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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一、幼有所育1.优孕优生服务(1)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服务内容: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支出责任: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2、(豫财社(2019)42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孕产妇。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2次孕中期健康检查、2次孕晚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4次健康指导和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开展1次血清学产前筛查和1次产前超声筛查,为筛查出的符合条件且自愿接受产前诊断的高风险孕妇(胎儿)免费提供1次产前诊断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事项,由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承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比例承担。我省支出事项部分按照河南省人
3、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妇联。(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生育妇女。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
4、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4)婚前保健。服务对象:符合婚姻登记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河南省,并在我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河南省免费婚前保健工作实施方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5)基本避孕服务。服务对象:育龄夫妻。服务内容:
5、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服务标准:L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财政、医保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支出责任: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
6、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6)生育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
7、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2.儿童健康服务(7)预防接种。服务对象:O6岁儿童。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支出责任: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
8、(2019)42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局。(8)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1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饮食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
9、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事项,由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承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比例承担。我省支出事项部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中医管理局。3.儿童关爱服务(9)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
10、放基本生活补贴。服务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妇女联合会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74号)执行。省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自然增长机
11、制。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按照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发放方式和资金渠道进行保障。支出责任: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10)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对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47号)执行。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
12、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47号)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省、市、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Il)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
13、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2号)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省、市、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二、学有所教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2)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服务内容:发放生活补助,减免保教费。服务标准:按照年生均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在此基础上,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按照年生均600元标准补助保教费。支出责任:生活
14、补助费资金由市县统筹解决,保教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5 .义务教育服务(13)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国家和省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720元,初中94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300元;统一城乡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每生每年补助30元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
15、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支出责任: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4)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服务标准: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小
16、学一年级字典14元。省规定课程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教科书免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5元。市、县级制定免费提供本级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支出责任: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省定课程由省财政负担,市、县级自定课程由市、县级负担,具体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支付方式为省级集中支付,具体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资金支付方式的通知(豫财教(2020)16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5)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对义
17、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支出责任:中央与我省按5:5的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6)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服务对象:欠发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服务标准:基础标准每生每天5元。支出责任:国家计划地区所需经费由中央负担;地方计划地
18、区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6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7)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可以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可以分为23档。支出责任: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
19、8:2的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8)普通高中免学费、住宿费。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原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服务标准:免除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对在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除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
20、免学费、免住宿费标准给予补助。支出责任: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西部大开发政策县由中央、省按8:2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县(市)由中央、省按6:4共同承担;非原建档立卡其他3类学生西部大开发政策县由中央、市县按8:2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县(市)由中央、市县按6:4比例共同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7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9)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
21、地可以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可以分为23档。支出责任: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服务标准:按照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2、支出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所需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生源地为中央确定第一档省份的,按8:2的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担,其中:省属学校由省级承担,市、县级所属学校由省与市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执行。国家免学费政策范围以外的地方扩面所需资金由我省自行分担,具体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担。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劳有
23、所得8 .就业创业服务(21)就业信息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文件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
24、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文件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3)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
25、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文件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服务对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
2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流动人员。服务内容:档案的接收、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服务标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
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5)就业见习服务。服务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
28、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19)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梦想启航河南省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豫人社函(2023)13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等文件要求执行。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由各级政府承担,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6)就业援助。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
29、业且符合条件的,按照要求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3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7)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服务内容
30、: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服务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级政府明确。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我省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其余部分由我省各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8)“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5义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X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
31、上。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9)劳动关系协调。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支出责任: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市、县级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0)劳动用工保障。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内容:提
32、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9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31)失业保险。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服务标准:相关费用标准和具体方案由省级政府确定。支出责任:省级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2)工伤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
33、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病有所医10 .公共卫生服务(33)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
34、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4)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和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数据。服务
35、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中医管理局、疾控局。(35)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
36、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版)等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支出责任: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疾
37、控局。(36)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
38、委、疾控局。(37)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20)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22)执行。支出责任: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39、(豫财社(2019)42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8)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每年随访1次。支出责任: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疾控局。(39)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
40、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40)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分类干预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
41、2020年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局。(4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支出责任:
42、中央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疾控局。(42)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疾控局。(43)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
43、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医保局。(44)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各级政府分级分类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45)农村妇女两癌检查。服务对象:3564岁农村妇女。服务内容:提供宫颈癌检查、乳腺
44、癌检查、检查异常/可疑病例随访管理、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和社会宣传。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各级财政统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解决。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妇联。11 .医疗保险服务(4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等有关规定认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45、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4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认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
46、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2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2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47、,各级政府按照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税务局。12 .计划生育扶助服务(48)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元。支出责任: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