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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城海关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2023年修订版)1总则Ll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结合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本关口岸实际,建立健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应急处置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有效防范和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和消除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推动防城海关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坚决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2、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2022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防城海关辖区口岸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进出境人员和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群体性中毒、高风险生物因子丢失或泄露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4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1.4.1 口岸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根据境外或国内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需要采取口岸防范措施的性质,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口岸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类。(1)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务院宣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采取口岸防范措施的;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国家或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等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境外或国内出现新发突发传染病,需要采取口岸防范措施的;口岸地区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
4、事件应急预案,需要采取口岸防范措施的。(2)口岸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进出境交通工具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口岸地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需要采取口岸防范措施的。(3)口岸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进出境交通工具、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口岸公共场所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口岸地区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需要采取口岸防范措施的。(4)其他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进出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出现烈性病菌株、毒株、高风险生物因子丢失,在口岸地区发生生物恐怖
5、袭击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需要采取口岸防范措施的;口岸地区出现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需要采取口岸防范措施的。1.4.2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根据上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按照海关总署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2022年修订版,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I级(特别重大)、Il级(重大)、川级(较大)、IV级(一般)四个级肌(I)I级(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波及广西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应对措施涉及直属海关范围广、任务重,需要海关总署统筹协调
6、技术支持、人力物力财力调配的;口岸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宣布启动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2)Il级(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波及广西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应对措施涉及多个直属海关,需要加强相关直属海关间联防联控的。(3)Ill级(较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防城海关辖区口岸及多个地级行政区域,但危害仅局限于广西;或虽仅波及本关辖区口岸,但口岸应对措施涉及南宁海关下属多个隶属海关,需要加强南宁海关内部各隶属海关间联防联控的。(4)IV级(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局限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口岸应对措施仅涉及防城
7、海关的。1.5工作原则1.5.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海关为人民,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作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首要任务。L5.2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在海关总署、南宁海关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防城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管理体系。按照预案规定,依法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密切协作和联防联控。L5.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口岸防范意识,落实口岸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加大信息化建设
8、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平急快速转换的能力。1.5.4 分级分类,精准施策建立健全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管理机制;加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因素的收集、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1.5.5 依法科学,有序应对建立健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推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评估预警、应急响应、现场处置等快速反应机制,提升数字化、智能化防控水平。2应急组织体系2.1 应急指挥机构2.1.1 应急指挥部成立防城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如下:指挥长:防城
9、海关主要领导;副指挥长:分管相关业务的副关长;成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和专家组。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本关辖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确定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重大决策。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2)根据上级部门指令调整、终止应急响应和处置行动。(3)根据上级部门授权发布相关信息、新闻、公告。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应急工作情况。(4)负责与海关外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协调卫健部门做好病例转运、密切接触者追踪、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和协助事
10、件处置。协调民政、公安、移民等部门提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信息,做好事件调查及现场控制工作。协调交通运输、铁路、邮政等部门,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并提供相关信息。协调海事、公安等部门做好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快件等检查及通关放行。协调外事部门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外交事务的沟通。协调商务部门做好涉外商务及劳务人员管理和信息交流。协调旅游部门做好涉外旅游人员管理和信息交流。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2.1.2 应急办公室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主要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组建防城海关专家组,组织业务培训和
