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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是指集成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气象参数传感器、视频监控仪、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为一体的,适用于易扬尘开放源的在线监测系统。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易扬尘单位)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运行及其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等。第四条(扬尘在
2、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及运行管理)(一)易扬尘单位应当根据本市住建、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位置符合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DB31/T14332023)(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要求,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运维单位开展运维,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应接入本市扬尘在线数据业务应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二)易扬尘单位施工或作业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止运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确因施工需要调整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位置,易扬尘单位应通过管理平台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调整后的设备位置应符合安装要求。(三)施工或作业完成后,确需拆除或停运设备
3、的,易扬尘单位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注销手续。(四)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易扬尘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24小时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故障凭证,并及时检修,保证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更换备机以保障数据有效采集率,并通过管理平台向管理部门报告。第五条(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一)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及其传输系统正常运行时产生的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二)易扬尘单位应对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易扬尘单位应当在每日12:00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前一自然日的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初审工作,发现数据异
4、常的,应当及时检查仪器运行状况并在管理平台中报告情况和原因。易扬尘单位因自身原因逾期未提交初审结果,管理平台将视作初审无意见,并自动提交数据至审核环节。(三)根据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扬尘在线监测数据以15分钟均值作为基准,每日统计超标情况。当日统计时段内,2次及以上15分钟均值超过2.0mgm3,或7次及以上15分钟均值超过LOmg/m3的,视为当日扬尘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四)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每日15:00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前一自然日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审核(遇节假日顺延),并对易扬尘单位提出的异常情况和原因进行确认。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经审核后即为有效数据。对超标数
5、据,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数据审核报告。(五)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超标原因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自然日内立案,对涉嫌超标排放的易扬尘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经检查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有效的,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扬尘排放超标的规定予以处罚。(六)易扬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由住建、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1 .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点位数量不符合住建、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2 .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位置等不符合安装要求的;3 .未按照要求验收并将相关验收材料上传至管理平台
6、的。(七)易扬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由住建、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1 .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监测质量监督管理中确认不合格的;2 .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且不按照要求报告和修复的;3 .数据有效采集率不符合技术规范中相关要求的。(八)易扬尘单位、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单位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认定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认定、调查和处理。第六条(职责分工)生态环境和住建、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
7、例等明确的管理职责开展扬尘在线监测的监管和执法。(一)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各区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工作的指导,并每月调度各区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和用于处罚的情况。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监测质量监督管理,督促易扬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对于超标排放的易扬尘单位,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扬尘排放超标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易扬尘单位、运维单位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予以认定、调查和处理。在数据审核、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未按规定安装、不正常运行的情形,应移交住建、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二)住建、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住建、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易扬尘单位的扬尘在线监测点位安装、运行的监管,对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易扬尘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弄虚作假的,应移交生态环境部门。第七条(信息公开)生态环境和住建、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执法应用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情况。第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