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租金的起算时间为房屋交付的时间的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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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中租金的起算时间为房屋交付的时间的案例房屋租赁合同起租时间以交付为准案例分析案情简介: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于2018年7月3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租赁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的房屋,租期为一年,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2000元,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被告支付了首月租金及押金。然而,原告入住后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该问题,但被告一直未予解决。因此,原告未再向被告支付后续的租金。后被告将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及违约金。案例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

2、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租金按月支付。但是,原告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多次向被告反映问题但一直未得到解决。因此,原告未再向被告支付后续的租金。案例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案中,由于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但一直未得到解决,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对该问题进行维修。如果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该问题进行维修,原告可以自行维修,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同时,由于该问题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因此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此,本案中原告未再向被告支付后续租金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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