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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篇1发包方:承包方: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投资O第二条委托方根据本合规定填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书。(见附表一、二)第三条勘察设计费取费的依据和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勘察设计费的拨付办法,自合同生效后天内,委托方应向承包方给付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不足部分委托方应在天内一次结清(或订为分若干次结清)。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本工程的勘察费为元,估算设计费为元。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
2、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四条委托方的义务L委托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见附表三。2 .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以下工作和生活条件:O3 .委托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方参加。4 .按有关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如期如数付给承包方勘察设计费。5 .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第五条承包方的义务1 .承包方应在年月日前提交有关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承担责任。提交勘察成果
3、的范围、进度和质量,以及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详见附表四。2 .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承包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3 .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常驻代表费用由双方协商(另附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1 .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
4、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承包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具体规定如下:O2 .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承包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给委托方与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3 .承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每拖延一天,应向委托方交纳按勘察设计费5%。的违约金。4 .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具体规定如下:o5 .因委托方责任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加勘
5、察设计费用。6 .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该工程勘察设计费的5%。计算。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附则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执行。本合同附件: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交付日期一览表、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一览表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
6、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份,委托方、承包方各执1份;副本委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签订地点:份,分别报送备案。承包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签订地点:供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篇2总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与乙方达成协议,因有鉴于甲方已进入与雇主签订一总包合同,其详细条款载明于附表一内,作为承担总包合同工程的一部份。本着诚实守信,本总包合同的各条规定及相关事实,甲乙双方应充分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甲方提供之本合同之标的应合法有效。现于年月日双方同意如下条款。第一条:工程名称:第二条:工程地点:第三条:工程
7、范围:附件二。第四条:价款4.1工程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为(此项为投标价,支付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此为税后价),乙方包工包料。4.2按20xx年江苏省单位估价表方式按综合单价进行结算。材料按市场当月信息价结算,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3以上工程量总包以实际工程量价款中抽取作为总包管理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浮点、税金、配合费等费用。此管理费自每次甲方付款中自动扣除。4.4此合同开工10天内,乙方向甲方交质量保证金万元,此保证金应在该分包工程验收完工后,15天内归还给乙方。第五条:工程期限5.1开工日期:5.2竣工日期:(以竣工报告为准)交付日5.3合同总工期:天5.4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自然
8、日以内书面通知乙方进入工地开始履行分包工作。乙方应辛勤以赴,不得耽误。第六条:付款办法6.1乙方进场5天内,甲方付给乙方进场施工费元。乙方施工至壹个月后,10天内付进场第壹个月的工程进度款的75%o以后以按每月工程量的进度款付75%,工程结束验收合格付至总工程款的90删除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付5%。6.2工程竣工满一年后20天内5%付清(此项为保固金)o6. 3水电费由甲方预交,费用从乙方工程最后一批工程款中扣除(水电费用是决算后机械费中的50%)6.4甲方付款不以乙方向其提供发票为前提。第七条:本工程质量标准按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的标准施工且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第八条:代表甲方应指定一到两
9、名人员作为甲方的代表,有他亲笔签名的文件即认为是甲方的正式文件,此项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如发生变更,甲方应当自变更后即日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九条:工地管理9.1乙方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及职业技能教育,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清除隐患,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9.2严格执行工地上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垃圾归堆并运送指定地点。如不及时处理,经乙方书面确认,甲方可以于该期工程款中扣除20xx元以下罚款。9.3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不得打架斗殴、酗洒闹事。情节严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条:设备、材料、通行及配套1 0.
10、1甲方提供乙方临时用房,以及为了履行完成、养护分包工程所需的暂时或永久性质的设备。2 0.2凡本工程使用的由乙方提供的设备及材料,除甲方当即提出不合格外,均视为合格品。3 0.3乙方堆置器材设备之场所,应在甲方许可之范围内,不得妨碍工程之进行与街道之畅通。甲方为使乙方能按分包合约顺利施工,应向乙方提供使其设备足够能进入其工地的一部分或几个部分的便利措施。10 .4本工程施工期间工地及相关场所临时水电设施由甲方负责提供,甲方应随时注意保持交通、电力、通讯、给水、瓦斯或其它设施之安全正常营运。第十一条:工程保险10.1 乙方应对其员工购买保险IL2由甲方办理的保险单以履行总包合同通则,如果涉及乙方
11、应当享有保险单内利益,甲方应当将乙方享有的利益注明或特别载列于保险单上和附表本部份之上。11 .3双方必须维持其有效期直至本分包工程全部完成止。IL4除能证明因不可抗力或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工期延长,应由甲方支付续保费用。第十二条:变更设计11.1 双方得以按照下列情况改变其分包合同的工程:12 .1.1经由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减少的事项。12.1 2为了甲方利益,由乙方可以书面提前10天通知甲方,变更或增加或减少的事项。12.2所增加或变更之费用,乙方可以按照签订到变更期间的相对高价定价。12.3减少之工程,甲方除承担乙方已购材料之损失外,还应支付乙方为此支付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工程延期1
12、.1 1须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可于原因发生后3日内据实将工程延期通知单书面通知甲方,但能够证明是乙方故意造成延期的除外。13. 2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得通知乙方将本工程全部或局部停工。第十四条:验收14.1工程具有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验收。14. 2本工程进度于符合完工或阶段性验收标准时,乙方应以书面报请完工验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由甲方验收。14. 3乙方在验收前3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须提前2日书面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延期参照本合同十三条停工损失赔偿。14. 4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未进行验收、也未提
13、出延期的,乙方提交的已验收通知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认可,通知的验收日期即视为验收合格之日,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14. 5本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10天内移交予甲方。验收合格之日即视为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第十五条: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15. 1一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另一方可终止或解除本合约,一方应给付另一方按工程总价10%计算之违约金。16. 1.1一方要求减少工程金额达原合约金额之百分之二十。16.1 2一方要求停工达15日,除能证明是不可抗力或另一方之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15.1.3一方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情事之虞,或一方显无能力支付工程款。15.2
