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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摘要毒品犯罪作为一种世界性的社会公害,始终坚持“严打”方针,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积极开展禁毒活动。然而死刑的适用在毒品犯罪中的重要程度,中国刑法并未对遏制毒品犯罪发挥有效作用,反而不利于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不符合现行刑法的世界发展趋势,与中国的国际经济地位不匹配。因此,回归对毒品犯罪的理性思考,通过严格的条件限制死刑,运输毒品等犯罪的死刑,对当今中国尤为重要。尤其是积极探索毒品犯罪死刑的替代刑罚以及替代措施,进一步丰富打击震慑毒品违法犯罪的犯罪手段,完善保障人权为具体的刑罚理念,可以有效地促进中国的刑罚制度走向合理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关键词: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国AB
2、STRACTWiththeadvanceofthehumancivilization,guaranteeofhumanrightsideathoughpopularfeeling,theworldtowardthedirectionofthelightpunishmentmitigation,restrictions,abolishedthedeathpenaltyfordrugcrimes,hasbecome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criminaljusticesystemtrend.Andinourcountry,notonlyintheconfiguration
3、ofthedeathpenaltyto,andinthenationaldrugcrimesindeathpenalty,deathisthehighestproportion.MeanwhiIe,drugs,crimeisagrowingtrendstilldeathpenalty.Thus,intheapplicabledeathpenaltyfordrug-relatedcrimesandtheanalysisofexistingproblemsandsolvenotonlyhasthenecessarytheoreticalstudy,butalsohasspecialandpress
4、ingpracticalsignificance.Thispaperreviewsdrugcrimesapplicabledeathpenaltyworldthebasisofprofoundrethinkingdrugcrimesapplicabledeathpenaltyinthecurrentsituationandexistingproblems,andcombinedwithactualsituationinChinaandrealisticsituationinChina,demonstratesthedeathpenaltyfordrugcrimesoflimittheneces
5、sityandfeasibility.KeyWords:Drugcrime;Applicationofdeathpenalty;Strictlimitationtheory;目录引言11 .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1.1 对毒品犯罪采取过于严厉的形势政策11.2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不合理11.3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唯数额论21.4 对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22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应严格限制的理由22.1 毒品犯罪死刑严格限制的原因22.2 人权保障的要求32.3 国际公约义务的要求32.4 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效果不佳的要求43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严格限制的司法构想53.1 消除唯数额论对
6、死刑适用的影响53.2 从犯性质的毒品罪的死刑适用一一以运输毒品罪为例53.3 犯罪人特殊情节下的死刑适用限制64 .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的可行性分析7结语8参考文献9引言根据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全球考察,从1948年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在165个反馈国家中就有81个国家已经废除死刑,目前为止法律上没有废除但不再判处死刑的有49个国家,保留死刑判决的有35个国家,多数欧洲国家已经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保留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亚洲和穆斯林国家,有一半以上对毒品犯罪不判或者不执行死刑。自建国初到改革开放前夕,中国宣告自己为“无毒国”。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毒品犯罪问题死灰复燃,八九十年
7、代基本是毒品的过境国,而现在我们从过境国变为消费国生产国,国内消费市场异常庞大,”多线入侵、全面渗透”的毒品犯罪形式日趋严峻。呈现出境外毒品泛滥、境内毒品类型新型化、毒品犯罪市场化、犯罪主题特殊化等特点。为了有效控制毒品犯罪的发展,我国在立法层面不断扩容死刑的适用,不断降低死刑适用条件,不断弱化死刑适用程序。在司法上,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强大,毒品案件破获量、抓获的犯罪人数,被判处死刑的人数都呈现上升趋势。打击的重点第一是主观恶性极深的而且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其二是将毒品走私入境,制造毒品且大量向人贩卖、武装等。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的人数是所有死刑犯中比例最高的。二战后,
