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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生生命健康权的学校保护研究目录一、小学生安全的构成1()r2(.)Li?2(-)贝才ll-2(yq)子一上2(一)未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安全知识缺乏3(二)自我保护能力弱,安全易受侵害3(三)有强烈的安全需要,受害后伤害明显3(四)社会环境复杂,学生面临的风险较多3(五)学生正处于成长期,社会免疫能力弱3(六)学生安全内容丰富,防护难度大4-、了4(一)保护学生及其家庭幸福4(二)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4(二)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4(四)保证学校事业发展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4四、正确理解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4(一)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法定的5(一)正确对
2、待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与其他方责任6(三)教师的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责任承担的区别.7五、学校如何保护小学生的生命健康权8(一)学校要提高关注学生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意识8(二)学校要合力并举构筑学生的生命健康权的坚实屏障8夕K10现实社会中的人必然会因为多种原因而老去、死去,社会中的新生群体继承上一辈的事业继续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为即将出生的下一代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和途轻,从这个层面来看,关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是关注祖国未来事业的进步发展,保障好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就是为祖国强大的未来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因此,对小学生生命健康
3、权学校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小学生安全的构成(一)人身安全在学生安全构成中,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人身安全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生命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校、家庭和社会应高度重视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工作,应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每个学生也应尊重、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权,珍惜生命,爱护生命,善待生命,避免无意义的生命丧失或身躯伤残。(二)心理安全心理安全是指一个人在安全方面心理健康,有正常的安全心理和正当的安全需要,有一定的安全感。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心理健康;二是在日常学习和活动中产生正当、合理的安全需要。三是有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能适时调控
4、安全行为,有一定的安全感。学生安全按学生的活动场所来分,可分为在校安全、居家安全、社交安全、出行安全、运动安全等。在校安全又可分为宿舍安全、教室安全、实验室安全、运动场安全等。(三)财物安全现在大多数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携带的物品一般为日常学习、生活用品,且价值不高。但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学生拥有了手机等高档通讯工具和电子词典、掌上电脑、随身听、复读机等价格不菲的学习工具,又难以集中保管,因而易遭偷盗、抢劫、诈骗等。此外,部分学生因家庭经济条件好,会随身携带数额不小的现金,这些学生易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侵害对象。(四)学业安全学业安全是指一个人在参加学习期间,其法定的
5、受教育权不受侵犯,能顺利地完成学业任务。因而,学业安全成为其安全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学生的学业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要有必要的学习保障条件。如必需的教育费用、一定的教学设施和学习条件。二是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受干扰。学生在接受专门的学校教育阶段,家庭、社会和学校不能随意干扰其正常的学习生活。三是受教育权不受侵犯。学生,尤其是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并为其支付必要的教育费用,不
6、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二、小学生安全的特点(一)未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安全知识缺乏由于我国中、小学校普遍未开设专门的安全教育课,没有系统地向学生传授有关安全知识,加之社会、家庭安全教育也未形成一定的氛围,使得许多学生缺乏安全技能和应急能力。据调查,在北京、天津等大城市的小学中,还有40%的学生不知道中国火警电话号码是“119”。(一)自我保护能力弱,安全易受侵害据调查,在因儿童自身行为而引发的安全事故中,骑车带人、逆行、在马路上玩耍、翻越隔离杆等行为的发生率分别为:46.6%、24.6%、21.9%、19.8%。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儿童闯红灯过马路的现象就更为严重,发生率高达43.
