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立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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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立佳”)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编制了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第一节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二、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

2、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可行性及必要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丽)屋第二节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3、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也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的适当性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4、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数量适当。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第三节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批文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5、:(一)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一)转股价格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

6、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相应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l=PO/(l+n);增发新股或配股:Pl=(PO+Axk)/(l+k);上述

7、两项同时进行:Pl=(PO+-Ak)/(l+n+k);派发现金股利:Pl=PO-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l=(P0-D+Ak)/(l+n+k)o其中:Pl为调整后转股价,PO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

8、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

9、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

10、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第四节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规定(一)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

11、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979.98万元、5,045.14万元及573.72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4,866.28万元。本次可转债拟募集资金不超过31,7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12、其他条件,符合注册办法对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特殊规定,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之“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一般规定”及“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特殊规定”。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年产23万吨环保新材料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

13、性支出。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二)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三)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形:1

14、、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一般规定(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之“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规定”之“(一)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之“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之“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规定”之“(

15、一)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之“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72.42%、66.52%、66.99%及65.55%,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维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731.37万元、-17,334.69万元、11,61

16、4.26万元和17,895.61万元,公司现金流量整体情况良好。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四)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五)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18、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六)发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并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审计对象、审计

19、时限、工作程序、具体实施、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中兴华审字(2021)第030049号”、“中兴华审字(2022)第030181号”和,中兴华审字(2023)第0302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1-9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20、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八)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21、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九)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

22、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23万吨环保新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23万吨环保新材料项目和补充

23、流动资金,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23万吨环保新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特殊规定(

24、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1、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2、面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3、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4、评级公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5、债券持有人权利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5、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

26、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相应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l=PO/(ln);增发新股或配股:Pl=(P0Ak)/(l+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l=(POAk)/(l+n+k);派发现金股利:Pl=PO-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l=(PO-D+Ak)/(l+n+k)o其中:Pl为调整后转股价,PO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

27、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

28、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7、赎回(1)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2)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

29、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XiX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8、回售(

30、1)有条件回售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

31、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2)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

32、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33、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2)修正程序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

34、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为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35、,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36、的价格计算。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四、本次发行符合V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截至2023年9

37、月30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况。(一)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关于第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的理解与适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四)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1,700.0

38、0万元(含本数),其中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及补充流动资金合计为4,374.25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13.80%,未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o综上,本次发行符合V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五、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第

39、五节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已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已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已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40、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第六节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进一步提升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本次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

4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第七节结论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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