8、人权问题空前发展随着人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死刑限制与废除是刑法轻刑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被誉为“文明国家的发展方向与目标二即使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只有极少数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毒品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且国际公约己经明确其为不属于“最严重的罪行”,不应该对其适用死刑。1结合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及死刑适用情况,死刑之于毒品犯罪的威慑作用是有限的,同时因为死刑具有本身无法避免的缺陷,所以,限制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是中国的必然选择。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问题是当前比较敏感的问题,也是一直以来比较受关注的问题。在零七年的一月,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在这之前毒品犯罪的死刑复核权是授权部分高级法院行使的。当今,在
9、刑事立法还不能一步到位废除死刑的情况下,通过刑事司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则是比较理想的选择,这也是学者们的共识。毒品犯罪是世界各国都予以严厉打击的犯罪形式,但在人权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毒品犯罪的死刑存废,成为了值得关注的问题。我国是在毒品犯罪上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目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可能废除,于是限制对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不仅必要,而且迫在眉睫。1.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1 对毒品犯罪采取过于严厉的形势政策实践中,毒品犯罪的数量是司法机关考量刑罚的重要依据,将毒品犯罪数量与定罪量刑画上等号甚至成为一些司法机关的惯常做法。换句话说,一旦缴获的毒品数量达到法定标准,就基本可判处
10、相应刑罚,甚至死刑。我国刑法关于适用死刑的毒品数量的规定主要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冰毒、海洛因50克以上以及鸦片IOoO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其起刑点是有期徒刑,最严重后果就是死刑)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毒品数量与毒品犯罪案件适用刑罚有直接联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量刑测度的可计算性、可分割性和直观性。但实践中,对毒品数量的把握往往趋于机械化、单一化。以吉火木子扎运输毒品案为例,吉火木子扎通过将毒品从昆明运往西昌的方式获得报酬,但在运输过程中被抓获,缴获的毒品(海洛因)重达1002克,且海洛因含量高达77%,对此,法院认为吉火木子扎构成运输毒品罪,而缴获的毒品数量1002克,数额巨大,判处
11、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火木子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裁定驳回,维持原判。从一审到二审的判决看下来,一起对社会危害性并不是极其严重,只是运输毒品的数量刚刚超过了1000克的案件,即被判处死刑。对此,最高法院有不一样的看法。最高法院认为吉火木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且因毒品数量1002克,认为数额巨大,应予严惩,但考虑被告人受雇运输毒品的动机仅仅是为了赚取少量的生活费,归案后不仅认罪态度好,而且系初犯,判处死刑有不当之处,最终裁定发回重审。可结果谁又会预料到呢?这会不会就是我们口中的严厉政策所带来的无法预计的影响。1.2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不合理其一,从毒品的数量角度看,毒品
12、数量是衡量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刚性尺度,是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具有直观、可分割的特点,便于量刑尺度的科学把握。“大连会议纪要”中指出,不能将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简化为仅有毒品数量,尤其是可能处以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法官都把毒品数量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法官会很少考虑犯罪者的其他情节,这样会容易导致死刑泛滥。这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其二,从药物纯度的角度出发。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款第二款规定,麻醉毒品的数量按照走私、销售、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数量计算,不得按照纯度计算。毒品的质量包括毒品的数量以及毒品的纯度,也就是说一定量下毒品的纯度直接决定了毒品的质量,且同一种毒
13、品,毒品的纯度越高,对社会的危害也就越大,所带来的影响也就会越大J根据第357条的立法本意是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便于其查办案件,同时也降低了因鉴定毒品纯度而产生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但是这与毒品性质相违背。毒品纯度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当涉案毒品的数量达到了能判处死刑的标准时,毒品的纯度往往决定了被告人的生死。鉴于对毒品进行纯度鉴定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财力,所以实践中基本上不对毒品的纯度进行鉴定,加之有的法官认为,毒品犯罪分子在进行交易时并没有考虑纯度,在量刑时将毒品的纯度进行折算,可能会出现对贩毒数量大的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却会很轻的情况,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1.3 毒品犯