7、2%。许多学生虽然知道一些基本的安全知识,但在实际生活中却不能正确运用,有些学生甚至连呼救也不会。在一次临危情景模拟训练中,有60%的学生“喊得不合格”,还有15%的学生“怎么也喊不出来”。学生由于自我保护能力弱,致使其安全屡遭侵害。(三)有强烈的安全需要,受害后伤害明显由于未成年学生不具备成人的自我保护和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难以正确对待遭受的挫折,受害后伤害明显,因此,有强烈的安全需要。(四)社会环境复杂,学生面临的风险较多社会中的每一个青少年,在家庭、学校等各个领域,时时处处都面临着“风险”或“不安全”因素。就文化环境而言,日前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所处的文化环境不容乐观,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网吧
8、、电子游戏机房、录像厅、出版物等散布不健康等内容,此外,整个社会安全文化建设相对落后,在人们所接受的基本教育中,缺乏与个人的生存安全和健康相关的知识和技术,因而使得包括家长、教师和学生在内的许多人对学生安全不能正确认识,不能全面、正确地了解、掌握学生安全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不知道如何有效地保护学生的安全和权益。(五)学生正处于成长期,社会免疫能力弱由于学生自身思想因素、生理因素、行为能力及其他社会因素,决定了他们防御不良社会因素侵害的能力较弱,社会免疫力低。容易犯错误,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目前,发生的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不仅有盗窃、伤害、赌博、斗殴等一般性刑事、治安案件,而且有杀人、强奸、投
9、毒等重特大恶性案件。(六)学生安全内容丰富,防护难度大学生安全涵盖的内容很多,既有人身方面的安全,又有财物方面的安全;既有生理方面的,又有心理方面的;既有显现的,又有隐性的;既有学习方面的,又有生活方面的。在日常生活中,学生时刻都会遇到安全问题。如防抢劫、防交通事故、防火灾、防煤气中毒、防触电、防烧伤、防意外伤害、防食物中毒、防溺水等等。可见,学生安全涉及的内容非常多,保护的范围非常广。三、保护小学生安全的意义(一)保护学生及其家庭幸福学生的安全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安宁和幸福,如果其安全遭受侵害,就会影响其家长的正常工作,破坏其家庭的安全与幸福,甚至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影响社会政治稳定。(二)保障
10、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做好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保护好他们的安全,可以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和成长环境。(三)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由于受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学生安全保护工作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近十几年来,侵害学生安全的案件、事故屡屡发生。有数字显示,我国中小学生每年的非正常死亡都在1万人以上。2002年,我国因意外伤害造成后天伤残的儿童有175万,其中肢体伤残占60%。2009年,全国中小学非正常死亡人数达到了1.8万多人,即平均每天有约49名学生因各类事故死亡,相当于一个教学班的人数。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研究会对全国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6所高校的调查,2014年-2
11、015年两年发生了各类案件9278起(不含自行车被盗案件),非正常死亡164人,因此,全社会都应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与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好学生的安全,以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四)保证学校事业发展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生安全事关学校安全和稳定,事关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保护好学生安全,有助于保护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正确理解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校是未成年人集中接受教育的专门机构学校除应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以外,还应往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但是,由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
12、尤其是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过于原则,中小学校对其所担负的未成年学生的管理职责在现实中仍有不同的或者是模糊的认识,极大地影响了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安全法定职责的履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有关法律,具体地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目前对中小学校管理职责规定得最为明确的规章,因此需要我们在贯彻执行中予以完整的理解和充分的注意。(一)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法定的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与实施教育的学校的法律关系(学生与非直接针对其实施教育的学校的法律关系别有所不同),是由教育法所规定的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而不是什么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13、也不是什么学习合同关系。这一观点越来越得到法律学界、司法部门的认同。在这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框架下,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是学校的义务和职责,为此教育法赋予了学校一定的管理权力,也规定了学生必须履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办法就是根据这一基本原则规定的有关学校教育、预防和救助的责任,规定了伤害事故发生责任的认定原则。我们一方面要反对教育系统外部一些要求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言论;男一方面也要纠正教育系统内部不少认为学校主要是以教育教学为主,不应承担“过多”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的错误认识。学校管理职责是有限的,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具体