11、应急演练,做好技术指导和业务督查,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等。2.1.3 专家组专家组由公共卫生、医疗专业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现场勘验、确定危害程度,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口岸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建议;对各项处置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2.1.4 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由各科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3运行机制3.1 风险防控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重大口岸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建立辖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健全口岸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口岸公共卫生
12、安全形势分析和风险研判;通过地方政府掌握辖区口岸所在地传染病疫情流行情况、人兽共患病情况、环境健康危害、食品安全隐患、菌(毒)种保藏情况以及化学品、生物安全风险因子等可能引发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源状况,结合职责做好风险源调查、摸排、登记和风险评估,进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控,提前做好防范。3.2 监测结合辖区口岸实际,注意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本关辖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同时注意收集WHO、海关总署、南宁海关等机构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O3.3预警响应措施3.3.1 海关总署发布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若预警涉及防城海关辖区口岸,则防城海关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口岸突
13、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潜在的危害和影响范围,采取下列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受理热线电话,加强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研判、风险提示和预警工作;进行应急动员和准备,随时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进行管理;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预防、减轻危害的知识,公布咨询方式;定期对应急物资进行库存检查,必要时启动紧急采购,补充品
14、种和数量。332海关总署发布一级、二级、三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若预警涉及防城海关辖区口岸,除采取前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应急指挥机构、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生活必需品,准备应急设施和封闭隔离等场所,联系应急避难、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联系加强对口岸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联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口岸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确保生活必需物资供给;及时向社
15、会发布有关采取的特定措施,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联系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联系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3.3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根据总署及南宁海关预警措施和预警范围的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或解除本关的预警响应措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在口岸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3.4 先期处置3.4.1 核实信息海关人员赶赴现场,确认联系人和事件场所,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严重程度、波及范围、发病
16、人数、主要症状、治疗情况、事件发展情况等。3.4.2 初步评估专家组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汇总、研判,对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初步控制措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事件分级的相关要求报送有关部门。3.4.3 现场管控(1)发布通知、通告、广播,向进出境人员告知事件的大致情况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情绪安抚工作,听从指挥。(2)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持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根据事件需要,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各相关单位采取警戒措施。(3)对可能受染物品、场所实施封控,未经许可不得使用。(4)根据事件性质,可采取停止供水、关闭空调通风系统
17、、停止食品销售、封存有关设备、物品等必要措施。3.4.4 紧急救治对症状较重的现症病人,在采取适当的隔离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立即移交指定医院进行救治。3.4.5 医学措施(1)根据先期了解的情况及现场的医学观察和询问,将事件现场人员分为以下几类:有症状人员、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并确认人群总数。(2)对有症状人员(受染人、受染嫌疑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询问传染病症状、旅行史、接触史等基本情况:a.调查方案:在基本摸清发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流行病调查方案。b.调查对象:要包括现症病人、既往病人。c.调查范围:包括首发病例、最新病例、有重要流行病学意义的病例如发生肠道传染病时的饮食从业人员等。d.
18、调查内容:根据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和媒传疾病的特性,确定相应的调查和排查内容,具体参照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署卫发20231号)文中第二、第三、第四部分中的病例排查程序。(3)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的初步判断结果,对受染人、受染嫌疑人、密接者安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就地诊验,必要时联系市卫健委予以协助;利用现有的设施进行防护,如戴口罩、手套等;为病人提供专用卫生间,不具备条件时应注意收集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和分泌物。填写口岸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移交地方卫健部门处置。(4)对一般接触者要迅速安排撤离受染区域,检查、登记信息,给予健康建议,发放就诊方便卡,信息报送
19、地方相关部门;协助实施隔离等措施,必要时协调卫健、民政等相关部门提供医疗和生活保障。3.4.6 样品采集、检测与运输(1)采集对象呼吸道传染病采样对象主要是病人、接触面等。肠道传染病采样对象主要是病人、食品、仓库、厨房加工环节、餐食准备间、饮用水储存点、餐厅、接触面等。媒传疾病采样对象主要是病人、接触面等。(2)采集样本:呼吸道传染病采集样本主要是病人的痰、咽拭子,接触面涂抹等,必要时可采集病人血液。肠道传染病采集样本主要是病人的呕吐物、粪便、肛拭子,食品从业人员的手部涂抹、肛拭子,可疑食品、水,接触面涂抹,必要时可采集病人血液。媒传疾病采集样本主要根据症状采集病人的痰、咽拭子等,捕捉鼠蚊蝇等
20、媒介,必要时可采集病人血液。(3)样品记录:包括样品名称、采集地点(或对象X样品性状、样品包装情况、样品产地、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等。(4)样品检测与运输:按照要求开展快速检测,并将所采集样品送本关技术中心进行检测,本关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送有能力的实验室进行委托检测。采样和送样具体要求参照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署卫发20231号)第二、三、四部分有关采样及送样工作规范。3.4.7 卫生处理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监督有资质的单位对受染及可能受染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快件、废弃物、尸体/骸骨、物品、场所、环境等实施消毒、除虫、除鼠等卫生处理措施。(1)对可能受