14、罪死刑适用唯数额论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倾向于对毒品犯罪适用较重的法定刑,较高的重刑适用率必然导致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人数的增多,因此我国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率是比较高的。我国毒品犯罪与量刑审查死刑的立法规定,对量刑分析毒品犯罪和毒品犯罪死刑的实证标准,在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我国立法尚未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的现阶段来说,司法的必然选择就是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主要通过的方法就是消除唯数额论对死刑适用的极大影响,这关乎着罪犯的生死。1.4 对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从事实角度分析,毒品数量以及含量共同构成了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基础,毒品犯罪行为方式
15、和主观责任是在这一基础上影响着犯罪责任的严重程度。因此,若只考虑数量,不考虑含量显然是不全面、不科学的。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客观危害可从几点进行评价:一是毒品性质。毒品的种类不同,则危害程度不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损害程度也不同;二则是毒品含量值。即通过毒品数量与含量相乘得出的毒品含量值,能够更精准、更科学地反映毒品犯罪的涉案毒品量,对危害社会有更公平的测量评价,这是犯罪行为对毒品流转所起的作用。毒品从生产到最后被消费,流通程度反映了毒品扩散的程度,流通度越广,社会危害性越大。这三方面内容,都应在每个案件中得到考量,实践中若仅仅考虑到毒品数量从而对社会危害性给予评价,则只考量了其中一个要素,缺乏
16、全面性,进而导致缺乏公平性。2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应严格限制的理由2.1 毒品犯罪死刑严格限制的原因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毒品犯罪与杀人类的犯罪不同,毒品类并不立刻致死,且可以进行戒断治疗,有很大的挽救空间;第二,毒品犯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而杀人罪侵害的法益是人的生命法益,前者是社会法益,其危害程度显然不足以超过生命法益;第三,毒品犯罪的确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其物理源头是可控的,并不像杀人一样万物皆可为凶器,而毒品的材料源头是可控的;第四,毒品犯罪需要工作链条,犯罪链条的形成远比单纯的杀人放火要复杂,所以犯罪数量远不及杀人类;第五,在考虑到现代人权主义发展的要求,逐步实现
17、无死刑社会是趋势。在实际操作之时,理应通过严格并且实质性的判断来确定毒品犯罪死刑的限制,并且确定毒品犯罪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都适用于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范围。同时还需要合理利用立功制度的死刑责任和妥善处理毒品犯罪的共犯等刑事措施之间的关系,并严格限制减刑和假释的条件,以增强对毒品犯罪死刑的预防性。死刑在毒品犯罪中的适用应受到限制,逐步推进,同时应采取相应的社会教导措施。2.2 人权保障的要求人权概念产生以来,就成为宪法中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之一。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以不同的形式给自己的国家制定了人权。宪法是由17到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质是限制政府的一些权利,政府只在法律、法治的
18、轨道中的人权、自由和其他公民的权利保护。成千上万的人参与了革命,希望革命能带来普遍的人权保护。所以革命胜利后,用于确认胜利果实的宪法,当然要将人权保障写入其中。另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中写到:“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更为明显的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干脆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也充分体现了人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则出现在1918年,当时的苏俄宪法同样将被剥削劳动人民的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在宪法随后的发展进程中对于人权保障的态度和质量成为衡量宪法发展程度的标
19、志。这样就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宪法规范。其中一个重要的分类方法是将它们分为正确的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而这一现象的实质就是建立国家宪法关系主体的宪法义务。因此,它是强制性规范。然而,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宪法将被授予国家权力,并设置相关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其实质是人民政府设置的义务。”这样,宪法就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正确的规范,因为人作为权利的主体,表现为:“人们要求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2.3国际公约义务的要求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中,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罪行的惩罚。而最严重的罪行是指有致死或