14、确定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对教育法所规定的学校的权利与义务要作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学校管理职责的法定性还表现在它是有限的。管理职责的外在表现也是一种管理权,在法治社会里,任何权力都有界限或者是必须有界限的,而且这种界限也是由法律来规定的。这就是说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管理职责的履行总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进行的,并且这种时间和空间也应该是法定的教育法规定学校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也就规定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教育部办法虽没有直接对此做出规定,但是其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我们确定学校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嗣提供了很好的帮助。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
15、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使用本办法二这一规定与教育法是一致的。从时间上看,只要是学校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是学校所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的管理职责都必须到位,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护必须渗透到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全过程中去。从空间上看,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设施,都必须尽管理职责和义务。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空间上的范围,学校不仅要对正在使用的校舍、场地和没施的安全负责,也要对闲置不用的校舍、场地和设施的安全负责,还要对属于学校财产的学校出租房等负责,;也就是,学校对来成年
16、学生的安全保护必须覆盖到学校所有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设施。学校管理职责履行的时间和空间的有限性,一方面,要求学校在所负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内必须尽充分的注意,使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全时段和全空间;另一方面,要求学校把握好学校管理的时间和空间,教职工不应随意擅自延长管理的时间或拓展管理的空间,经批准的行为就必须有严格的安全保障,如对放学后滞留学生进行辅导的行为就耍有严格的安全保障。(一)正确对待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与其他方责任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多数案件中,是比较复杂的,往往是多因一果因而在责任的划分上就非常复杂,往往各方责任交织在一起,并且难以精确划分孰轻孰重。学校在根据
17、办法第九条,明确自身在保护学生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职责和义务后,对于可能属于其他方的责任也应当有比较清醒的认识。这主要是体现在第十条关于学生自身过错或者未成年监护人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的责任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第三人服务造成的伤害事故的责任的规定,第十二条关于不可抗自然因素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的责任的规定,及第十三条关于学校管理职责外发生的伤害事故的规定。在学习理解办法时,学校和教师都必须十分注意学校管理职责与这些条款的关系,因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安全管理职责未履行充分时,其他方的责任就有可能转移或者部分转移到学校方来。如,对于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出现异常情况,学校教
18、师发现了就要及时与学生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并积极采取恰当的措施,否则就有可能因延误而承担一定的责任。再如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各、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这一条,学校的法律特征主要是产品或者服务的消费品或者活动的被组织对象,如果经营者或者学校所参加活动的组织者出现了过错行为,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后果,则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在于是否选择合格的经营者和有资格的活动组织者因此,学校对于需要以学校或者教师的名义购买的商
19、品或者服务,必须选择合格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商。还有,对于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如果学校接到预报未采取必要措施,使学生受到伤害就耍承担一定的责任。再有,对学校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要有明确的认识和规定。如果不明确,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属于学校管理职责外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其责任或者部分责任就有可能转移到学校方来。如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时发生的伤害事故,与按学校要求到校与返校时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责任认定上就有明显区别。因此,对学校管理职责的确定或者说学校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只从学校单方面来考虑,要正确处理好学
20、校对未成年学生安全教育、保护和救助的责任与其他各方责任的关系。学校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学校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关系、学校与第三者服务之间的关系、学校管理职责与非学校管理职责的关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三)教师的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责任承担的区别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将教师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与非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学生伤害进行了区分,这是有重要意义的,对于完善学校管理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职务行为是一个特定的范畴,
21、专指行为人按其组织的要求履行职责的期间所实施的行为。如何确定教师的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重要的就是依据教师法对于教师义务做出的明确规定,特别是其中的第二项,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规定。也就是说,教师在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时所实施的行为,可以称为职务行为教师同样是有多种社会身份的。教师职务行为的履行不仅有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还有对象上的限制。一个教师只有在按照其所任职的学校的安排和要求,为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实施了针对所任职学校的学生的行为,才发生职务行为。否则,就是一种个人行为或昔说非