21、污染的区域和物品进行终末消毒若为呼吸道传染病,重点消毒病人/可疑病人占用的部位、卫生间、污染的环境、接触的物品、室内空气、痰迹等,必要时,对被污染区域实施除鼠、除虫处理。若为消化道传染病,重点消毒病人/可疑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及占用的部位、卫生间、接触的物品、固液体废弃物,必要时对食品仓库进行全面消毒,必要时,对被污染区域实施除鼠、除虫处理。若为媒传疾病,在灭蚊、灭蝇、除鼠、灭蚤等消杀灭工作的基础上,尚需消毒病人/可疑病人占用的部位、卫生间、接触的物品等。(2)对废弃物的处置对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采用密封容器装运后集中焚化;对污水等液体废弃物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特别是消化道传染病时,要特别注意对
22、液体废弃物的处置,指定病人或疑似病人专用厕位。(3)对污染的食品、水的处置若为肠道传染病,要重点对污染的食品、水进行处置。未检出阳性前,对怀疑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实施封存;检出阳性后,对阳性食品、水进行销毁。若判定食品库受到污染,要将所有食品清空,对食品库进行终末消毒并效果评价合格后,补充新的食品;如判定为霍乱等水传疾病,应对生活用水、游泳池用水、船舶压载水等实施消毒处理。(4)对运输媒传疾病病人的车辆,在运输前后要分别实施灭蚊、灭蝇、除鼠等措施。所有的卫生处理均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3.4.8 个人防护参与处置人员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检测、病例移交转运等应急处置工作
23、时,按规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必要时纳入封闭管理,防止职业暴露感染和交叉感染。3.5 信息报告3.5.1 报告原则(1)“即现即报”原则发现或接报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责任部门应立即组织核查,核实后应立即报告本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根据判定的级别报告总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关总值班室、总署及地方政府。(2)“分段报告”原则按照“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在遵循逐级审核及报告程序的基础上,采取最快捷、有效的方式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遇到特别重大突发紧急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3)“双线同步”原则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同时
24、通报同级地方政府和口岸联检单位。(4)“追踪反馈”原则应及时调查和分析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变化动态、应急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上级报告。3.5.2 报告形式信息报告的形式分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2种,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原则上应先电话紧急报告,后书面正式报告。(1)电话报告工作要求电话报告应讲清楚“六个要素”: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其中,时间报告要精确到分钟,地点要明确具体口岸或现场。接报人员应认真接听、主动询问,填写电话报告记录,记录中应详细记载上述“六要素”,以及报告单位、人员、时间和联系方式,
25、并附接报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2)书面报告工作要求书面报告应条理清楚、语句简洁、重点突出,详细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状况、原因及影响,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事态发展预测和下一步行动计划以及处置建议等。3.5.3 报告程序防城海关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机构,履行职务的海关关员为责任报告人。(1)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采取的措施等。I级、Il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应第一时间直接电话报告总署总值班室、总署卫生司,并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总关总值班室、应急指挥部办
26、公室。Ill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发现或接到事件信息后30分钟内报告总关总值班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发现或接到事件信息30分钟内报告总关总值班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地方政府报告。(2)进程报告主要是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采取文字报告的形式,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以及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I级、Il级、Ill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发展与变化的情况报送进程报告。(3)结案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相应级别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后一周内,由相应级别应急指挥部
27、对事件的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结案报告。3.6 应急响应3.6.1 响应原则按照各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判定的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应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原则上只能逐级上调或下调应急响应级别。对在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事件要高度重视,可根据上级部门指示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事件如在辖区某一口岸发生,辖区其他口岸的相关部门应立刻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
28、蔓延。3.6.2 响应措施分工(1)办公室:接报突发事件情报,协调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承办应急指令下达、信息报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等。(2)物流监控一科:负责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审批及办理出入境手续共船食品、物料监管。(3)物流监控二科:统筹本关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组织开展处置相关研判,根据研判情况进行风险预警。(4)监管一科、监管六科:分别负责防城港、企沙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收集与研判、上报以及开展处置。(5)监管五科:协调落实与各有关单位的联防联控工作;指导、监督有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开展卫生处理工作。(6)审核科:负责法律依据的梳理,为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支持保障
29、。(7)人事政工科: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人力资源保障。(8)技术科:负责办公自动化及其他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9)财务科: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经费安排。(10)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提供技术以及交通、后勤保障。(11)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相关工作。363分级响应措施3.6.3.11级应急响应(1)响应措施立即核实事件,向南宁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和技术方案采取现场控制、个人防护、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向南宁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
30、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具体应急措施除落实海关总署要求外,根据口岸特点,可以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划定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与污染、生物恐怖袭击等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控制区域。控制区域内的货物、物品,未经海关准许,不得移运或者提离。组织开展对控制区域内涉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对象进行预防性卫生处理,并进行效果评价。开展对进出境人员、口岸从业人员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和医学排查,必要时移交转运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对象,针对性加强进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行李、邮件、快件、尸体/骸骨、特殊物品等查验