20、者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行为。因此根据国际公约义务的要求来说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一准则是得到了国内国外一致认可的。一九五零年二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国务院关于禁止鸦片的命令。同年九月,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内政部工作指令禁止鸦片。一九六三五月,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央关于禁止鸦片和吗啡中毒的通知。而一九七三年一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禁止非法罂粟种植和贩卖鸦片等鸦片毒品的通知。在党的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制造罪,贩卖、运输毒品。一九八二年的三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惩治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对毒品犯罪作出了规定。一九
21、八八年一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惩治走私犯罪补充决定再次对毒品犯罪进行了补充。禁毒所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零年的十二月有了决定,这是在中国毒品犯罪的管制道路上第一个比较完善的监管。在确定药品和以及药品的种类的时候,确实履行了禁毒领域国际禁毒公约规定的所有国家义务。一九九七年十月实施修订后的刑法,提高了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两千年四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苯丙胺衍生物、杜冷丁、大麻烟、大麻油、大麻脂、可卡因、吗啡、盐酸二氢埃托啡、罂粟壳、罂粟、大麻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使得我国在禁毒法律的立法更慢慢完善。以上这么多数据不难表明我
22、国在不断地改进对毒品犯罪的监管制度,国际公约义务的要求也在潜移默化的影响。2.4 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效果不佳的要求(1)死刑的威慑力有限一直以来,民众对死刑的威慑力都有着一种迷信、不正确的认识,认为死刑的存在能最大限度地震慑犯罪的发生,是国家对于刑事犯罪打击的最有效手段。其实不然,民众误解了死刑的威慑能力。死刑的威慑功能具有局限性。犯罪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是个人与社会共同作用的结果,死刑的存在并不会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因为犯罪的根源与刑罚的轻重程度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2)死刑无缓冲生命只有一次,是至高无上的,是一切的基础。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惩罚手段,一旦适用就无力回天。不可逆转性是死刑
23、的最大特点,根本没有缓冲的余地。毛泽东以前对死刑做过一个形象的比喻,“人的头颅掉下来了,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像韭菜那样,割了一茬还可以长起来一茬,做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好的方法J死刑适用的越多,发生错判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每年执行死刑的数量属于国家机密,不对外公布,所以搜集不到精确的官方数据。有国外资料认为,中国每年判处死刑的人数在350010000人。也有国内学者认为,中国每年判处死刑的人数至少有15000人。“我认为中国实际每年判处死刑的人数只会比这个多而不会少。3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严格限制的司法构想3.1 消除唯数额论对死刑适用的影响以固定数额标准来确定毒品犯罪的情节,简单易行
24、,也很直观,这样的“数字司法”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唯犯罪数额或主要依据毒品所得来量刑,忽视了毒品犯罪中的其他情节对于量刑的参考价值,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出“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修正势在必行。毒品犯罪的严重后果之一是使受害者产生对毒品的依赖性,而毒品的种类繁多,每种毒品的危害性、成瘾性以及依赖程度均有所不同,所以单纯以毒品数量来进行确定刑罚的适用,特别是死刑的适用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在刑事立法、司法等方面,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并不具备相应专业的鉴定能力,应当在证据收集阶段交由专业的药物研究机构进行毒品的毒性研究,法官再根据专业的鉴定结果再进行裁判,可以较好地避免数额对死刑适用的不良影响。除此之外
25、,突破唯数额论的重要一个方面就是综合考虑其他酌定量刑情节。目前,在毒品犯罪中,犯罪人的个人身份、犯罪动机、行为模式、行为的直接后果以及落网后的认罪态度,在法官的自由裁量当中尚未得到很好的重视。酌定量刑情节,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事实上,酌定量刑情节可以反映人的行为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将面临什么样的情节应被看作是宽或较重的一个困难的问题,这取决于法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3.2 从犯性质的毒品罪的死刑适用以运输毒品罪为例运输毒品罪死刑的废止问题,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特
