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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2010年4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政人民府令第280号修改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开发、生产、经营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第四条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继承传统
2、与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将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信贷、信息技术服务和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用于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第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传统工艺美术管理工作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教育、
3、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开展对传统工艺美术现状的调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可以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具体事务。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的宣传推广,引导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合作交流活动,并为其提供服务。第九条鼓励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开发、生产、经营的单
4、位和个人,加强传统工艺美术理论研究、技艺创新和人才培养,积极开发传统工艺美术新品种、新技艺。第十条对在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评审认定制度。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评审工作,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工艺美术大师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和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不得少于70机具体评审办法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负责组织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并制定具体评审
5、办法。第十二条在本省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可以申请认定为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在本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中工艺精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卓越作品,可以申请认定为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在省内外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居于领先地位且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和制作,具有特殊技艺、成就卓越的工艺美术工作者,可以申请认定为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第十三条申请认定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品种实物或者照片;(二)形成历史及其考证资料;(三)工艺流程及主要原材料的说明;(四)
6、技术特点和艺术风格的说明;(五)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申请认定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作品实物及其采用的原材料证明;(二)作品创作构思和艺术价值的说明;(三)作品获得的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四)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提出拟评为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的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六条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评为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的
7、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有关当事人有权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对拟评为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有异议的,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核。第十七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认定,颁发相应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申请认定国家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从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中择优推荐。术保护主管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搜集、整理并建立档案;(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8、(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依法进行保密;(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录像制作、记录等方式进行抢救或者发掘。鼓励美术馆、博物馆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进行收藏。第二十条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可以使用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第二十一条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可以在其作品及其说明上使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称号和个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称号和个人标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制作传统工艺美
9、术品种特需的矿种和原材料的保护,划定保护区域,严格限制开采量,为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提供支持。在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的重点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扶持;对具有较高艺术价值,但经济效益不高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展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第二十三条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或者创办工艺美术生产经营企业、个人工作室,其创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高等院校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专业人才。第二十四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保护和
10、保密制度,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和从业人员的管理,防止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术秘密。第二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处100O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由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依照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