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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1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我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确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再生利用、资源循环,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并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
2、品生产、质量提升和推广应用为目标,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标准体系,打通建筑垃圾产生、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的各个环节,积极构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助力打造优质人居环境,彰显共同富裕生态之美。二、主要措施(一)强化项目建设保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建筑垃圾产生量,制定完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项目
3、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鼓励有一定基础条件的市、县(市、区)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等为骨干,结合“无废城市”建设,一体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区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具体实施,不再列出)(二)大力推进分类利用。落实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要求,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用于生产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的再生粉料、再生骨料、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建筑垃圾综合
4、利用产品。对建筑垃圾里分拣出来的废钢筋、废电线、废铁丝等,可用于材料再生;废竹木料可用于制造人造板材或者生产生物质碳等产品。(责任单位:省建设厅)(三)严格产品质量管控。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市场品质需求。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研发适销对路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合理确定产品价格,建立完善综合利用产品售后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综合利用产品的竞争力。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的企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生产单位应对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按照原
5、材料检测的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和应用性能检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对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生产的相关产品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质量检测报告。(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四)积极拓宽应用领域。在满足设计、技术、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种类及可适用工程部位,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执行。(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示范作用,引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作。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6、公路工程、农业工程等项目在地面、道路、广场、停车场、人行道板、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基础垫层和非主体承重结构等部位,以及水利工程项目在临时工程、输水渠道衬砌、水库护坡、河道护岸等非承重结构工程建设中,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做到能用尽用,切实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使用比例。各设区市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明确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最低使用比例,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五)做好各方协同推广。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各方主体在各自环节共同做好推广使用:建设单位在项目可
7、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要求,将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比例及相关要求纳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并在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说明中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工程部位和产品种类;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确保按图施工,并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场验收时,应当审查产品鉴定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采购和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其他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建
8、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定期发布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价格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六)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加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将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纳入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材等目录,并由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绿色采购政策适用范围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
9、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工程在工程建设项目奖项评选和申报绿色建筑中予以优先推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七)持续强化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单位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合作,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研发并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范围,提高产品附加值。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
10、用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团体组织编制相关的团体标准,支持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现有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设备升级,提高资源化处理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八)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参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等全过程。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运营,共同做大做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和利用市场。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培育,培育一批技术装备水平好、产品市场竞争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的
1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纳入“无废城市”星级评定内容,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积极参与“无废城市”年度最佳案例、“无废细胞”的评选。(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政策措施,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指导,定期公布本地合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录及其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积极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科技研究、产品开发、产品示范推广以及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2、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二)强化数字赋能。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推动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迭代优化和推广应用,及时采集并公布建筑垃圾排放工地、运输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等静态信息,以及建筑垃圾产生、分类、运输、消纳、利用等动态信息,畅通建筑垃圾及其综合利用产品供需信息渠道,实现资源共享,营造合作共赢的市场环境。(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法规宣贯,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基本知识以及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
13、性,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营造良好氛围。附件:1.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主要种类、适用工程部位及质量标准参考目录(第一版)2.省级有关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27日附件1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主要种类、适用工程部位及质量标准参考目录(第一版)序产品名称适用工程部位相关产品质量标准1再生粗骨料1 .建筑工程:地基回填等部位。2 .其它工程:市政管道回填、路基垫层、水稳层、地下管廊回填、人行道垫层等部位。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再生细骨料1 .建筑工程:地基回填等部位。2 .其它工程:市政管
14、道回填、路基垫层、水稳层、地下管廊回填、人行道垫层等部位。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3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1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2 .其它工程:基础转胎膜、护坡等部位。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GB/T82394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破1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2 .其它工程:管井、管沟、电缆沟(井)、基础徒胎膜、护坡等部位。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JG/T5055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1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2 .其它工程:基础使胎膜、护坡等部位。非承重混凝土
15、空心砖GB/T244926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破1 .建筑工程: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破胎膜等部位;2 .其它工程:管井、管沟、电缆沟(井)、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承重混凝土多孔砖GB/T257797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1.建筑工程:小区道路的路缘部位;2.其它工程:机动车道、人行道、自行车道、立交、铁路、地铁、广场等道路交通工程的路缘部位。混凝土路缘石JC/T8998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1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的路面部位;2 .其它工程: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停车场、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混凝土路面砖GB/T28635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4009再生骨料凝土透水
16、破1.建筑工程:小区道路中人行道、自行车道的路面部位;2.其它工程: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品的围护部位。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25993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40010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破1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停车场的路面部位;2 .其它工程:景观道路(绿道)、广场、停车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品、绿化护坡的围护部位,河岸及湖岸的水工部位。植草砖NY/T125311工程弃土烧结多孔砖(砌块)1 .建筑工程:承重墙体、围墙、基础使胎膜等部位;2 .其它工程:管井、管沟、电缆沟(井)、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
17、块GB/T1354412工程弃土烧结空心砖(砌块)1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2 .其它工程:管井、管沟、电缆沟(井)、基础破胎膜、护坡等部位。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T1354513工程弃土烧结普通破1.建筑工程: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2.其它工程:管井、管沟、电缆沟(井)、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烧结普通砖GB/T510114工程弃土轻质烧结条板1.建筑工程:非承重内墙体等部位。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GB/T2345115工程弃土烧结保温破(砌块)1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2 .其他工程:管井、管沟、电缆沟(井)、基础破胎膜、护坡
18、等部位。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GB/T26538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T13544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T1354516再生骨料混凝土墙板1.建筑工程:非承重内墙体等部位。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17再生骨料干混砌筑砂浆1 .建筑工程:砌筑隔墙、批荡等部位使用;2 .其它工程:市政道路排水沟、公共配套设施等部位使用。预拌砂浆GB/T2518118再生骨料干混抹灰砂浆1 .建筑工程:砌筑隔墙、批荡等部位使用;2 .其它工程:市政道路排水沟、公共配套设施等部位使用。预拌砂浆GB/T2518119再生骨料干混地面砂浆1.用于室内室外地坪工程。预拌砂浆GB/T2518120再生混合料
19、1 .城市次干路基层、底基层;2 .城市主干路底基层;3 .用于墩、台、挡土墙结构回填材料;4 .地基回填。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E51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228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土壤固化剂应用技术标准CJJ/T28621再生生态护坡砖和干垒挡土墙砌块1 .建筑工程:边坡挡土墙等部位;2 .其它工程:市政工程的边坡挡土墙等部位,城市河道护坡、驳岸等水工部位,园林景观工程的绿化围护、花池砌体等部位。生态护坡和干垒挡土墙用混凝土砌块JC/T209422再生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1.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2.其它工
20、程:基础能胎膜、护坡等部位。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1522923水热固化普通破1.建筑工程: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2.其它工程:管井、管沟、电缆沟(井)、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非烧结垃圾尾矿砖JC/T42224冗余土(固化土、种植土等)1 .建筑工程:地基回填等部位;2 .其它工程:路基垫层等部位以及用于堆山造景、园林绿化种植等。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淤泥固化土地基技术规程DB33/T1223绿化种植土壤CJ/T340说明:1.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即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是指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2 .本附件所列标准的最新现行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参考目录中未涉及、新出现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种类,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予以统一调整、发布。附件2省级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