26、别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曾明确提出废除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问题。遗憾的是,最后的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均未对此做出回应。l9-但无论是从运输毒品罪的行为性质、刑罚配置基本原则还是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国际通行做法等进行分析,笔者认为,限制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是都是十分必要的。2008年的南宁会议纪要中指出,在处理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要体现打击处理的针对性,重点打击对象包括指使、雇佣他人运毒的犯罪分子、买家卖家和毒品所有者等。同时还指出,单纯的运输毒品犯罪具有辅助性、从属性特点,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通常是主观恶性较小,在整个毒品犯罪链条中所起的作为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
27、小,因此,在量刑上应当与其他毒品犯罪区别开来。但司法政策上的导向力量毕竟还是赢弱的,从立法上限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才能得到根本性解决。第一,从毒品运输犯罪的性质来看,从犯类毒品犯罪有必要限制死刑的适用。例如,运输毒品罪,毒品犯罪的运输在毒品犯罪过程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即使对毒品犯罪行为进行谴责和评价,其从属地位的重要地位也不容忽视JS因此,单纯对走私、贩卖、运输等类型的毒品犯罪进行同级别的处罚是不科学的,应将下级运输毒品犯罪剥离掉,从而实现刑罚阶梯模式的构建。第二,从刑罚安排的基本原则出发,从犯类毒品犯罪有必要限制死刑的适用。死刑是剥夺生命权的刑罚。这是极其残忍和具有酷刑的特点。但根据我国的
28、实际情况,我们应强调人道主义原则,不能立即废除死刑,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用死刑。正义原则的严重性要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相匹配,而从犯类毒品罪并非暴力犯罪,性质并非极其恶劣,其死刑也不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第三,从打击毒品犯罪的对象来看,从犯类毒品犯罪也有必要限制死刑。相比走私、贩卖和制造毒品犯罪,具有从属性质的毒品犯罪行为,如运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得多,同时,没有具体的直接受害者。在中国的刑事政策目标,为了防止犯罪和惩罚,因为死刑已注重预防而不是惩罚,显然不适用于从犯类毒品犯罪。第四,从犯罪的角度,限制死刑适用。对司法实践的分析,对从犯类毒品罪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但背后的多元化是犯罪集团集中度
29、高,这一群体在欠发达地区主要是失业者,其中大部分是为了赚取运费为运输毒品的“工具工本组大多数是穷人的生存技能和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漠,但已经成为家庭中的核心成员或支柱,但也带来了一个家庭的悲剧,导致更复杂的社会问题,造成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对社会。”因此,对于从犯类毒品罪,而不是i味地坚持刑罚思想,应该对行为的初始目的、实际影响以及惩罚效果等多方面进行考虑,使罪犯从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等多层次、多角度给予正确的、进步的、控制毒品犯罪问题。第五,从死刑发展趋势以及国际标准来看,限制死刑的适用具有必要性。随着国际刑法制度不断发展变革,目前,毒品犯罪死刑限制和废止己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在英国、美国、芬
30、兰、希腊等欧美发达国家,针对毒品犯罪己经废止了死刑的适用。其中,英国对毒品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终身监禁;芬兰更是将运输毒品行为定性为帮助毒品罪最高才处以两年的监禁刑;希腊则直接规定了违法毒物保管或者运输管理规定罪,最高刑为2个月拘役。E借鉴这些国家对打击毒品犯罪的做法,并结合死刑废止的国际刑法发展趋势,限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不仅顺应国际刑法发展潮流,更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和完善3.3 犯罪人特殊情节下的死刑适用限制(1)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毒品犯罪的不宜全部适用死刑我国部分地区,以广东珠三角地区为例,以家庭成员为主形成的团伙式毒品犯罪作案群体越来越多。此类案件由于犯罪主
31、体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而形成,具有其存在的特殊性,在审理过程中不能简单以共同犯罪主从犯来适用刑罚,对家庭成员均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下,也要从家庭人伦观念和人道主义出发,尽量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性加以区分,不宜全部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在坚持严厉打击毒品的基础上,给予最公平且人性化的判决(2)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建议一般不适用死刑在我们国家,由于不对吸食毒品者追究法律责任,所以司法机关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对可以确定该毒品属于犯罪分子个人吸食的,将不会计入犯罪数量。同理,对于以贩养吸的犯罪分子也应当有所区别对待。以贩养吸主要是指吸毒者通过少量贩卖毒品获得利润来维持其吸毒需求
32、的情形。要判断是否属于以贩养吸要把握好两点:第一点,吸食毒品者除了从事贩卖、运输等毒品犯罪行为赚钱费用,无其他可靠经济来源的;二是少量贩毒,所得利润不得明显超出所需毒资,否则不应认定为以贩养吸。以上两点就可以判断出是否属于贩养吸的情形。(3)因生活困难偶尔参与毒品犯罪建议不适用死刑受到社会发展种种因素影响,一些文化水平较低、劳动技能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为了寻找谋生之路,一念之失走入毒品犯罪道路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情况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有证据证明其是受到雇佣、指使参与毒品犯罪的被告人,若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侦破工作,且的确属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便该被告人涉及毒品犯罪数量达
