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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我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规范我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和发展,提升基地管理水平,推广普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养和输送我区高水平少数民族体育后备人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是指开展全国和广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设置的花炮、珍珠球、蹴球、械球、龙舟、独竹漂、秋千、射弩、陀螺、高脚竞速、板鞋竞速、攀椰竞速等竞赛项目和
2、竞技类、技巧类、综合类的表演项目,已有较好基础且形成一定规模,具备推广普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条件的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单项体育协会。第三条基地应在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提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技水平,办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赛事和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交流等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第四条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自治区民宗委社会发展处为基地的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基地的命名、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第二章申报第五条基地以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宗委(局),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南宁师范大学、广西体育高等
3、专科学校(以下简称五所高校)的名义向自治区体育局和自治区民宗委申报,条件如下:(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并有领导分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承担本地区(单位)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推广、普及与传承工作。(三)每年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四)所开展的每个项目配备有23名具有资质的教练员、体育教师或裁判员,并熟悉掌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理论知识。(五)所开展项目有运动员参加过全国和广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或“壮族三月三民族体育炫”等系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比赛,并获
4、得过自治区级及以上级别比赛的一等奖。(六)所开展项目有12处固定、标准的比赛场地和必备的比赛器材。(七)组建所开展项目的运动队,运动员人数不少于第十五届广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单项竞赛规程规定该项目参赛人数的2倍。(八)每年开展2次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在每年的“壮族三月三”和“全民健身日(广西体育节)”期间各开展1次及以上宣传展示、推广普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要任务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第六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包括以下材料:(一)各市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宗委(局)的申报请示或五所高校的申报函。(二)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简况、申报项目,近3年来所申
5、报项目的推广普及、训练、竞赛活动和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比赛的获奖情况。(三)拟申报基地的5年发展规划和每年度工作计划。(四)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五)教练员、裁判员花名册和等级证书,运动员花名册。(六)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工作职责等相关规章制度。(七)运动员3年内获奖情况统计表,奖牌和获奖证书图片。(八)申报项目场地、器材清单和图片。第七条申报流程各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宗委(局)逐级申报,所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宗委(局)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向自治区体育局和自治区民宗委申报;五所高校直接向自治区体育局和自治区民宗委申报。第三章评审和命名第八条自治区
6、体育局、自治区民宗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评议,对核查评议通过的单位进行实地勘验形成初审意见。第九条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民宗委业务部门组织召开评审会,最终确定各项目基地候选单位名单分别报自治区体育局和自治区民宗委批准,并以自治区体育局和自治区民宗委的名义命名获批单位为“广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颁发统一设计制作的牌匾。第十条获批基地命名周期为4年,每年评估一次,评估标准由自治区体育局和自治区民宗委制定印发,评估不合格的单位黄牌警告,立即整改直至达标,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单位将撤销基地资格,并停止该单位本周期申报基地的资格。第十一条命名4年期满后,自治区体育局和
7、自治区民宗委对命名基地进行评估和重新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基地进行新周期的命名。第四章保障和管理第十二条以基地为单位,按所开展项目累计,自治区体育局原则上每年按每个集体项目10万元,单项项目5万元的经费金额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周期为4年。实际补助金额以当年获批财政金额为准。第十三条补助资金用于基地建设和发展,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改变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基地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十四条基地围绕每4年举办一届的全国和广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每年举办的“壮族三月三民族体育炫”系列项目比赛,有针对性地开展以下工作:(一)开展全国和广西少数民
8、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项目竞赛规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学习和研究。(二)组建获批项目教练组、裁判组和运动队并正常开展训练。各项目每周的训练时间不少于4天,每天训练时间不少于60分钟,集体项目可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体能和技战术训练。(三)配合各市、自治区组队参加全国和广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国家和相关省份举办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比赛、自治区每年举办的“壮族三月三民族体育炫”系列项目比赛等有关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赛事和活动。(四)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五)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普及、宣传推广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六)承接自治区体育局和自治区民宗委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五条每年12月10日前,各基地必须以单位的名义向自治区体育局和自治区民宗委报送加盖公章的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当年训练、参赛和取得成绩、经费使用等内容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体育局和自治区民宗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