发明专利拥有总量不少于150件。4 .已设立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或具备知识产权政策宣传、业务培训I、维权保护及委托承担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等服务功能。第六条申报主体,即集聚发展区的运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并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知识产权服务机制完善。集聚发展区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已建立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已配置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相关的组织机构、经费安排,并具备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统筹规划和运行保障机制。2 .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扎实。集聚发展区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在3年以上(含3

4、年),在整合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搭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培育知识产权人才、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具备一定工作能力。3 .知识产权服务效应突出。集聚发展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良好,在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两区”建设、服务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等方面成效突出。4 .申请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主体在信用中国及信用中国(北京)上未有不良信用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3年未存在行政处罚情形。集聚发展区委托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无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被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约谈或惩戒的情形。第三章申报及认定程序第七条集聚发展区的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1 .组织申

5、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应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主体应提交申报书、工作方案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2 .逐级推荐。所在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3 .形式审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形式审查。4 .专家评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遴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可视情况设置答辩、现场考察或可行性论证等程序。根据综合排名,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择优确定。5 .网站公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拟认定的集聚发展区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正式认定。对于有异议的单位,组织进行具体情况调查,确定处理意见。

6、第八条申报主体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弄虚作假的严肃处理,正在申报过程中的取消申报资格,已经取得认定的撤销资质,且在5年内取消其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支持的各类项目的资格。第四章集聚区工作内容第九条经认定的集聚发展区应开展以下工作:1 .制订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编制集聚发展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做好企业知识产权数据统计和信息分析,明确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创新知识产权服务举措,推动集聚发展区知识产权工作水平提升。2 .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传。向集聚发展区企业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事项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针对知识产权全周期业务组织开展专业培训L提升知识

7、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意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3 .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模式。聚焦集聚发展区重点及优势企业,挖掘知识产权服务需求,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家和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建立工作和数据台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供需对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能力。4 .集聚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对接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速科技创新企蛇是前知识产权导航和布局,促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支撑集聚发展区整体创新发展。5 .打造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整合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全链条服务内容,构建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6 .培育知识

8、产权服务生态。引导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投融资等服务集聚,促进集聚发展区企业实现知识产权全方位发展。7 .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帮助企业对接高校、科研院所,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帮助企业又搬金融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拓宽投融资渠道。8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组织培育和申报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引导组建或加入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引导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相关管理规范;为集聚发展区重大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支撑等。9 .面向集聚发展区企业提供其他知识产权服务。第五章政策支持第十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认定的集聚发展区给予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包括:1

9、.推荐集聚发展区企业参加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等。2 .构建国家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等工作体系,为集聚发展区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确权、维权提供便利条件。3 .引导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对接,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和导航分析,有效挖掘和培育高价值专4 .指导企业与上下游产业主体建立知识产权联盟,推动产业协同创新,共同应对知识产权风险。5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联合研发、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6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财政年度预算批复,对认定的集聚发展区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用于支持开展第九条所述的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工作,对已获得支持的工作事项不重复支持

10、。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彳王务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定项目实施内容、目标、经费以及考核、验收指标。项目单位应完成项目任务书的考核任务。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认定的集聚发展区进行管理、考核与监督:1.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对已认定的集聚发展区单位进行考核,每三年进行复核。2 .集聚发展区应于每年1月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报告。3 .无故不参加考核复核,或参加考核复核不合格的艮期半年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集聚发展区资格。4 .被终止资格的集聚发展区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十二条对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有为言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1、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视情取消资格。第十三条骗取资金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资金,5年内取消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支持的各类项目的资格。第十四条集聚发展区运营单位发生并购、重组、破产、名称变更等变化的,应及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相关资格;符合条件的,资格继续有效。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解读一、背景依据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北京市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

12、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和规范,培育一批掌握核心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有序开展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以下简称为集聚发展区)的认定和管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内容(一)总则第一至第三条为总则部分,说明办法的制定依据、工作思路、管理原则。集聚发展区的认定和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平、注重实效、择优认定、综合指导、适度支持、定期考核”的原则。(二)申报条件第四至第六条为申报条件,说明申报集聚发展区的主体及条件等。要求申报主体符合产业方向、企业构成、知识产权拥有数量等条件,同时要求申报主体具备知识

13、产权服务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扎实、知识产权服务效应突出、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三)申报及认定程序第七至第八条为申报及认定程序,明确组织申报、逐级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网站公示等相关程序,对违反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形予以严肃处理。(四)工作要求第九条为经认定的集聚发展区应开展的工作内容,包括制订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传、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模式、集聚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打造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培育知识产权服务生态、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以及开展面向企业的其他知识产权服务等。(五)政策支持第十条为经认定的集聚发展区可获得的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包括推荐企业参加优势单位培育;为集聚发展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引导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对接;指导建立知识产权联盟,推动产业协同创新;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根据财政年度预算批复对认定的集聚发展区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等。(六)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为管理、考核与监督要求。已认定的集聚发展区单位每年进行考核,每三年进行复核。无故不参加考核复核,或参加考核复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集聚发展区资格。对提供虚假材料并有失信行为的,以及对骗取资金的情形,视情况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追回财政资金。(七)附则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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