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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山县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保护我县全境全流域水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境全流域(含山塘水库)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活动。(三)全境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围绕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重点,持续开展“清河行动”。二、保护管理(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
2、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五)玉山县各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玉山县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一站一策”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确保生态流量下泄,保护水环
3、境质量。(六)禁止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七)禁止小型及以上水库承包私人养殖,实施“人放天养”;水库周边及水面禁止畜禽养殖;禁止在天然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八)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超过国家标准的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用品。(九)禁止在全境全流域开展河道采砂。除重大项目、重要民生保障以及河道疏浚清淤外,原则上不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保持河道自然生态性。(十)禁止侵占或者破坏河道。除重大项目、重要民生保障外,沿河沿溪区域原则上不再开发建设大体量项目。对已建成或在建的沿河沿溪项目强化日常监管。(十一)禁止在河道内修建未经批准的围
4、堤、水坝、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十二)禁止将各类污水排入城镇雨水管网,实行雨污分流。(十三)禁止用除草剂灭杀水生动植物和污染水体。三管护责任(十四)持续推进河长制,各级河长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十五)县政府成立水生态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境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补偿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全境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县水利局(河长办)负责。(十六)高新区、高铁新区、衢饶示范区和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的水生态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各地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组
5、织开展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将水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十七)玉山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城市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市监局、团县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明确责任,形成保护全境全流域水生态环境的工作合力。(十八)各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保护水生态环境的意识。宣传部门要加强全境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开展舆论监督。鼓励和支持公众、环保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全境全流域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督,支持水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四、奖惩措施(十九)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对在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予以表扬奖励。(二十)各乡镇(街道)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对执行不力,导致水生态环境被破坏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十一)违反本办法,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附则(二十二)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二十三)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