33、到死刑数量标准,只要不是数量特别巨大,建议不宜判处死刑。4 .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的可行性分析涉及一个罪名的死刑限制的构想,在实际中,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否则切皆是空谈。在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当中,我们应当主要从审判的过程刑罚的创新两个方面进行限制。审判过程的限制。审判过程是一个涉及客观证据、犯罪人的主观态度、法条适用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首先,在审判的启动前,客观证据的收集应进行正确的挑选,包含毒品的数量和纯度、毒品的来源和扩散程度等等各个方面,必须具有全面性,客观地全面性有利于主观判断的合理性。其次,犯罪人的主观态度也是很重要的考量因素。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和初衷的邪恶性,犯罪行为和手段的危险
34、性,犯罪结果对社会的危险性,以及在落网后对自我行为的认知和是否积极配合挽救损失。这些主观的考量,在审判中都是可以做到,而且是不浪费成本的。再者,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条文的规定,同时,积极分析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这需要法院系统内部进行积极的毒品犯罪审判教育,提升审判员的审判思维,改正实务中存在的审判的“惰性”,从而让犯罪人获得一个公正的审判。刑罚的创新。既然谈论到死刑限制的问题,则必然产生一个刑罚的替代性的问题,我们应该用何种刑罚去替代被限制死刑的那部分刑罚的空缺呢?首先,我们应当积极利用现有的刑罚制度。既然我国提倡“少杀慎杀”,那么死刑缓刑制度就是限制死刑适用的最后一道屏障。死缓
35、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刑罚制度,它是在立法上不能废除死刑的条件下创设的,其目的就是减少死刑的发生。在立法未能取消毒品犯罪死刑的情况下,死缓制度给予了犯罪人两年改过自新的希望,在死刑和死缓之间摇摆不定之时,就应该坚决实行死缓。其次,在财产刑的执行方面,我国的刑法在毒品犯罪中规定了大量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可见经济处罚力度之大。个人认为,因为毒品犯罪资金流动性大,如果仅仅在审判阶段才没收财产,极有可能给予犯罪人转移财产的机会。因此,个人认为应在侦查起诉阶段就对犯罪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增强冻结查封的力度。同时,应当扩充没收财产的财产刑执行范围,完善财产追缴制度,充分地将犯罪的资金封锁,从而达到对毒品犯
36、罪的良好控制作用。t,5j结语毒品犯罪是一种国际犯罪,给社会和人民带来极大的危害。我们的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态度一直都很严厉,对毒品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对毒品犯罪的处罚经历了一个严格而缓慢的过程。刑罚轻缓化的国际趋势下,中国对非暴力犯罪的毒品犯罪,即使有深刻的社会原因,也要对其进行死刑处罚作出积极的努力。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也应在毒品犯罪的适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人权意识,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效力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限制死刑的适用,最终实现保障人权与遏制犯罪的目标。参考文献口宫文博.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M.黑龙江大学,2014.任惠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甘肃
37、政法学院学报,2015(5):79-87.3刘莲.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情节探讨D.西南政法大学,2014.4刘骏飞.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问题研究J.华人时刊旬刊,2014.5张心向,杨晨.司法裁判中毒品犯罪案件死刑适用的实证分析(未定稿)C第十一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路径与方案研讨会.2013.6汪芯羽.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思考一一以死刑改判为研究对象J.决策与信息旬刊,2013(6):39-40.7彭之宇.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问题研究M.吉林大学,20148耿慧茹.“合伙贩毒”及新型毒品犯罪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J.中国审判,2013(4):90-91.9莫洪宪.中国毒品犯罪死刑的概况及其控制J.政法论丛,2014(6):3-10.10何荣功.当前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限制与废除的主要障碍与对策J.法治研究,2013(6):26-32.1赵秉志,阴建峰.论中国毒品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J.法学杂志,2013,34(5):1-12.12师超.毒品犯罪死刑废除若干问题研究干.学理论,2014(30):80-81.13陈丹.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问题研究刑.法制博览旬刊,2013(07).14彭之宇.论我国毒品犯罪死刑辩护存在的问题J.学术交流,2014(4).15唐承非.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