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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汇编目录工作时间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3.25修订)1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3.25)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5.4.22)2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9.10)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12.14)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3.29)7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3.4.29)8休假1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12.11修
2、订)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1.3)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2000.2.12)1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委关于回、维吾尔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儿项规定的请示(1990.4.12)12探亲假1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3.14)1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3.26)15病假16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12.1)16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5.23)16劳动部、国务
3、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7.5)17带薪年休假1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12.14)18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9.18)1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4.15)21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2009.5.6)21婚丧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哺乳假等22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2.20)2
4、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匏函(2000.7.11).22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11.29修正)2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2022.5.17)27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请丧假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7.5)28工作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325修订)1.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2.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3. 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
5、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
6、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3.25)L劳部发(1995)143号2.1995年3月25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
7、华人民共和国和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第六条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七条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第八条根据本
9、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第九条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及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并报劳动部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于1994年
10、2月8日共同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5422)1. 劳部发1995187号2. 1995年4月22日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
11、办法。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o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三、问:规定第九条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指的是哪些答:贯彻执行规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国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定所提到的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是指:需要连续生产作业,而劳动组织、班制
12、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确有较多业务技术骨干需经较长时间培训合格上岗才能进一步缩短工时的企业;如立即实行新工时制,可能要严重影响企业完成生产任务、企业信誉和企业职工收入,确需一段准备过渡时间的企业。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暂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帮助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上述企业也应立足自身,挖掘潜力,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行新工时制度,而不要非拖到1997年5月1日再实行。四、问:如果有些企业只因极少数技术骨干轮换不过来而影响规定的贯彻实施,能不能用加班加点的办法予以解决答:为了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实施新工时制度,企业首先要
13、抓紧进行业务、技术骨干的培养,以便有足够的技术力量轮换顶班。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全体耿工的健康和休息权利,也能保证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在抓紧培养技术骨干的同时,为使企业绝大多数职工能尽早实行新工时制度,可以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即对极少数技术骨干发加班工资或补休。但是,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协商,做好工作;二要保隙技术骨干的身体健康;三不能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必须尽快招聘合格人材或抓紧培养合格人才。五、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
14、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
15、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
16、,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七、问: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答: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八、问:中外合营企业中外籍人员,应如何执行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因此,在规定发布前,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
17、外籍员工,其工作时间仍可按原合同执行。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910)1 .劳部发1997271号2 .1997年9月1()日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
18、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
19、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妪里,劳朝亍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
20、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未咻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五
21、、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4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
22、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X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
23、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工时计算方法应为:L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一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
24、工作时间超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法备梦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
25、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
26、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12.14)1. 劳部发(1994)503号2. 1994年12月14日印发3.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27、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
28、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
29、门备案。第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3.29)1. 人社部发200936号2. 2009年3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荐部、商务部发布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声、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金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商务厅(局):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官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的要求,现就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30、:一、在国务院批转的北京、天津、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其中,对软件设计人员、科技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工作的职工和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服务外
31、包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三、服务外包企业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隙)部门要改进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要会同示范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省市上午主管部门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主动帮助解决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中遇到的问题。有关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服务外包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四、服务外包企业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注意了解掌握有关服务外包企业
32、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情况,搞好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时的岗位和职工人数的统计,于每年1月和7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合同及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3429)1. 津人社规字(2023)4号2. 2023年4月29日印发3.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4. 2028年4月30日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
33、1994)50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第四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半年、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
34、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三)其他需连续作业等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第五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保隙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最高不得超过14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最高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于需要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多班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35、第六条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第七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二)用人单位无考勤要求且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三)需要机动作
36、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四)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闵位。第八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工作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从事的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该岗位所在的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第二章程序第十条用人单位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应当向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应当提交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
37、表。重点说明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排班方式以及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方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涉及劳动者)意见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到区行政审批部门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二条区行政审批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38、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区行政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三条区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书面或实地审查。书面审查应当重点审核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实地审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重点了解劳动环境、劳动强度、考勤制度和工时安排情况,与劳动者进行座谈,征求劳动者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公布举报投诉热线,接受问题反馈。座谈会要制作签到名单及会
39、议记录,座谈人员签名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第十四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于十日内将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并将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设定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对于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以准予三年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对于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以准予四年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第十六条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出现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周期及人数变化时,应当向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变更申请,
40、并提交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重点说明需要变更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排班方式、休息制度以及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方式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到区行政审批部门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区行政审批部门对行政许可变更申请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准予变更的,行政许可仍适用原有效期。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告知其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
41、围。第十九条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相关问题。第三章事后监管第二十条区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应当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保工程二期”信息系统。区行政审批部门无法录入相关数据信息的,应协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录入。第二十一条区行政审批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数和有效期等信息。第二十二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应从辖区内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中,随机抽取30%以
42、上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符合特殊工时工作制实行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第二十四条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档案,对相关材料、文书等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第二十五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中央企业,其涉及的全资、控股子企业按要求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报备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回执(附件3),并纳入监管范
43、围。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休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12.11修订)1.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2.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是第一次修订3.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4.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二)(三)(四
44、)(五)(六)(七)新年,放假1春节,放假3天(1月1日);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 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放假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1天(5月1日);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
45、惯,规定放假日期。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1.3)1 .劳社部发(2008)3号2 .2008年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
46、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T(M天(休息日)Tl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T(M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
47、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2000.2.12)L劳社厅函(2000)18号2.2000年2月12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隙局: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委关于回、维吾尔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几项规定的请示(1990.4.12)1. 津政办发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