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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9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听证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案件调查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具体承办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五条听证程序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第二章听证适用范围第六条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H)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第六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
3、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部门规章对前款规定的数额有更低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会组成人员第八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受委托组织负责组织听证。委托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第九条行政处罚听证实行听证会制度。听证会组成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组成。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行政机关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听证员参加听证。第十条设1名听证主持人,履行
4、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H)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案件调查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五)审阅听证笔录;(六)决定中止听证,宣布结束听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第十一条设1名以上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书记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主持人指定的其他事务。第四章听证参加人第十二条听证参加人包括:(一)当事人、代理人;(二)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人;(H)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四
5、)案件调查人员;(五)其他有关的人员。第十三条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员的询问。第十四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申请回避;(H)出席听证会;(四)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五)依法查阅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六)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七)核对听证笔录。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第十五条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三人未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第三人享有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质证等权利。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过程中可以与当事人进行质证。第五
6、章听证的告知和提出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H)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四)听证组织机关。第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当事人以非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日期为准。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十九条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在提出听证有效期内又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
7、罚决定的,应当允许。第二十条行政机关收到听证要求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二)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7日内,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将听证会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其他已经确定的听证参加人;(H)听证会通知书发出7日后举行听证会;(四)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会举行时间和地点。第二十一条听证会通知书内容包括:(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姓名;(H)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四)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第六章听证会的举行第二十二条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2名以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
8、的,可以合并组织听证。第二十三条听证会举行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听证纪律。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对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第二十四条听证会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对不公开听证的,说明不公开听证的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与本案调查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H)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9、四)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当事人、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二十六条听证会调杳阶段,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可以互相提问,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提问。听证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等听证参加人提问。第二十七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宣读书证,由当事人、第三人辨认、质证;
10、对未到会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宣读,由当事人、第三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听证的证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由听证会组成人员验证,不得在公开听证时出示。第二十八条听证会组成人员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疑问的,可以中止听证,退回补充调查,待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继续听证。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听证主持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费用
11、由申请人支付。第三十条听证会辩论阶段,在听证主持人的组织下,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听证主持人宣布辩论终结后,当事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第三十一条听证会全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H)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四)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七)其他听证的内容。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其中,当事人或
12、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字或者盖章。第三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依法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制作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听证会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报告。听证报告书内容包括:(一)案由;(-)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H)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五)处理意见和建议;(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三条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
13、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听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H)出现其他可以延期情形的。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中止听证:(一)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参加听证的;()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四)在听证过程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
14、到会,调取新的证据的;(五)出现其他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听证:(一)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的;(H)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四)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且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五)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到听证会结束,不得超过30日,延期听证、中止听证的时间不计入。听证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第三十九条听证结束后,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对当事人
15、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再次组织听证。第四十条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受委托组织、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1999年11月15日公布的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同时废止。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解读新修订的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4月20日公布。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一)贯彻实施新行政处罚法的需要。现行办法(
16、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行政处罚法的修订等,其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不能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听证权利的需要,比如行政处罚听证案件范围、听证期限、听证会组成人员、不公开听证等,亟需进行修改。(二)适应我省行政处罚听证实践的需要。现行办法经过20多年的实践以及基层反映,需要对听证会组成人员资格如何确定,听证回避申请如何处理,延期听证情形及听证时间的计算等问题加以细化明确,以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指导。因此,修订办法不仅是我省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17、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同时对完善我省法律制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重大意义。二、修订办法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根据新行政处罚法,对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现行办法分为8章节共37条,此次修订,修改27条、增加15条、删除11条,修订草案共7章43条。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扩大了听证适用范围。一是第六条根据新行政处罚法规定,扩大了听证适用案件范围;二是第七条对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进行了界定,并明确部门规章对“较大数额”有更低规定的,从其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行
18、使陈述、申辩权。(二)明确了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一是规定听证组织机关。考虑到委托执法情况下,受委托组织更了解案件情况,由其组织听证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第八条明确了原则上由受委托组织组织听证,委托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二是明确了听证会组织人员构成及要求。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九条明确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不得由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同时,鉴于听证案件必须经过法制审核的新规定,为避免法制机构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删除了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作主持人的规定;三是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的职责。()完善了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一是第十二条修改了听证参加人的范围;二是第十
19、四条完善了当事人的权利,第十五条新增了第三人的权利规定。(四)修改了听证的告知和提出程序。一是第十七条完善了听证告知书的内容;二是第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提出的期限;三是第十九条新增了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后在听证有效期内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允许;四是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进一步细化规范了行政机关收到听证要求后的工作。(五)细化了听证会的举行程序。一是第二十二条新增了同一处罚案件中2名以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组织的规定;二是第二十五条完善了回避情形,新增了回避申请的处理;三是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进一步规范了听证会的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四是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细化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内容,并新增加听证会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规定;五是第三十三条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新增了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规定;六是第三十四条新增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七是第三十五条新增了延期听证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完善了中止听证和终止听证的情形;八是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听证期限。根据新行政处罚法90日办案时限的规定及授权,新增了听证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