31、。加强对食品、饮用水、压舱水、病媒生物以及环境物品的传染病监测。加强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3.6.3.2 Il级应急响应(1)响应措施立即核实事件,向南宁海关及当地政人民府报告;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和技术方案采取现场控制、个人防护、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向南宁海关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具体应急措施除落实海关总署要求外根据口岸特点,可以采取同3.6.3.1(2)的应急处置措施。3.6.3.3 Ill级应急响应(1)响应措施立即核实事件,向南宁海关及当地政府报
32、告;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和技术方案采取现场控制、个人防护、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向南宁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具体应急措施除落实海关总署要求外根据口岸特点,可以采取同3.6.3.1(2)的应急处置措施。3.6.3.4IV级应急响应(1)响应措施立即核实事件,向南宁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指挥;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采取现场控制、个人防护、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向南宁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政府
33、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具体应急措施除落实海关总署要求外根据口岸特点,可以采取同363.1(2)的应急处置措施。364响应启动、调整和终止3.6.4.1 响应启动(1)启动程序I级响应启动由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启动响应措施。Il级响应启动由南宁海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Il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响应措施,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Ill级响应启动由本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川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南宁海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响应措施,并向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和地方政府报告。IV级响应启动由本关应急指
34、挥部启动IV级应急响应措施,并向南宁海关应急指挥部和地方政府报告。(2)启动程序的联动南宁海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启动后,本关预案自然启动,可根据事件级别、发展态势,提请地方有关部门启动相关预案。3.6.4.2 响应调整(1)级别提升本关启动Ill级、IV级应急响应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直接批示、关注或者署领导直接指挥或者事件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可向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提出I级、Il级应急响应升级申请。(2)级别降低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经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直至终
35、止应急响应。3.6.4.3 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2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I)I级响应终止I级响应终止由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终止响应。(2)Il级响应终止Il级响应终止由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后终止响应,并向国务院报告。(3)Ill级响应终止Ill级响应终止由南宁海关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后终止响应,并向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政府报告。(4)IV级响应终止
36、IV级响应终止由本关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后终止响应,并向南宁海关应急指挥部和当地政府报告。3.7信息发布按照相应响应级别,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符合规定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处置情况及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等信息。3.7.1 发布部门I级、Il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信息公开。南宁海关可在获得海关总署授权后以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信息公开。川级、IV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南宁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信息公开。防城海关可在获授权后以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信息公开。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其他直属海关的,由海关总署
3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授权牵头单位负责处置信息公开。3.7.2 发布形式防城海关根据授权于职责权限范围内授权省级主要媒体发布消息。3.8应急结束3.8.1 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应组织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拟定评估报告报南宁海关并通报地方政府;南宁海关根据本关评估情况开展总结评估。3.8.2 奖励抚恤本关对参加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致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3.8.3 责任追究对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
38、人责任。3.8.4 征用补偿应急处置结束后,防城海关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以及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申请给予补偿。4保障措施4.1 人力资源调配业务骨干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配备与应急处置需要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并动态调整;加强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调查、样本采集、检验检测和感染控制等专业能力。4.2 技术保障综合技术中心(保健中心)要切实做好保障工作,要根据疾病发生的风险程度配备相应的快速检测试剂。加强科研与外部合作,提升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等技术
39、支撑能力。4.3 物资与资金保障要在年度预算中统筹保障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科学合理建立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应包括采样设施、防护用品、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等应急物资和设施,同时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和维护。4.4 国际合作加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国际合作,借鉴应急处置先进经验,积极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共同防范全球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5预案管理5.1 预案编制认真分析、总结辖区口岸既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验,建立健全防城海关应急预案体系并报南宁海关应急指挥部备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做到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预案等上下协调、左右衔接。5.2 预案修订加强辖区口岸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南宁海关备案。5.3 应急演练应结合辖区口岸实际情况,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定期组织预案的应急演练和实操实训工作,相关部门单位积极参与。5.4 宣传培训应针对辖区口岸特点,通过多种方式,广泛组织开展预案的宣传解读和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专家组成员、应急处置人员等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6.1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防城海关根据实施情况管理、修订并负责解释。6.2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