14、本合约依上述原因而终止或解除时,或因其它原因致使合同但发生其它赔偿事件,一方仍得依法向另一方求偿。15.3除能够证明是乙方故意不按时进场施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15万元。15.4除能证明是不可抗力或乙方故意造成的停工或延期,甲方应按每人100元/天对乙方承担赔偿金,并支付乙方因停工或延期而发生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具折旧费、工地费用及管理费用等。甲方应于通知停工之十日内主动赔偿乙方。15.5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准时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金等,每迟延一天按照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纠纷处理甲乙双方如对本合约条款发生争议,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不成,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15、第十七条:其它17.1 合约时效: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自付清尾款后终止。17.2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17.3 3本合约正本之印花由双方各自贴销。17.4方提供之地址为可送达之地址,如果变更应及时通知,否则按照合同约定地址投递即视为送达。附件1、甲方与其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内容(价格条款可不提供)2、甲方提供图纸一览表,双方认可的施工图3、甲方提供的设施、材料清单4、甲方指定之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甲方:甲方担保人:乙方:签约日期:供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篇3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发包人:勘察人:签订日期:发包人:勘察人: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6、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 1工程名称:1.2 工程建设地点:1.3 工程规模、特征: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详见委托书1. 6发包方式:/1.7预计勘察工作量:1.8工程内容:工程地质勘探、土工试验、抽水试验、声波孔、基坑边坡特殊样、地勘报告审查、出具正式地勘报告(含地下文物勘探和压覆矿勘探)等。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政府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
17、地(附红线范围)批件(复印件)。2. 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 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2. 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2. 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八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本工程的
18、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提交勘察中间成果报告,年月日提交经审查通过的最终勘察报告。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 .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不可抗力影响时,工期顺延。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本工程勘察参照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以预算包干();以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完成工作量(需经发包人现场工作人员审核确认)结算()方式计取收费。本合同未约定及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4.2.2本工程勘察费的综合单价为元m,预算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在勘
19、查人提交经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勘察成果资料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预算总价的%;主体结构验收通过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预算总价的祝竣工备案通过后14天内,发包人付清余下的勘察费用。4. 2.3勘察过程中,如发包人书面通知勘察人委托任务变更导致工作量发生变化的,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如采用预算包干计价方式的,工作量变化在%以内的,勘察总费用不予调整,工作量变化在%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变化部分的勘察费;如采用以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方式的,按综合单价保持不变,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5. 2.4在勘察人向发包人开具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及相关资料后,发包人方履
20、行付款义务。否则,由于勘察人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而导致发包人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责任。勘察人开具并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及税务相关规定。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6. 1发包人责任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 2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5. 1.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6. 2勘察人责任5.2. 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
21、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勘察人已就项目现场的状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勘察人同意按项目现场的现状进场进行勘察工作并自行安排勘察人的人员的工作、生活,如勘察中需要对项目现场的状况进行改善的,责任和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发包人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外,不再支付其他的任何费用。5.2.3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无条件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勘察期限延误责任均有勘察人自行承担。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勘察费用并应赔偿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5.2.4因勘察
22、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采取补救责任外,勘察人应退还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因勘察原因造成第三人财产及人身损害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5.2.5在工程勘察前,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5.2.6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应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7勘察人应保证其在现场工作的人员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有关资料的保密义务。如勘察人或勘察人的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5.2.8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应安全文明施工。如
23、发生安全事故,由勘察人承担全部责任。5.2.9勘察人提交给发包人的勘察资料,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勘察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勘察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5.2.10勘察人向发包人保证,发包人使用勘察人交付的勘察资料不会侵犯第三人的任何权利,如发包人因使用勘察人交付的勘察资料而遭受第三人的追索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5.2.11勘察人应注意保护地下文物,发现文物时应及时报告发包人或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由勘察人负责5.2.12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
24、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第六条违约责任6.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按勘察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勘察费。6.2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逾期在7日内的,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逾期在15日内的,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五逾期违约金。6.4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逾期在7日内的,每超过一日,应按勘察总费用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在15日内的,每逾期一日,勘察人应按勘察总费用的千分之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从
25、应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中扣除。逾期超过15日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勘察费,并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如发包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勘察费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6.5勘察人应按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履行施工配合,对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与地勘报告不符合的情况进行现场处理,在地基验槽、基础验收时,履行验收职责。如勘察人未按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发包人除有权要求勘察人继续履行上述义务外,勘察人按预算总勘察费用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中扣除。第七条其它约定事项:7.1履约保证金勘察人在投标时的投标保证金元,在本合同生效后,
26、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勘察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勘察任务,发包人予以无息返还。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发包人二份、勘察人二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