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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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指导开展全县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治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XX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实施办

2、法。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认定和查处工作,对于认定有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或移交XX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XX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违法线索应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发改、人社、市场监管、公安、税务、政务服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

3、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时,不得有下列违法发包的行为:(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第八条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有下列转包的行为:(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4、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

5、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

6、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挂靠的行为:(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第十条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

7、有下列违法分包的行为:(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XX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机构进行举报。XX县住房和城乡建

8、设局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二条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涉及XX县域内建筑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应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第十三条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XX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作出认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将违法线索移交XX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一)对建设单位存在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本办法第

9、七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1依据本办法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2依据本办法第七条(三)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3依据本办法第七条(四)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4依据本办法第七条(五)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

10、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二)对认定有违反规定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三)对认定有违反规定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

11、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

12、证书。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第十四条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县发改局、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

13、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发布施行。关于XX县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现就XX县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4、)的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的必要性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活动,住建部于2019年1月3日印发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有效遏制了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但是当前,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县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工程质量,并会产生重大的安全隐患,损害建设工程本身及工程参与方和社会公众的权益。查处实践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对违法转包和挂靠的判断标准比较模糊,以及政府各部门职能职责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变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晰,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适用我县建筑市场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

15、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查处程序,构建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建筑市场环境。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等。三、制定过程xx县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由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制定过程中针对XX县房屋与市政工程施工监督管理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意见,经多次修改后形成。四、主要内容xx县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8条。第四条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认定、查处等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规定了违法发包的认定情形。第八条规定了转包的认定情形。第九条规定了挂靠的认定情形。第十条规定了违法分包的认定情形。第十三条规定了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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