22、职务行为,包括教师在非所任职学校实施的针对外校学生的行为,教师个人在学校外或家庭里对学生进行教育等。因此,对教师职务行为的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必须使教师在职务职责的履行上做到时间、空间和对象三者的一致。明确教师职务行为履行的时间哇、空间性和对象性对于学校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学校在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上非常重要的一环。一是要根据教师职务行为的特点,规范学校对教师行为的管理,教育教师和其他职工正确履行职责,明确管理和教育教学行为的时间、空间及对象的限制性,落实教师对学生安全教育、保护和救助责任。对于教师基于委托关系履行职务行为的后果,学校应当首先承担起责任来教育事业是有风险的,但不应当使教师这一
23、职业成为高风险的职业二是对于学校管理职责时间和空间范嗣内的教师非职务行为(教师还有另一类非职务行为是其在学校管理职责时间和空间外的教师个人行为),学校要严格管理和控制,特别是对于在学校管理职责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针对本校学生所实施的个人行为,如教师利用学校的设施或者场地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开展一些非学校教育教学任务要求的个人活动,学校应当严格禁止三是可以建立健全教师责任的追究制。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这是关于学校追偿权的规定,也就是学校向受伤害学生支付赔偿金后有权要求违法行使职权的
24、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其目的是通过体现惩戒性和教育性,来维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五、学校如何保护小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一)学校要提高关注学生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意识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由于年幼,他们能力欠缺、经验不足,生命健康权容易受到伤害。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将失去意义。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设施种活动”,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指出
25、:”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修订后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指出“教师要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是我们的学校和我们每一位教师的共同责任。(一)学校要合力并举构筑学生的生命健康权的坚实屏障鉴于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学校要履职尽责,加强安保措施,重视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构筑一道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坚实屏障一一学校保护。1.加强生命健康权的宣传教育,强化技能训练,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技能充分利用主题班会、团队活动、演讲比赛、板报、专题讲座、以案说法汇报会
26、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让学生执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展消防、防溺水、交通、地震等安全演练,训练自护技能,提高保护能力。宣传教育要密切联系生活,挖掘新闻素材,为学生提供真实案例。如,湖北某小学由于演练预案设计不周密,造成消防逃生演练经造成学生踩踏事故;雅安地震灾区某校由于经常开展安全演练,紧急疏散得法,安全有序撤离教室,学生无一伤亡正面事例都对学生有很好的教育作用。再如某校学生崇尚校园暴力,沉迷网络暴力文化而导致漠视生命健康权的扭曲心理,上演了校园伤害事故悲剧。通过这些真实案例让学生认识到生命的珍贵,懂得敬畏生命珍惜健康的必要。对于初中、小学生生命健康权教育和保护要以预防为主,
27、一旦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加强设施管理,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建立安全晨检日检制度,并做好记录。“祸患长积于疏微,细节决定成败二要确保学校平安不留死角,学校校长和后勤、政教处管理人员要加强校舍、基础设施、体育器材、厕所、实验仪器、饮用水、课间活动等的安全检查,做好监管和维护维修工作,为学生健康学习生活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3 .建立一岗双责的制度体系,为学生生命健康权提供制度保障学校的校长、领导班子、后勤管理人员、一线教师不但承担教育教学任务,而且肩负着学生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义务。因此学校要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细化到日常的教育
28、教学工作之中,制定并落实好各个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同时又要密切联系社会,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现今的很多小学由于布局调整,学生向教育资源优势学校集中,多数学生乘坐校车上学。保障学生出行安全是校车公司的责任,但学生的接送则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要建立好接交制度,做好接交,不出纸漏,班主任则是接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再如对于寄宿的学生,落实食宿安全是必不可少的工作,要加强食宿设施建设,达到安全卫生标准,严格管控食品采集、加工、制作、上餐管理,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学生的食宿安全。每一位教师是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做到提前候课,不脱离课堂。体育课、活动课重点防范竞技
29、对抗比赛中的伤害事故。实验教学、手工教学任课教师要全程参与指导学生的动手实践,示范在先,引导学生科学规范操作,确保零风险。综上所述,学生安全保护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只要我们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措施有力,就一定能为学生筑起一道坚固的安全防线。参考文献焦玲艳,郑雪倩.浅议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冲突与平衡几中国卫生人才,2016,(08):43-46.2谢明美.生命健康权法律保障研究D.南昌大学,2016.马全平.学龄前儿童生命健康权保护初探几法制博览,2015,(14):173174.孔长征.监狱服刑人员生命健康权保护研究D.山东大学,2015.张超.论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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