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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发(2022)11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9日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有关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照单位申报、市局推荐、专家评审的原则,遴选了10家电
2、商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培育行动,为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局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的培育和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局知识产权保护处承担。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的日常管理、具体业务指导及协调等。第三条电商平台培育到期后,省局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培育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市监发(2021)36号)要求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作为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二、工作内容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应按照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的各项
3、规范要求,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相关主体责任和义务。具体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建立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或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为管理,提供宣传、培训、交流、指导等服务。(二)加强电商平台内部制度建设。引导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商户入驻平台时对商户身份证明和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等进行信息备案、指导商户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展示知识产权信息;引导电商平台经营者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三)建立并运行知识产权争议线上解决机制,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工作。(四)建设电子商务网络信息系统。实现侵权通知受理及管理、消费者举报投诉管理、电子证据收集和记录、知
4、识产权备案信息检索、导出涉嫌侵权商户和商品信息等执法监管所需信息、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侵权信息智能监测等功能。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熟悉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应制定、实施工作计一划,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按要求及时向省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年终报送工作总结。第六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应对政府奖补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按要求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三、检查评估第七条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应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妥善保存有关的文字、影像的资料,以备查阅。第八条每
5、年年度末,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应提报一次工作情况总结,市局对总结材料审查核实后报送省局。省局将不定期对电商平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第九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培育合格满三年的,省局联合各市局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采取报送总结材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市局对本市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进行实地检查,省局对全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进行实地抽查。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作为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予以继续支持。四、动态管理机制第十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市局责令限期整改,并报省局备案。(一)未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
6、护相关管理工作的;(二)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负面影响的;(三)发生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权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出现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的培育和管理按照“省市协同、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不具备工作条件、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规定以及被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将不再作为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予以支持。五、保障和扶持措施第十二条省局及各市局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建设。(一)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等为电商平台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二)协调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等提供纠纷快速调解工作指导;(三)对于符合使用权限要求的相关文献数据库、信息化建设等资源向电商平台开放共享;(四)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时,积极提供法律咨询、业务指导;(五)根据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培训需求调配骨干师资力量,为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培训;(六)组织参加相关知识产权业务交流和考察活动;(七)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工作。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