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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2024年1月10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基本概念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主要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组成,也可能包括上下游经营者,或者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经营者。第三条总体要求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
2、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第四条禁止组织从事垄断协议的一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是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主要表现形式。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前款所称从事,包括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第五条垄断协议的形式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除外。第六条横向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
3、得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的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行业协会不得以价格自律、行业整顿、维护市场秩序等名义为本行业的经营者设定商品价格或者限制其自主定价权,也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行业协会不得对本行业的经营者作出减产、停产、设定生产配额或者比例、限量供应、停止销售等关于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决定,也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通过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
4、品的生产数量,通过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等。(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划分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市场份额、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也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划分原材料的采购区域、供应商、种类、数量、时间等。(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限制购买、使用、租赁、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或者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五)联合抵制交易。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
5、经营者的商品,或者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七条纵向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禁止的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
6、断协议。对于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行业协会或者经营者能够证明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第八条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形行业协会不得通过下列行为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意见、标准、自律公约等;(二)通过会议、邮件、电话、函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三)通过会议、邮件、电话、函件、即时
7、通讯工具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虽未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调一致行为;(四)其他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第九条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情形行业协会不得通过下列行为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一)采取设置入会要求、没收保证金、设定违约金、限制会员权益、取消会员资格、通报批评、联合抵制、暂停经营活动等惩戒措施,强迫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二)采取将垄断协议实施情况与会员奖优评先挂钩等激励措施,引导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三)行业协会自身或者通过第三方机构对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监测;(四)采取搭建平台、设立专班、建立协调机制等保障措施,为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性
8、条件;(五)其他组织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第十条高风险行为行业协会应当避免从事下列可能为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性条件的行为:(一)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交换、讨论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通报竞争性敏感信息;(二)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预测价等,或者制定供本行业经营者参考的价格计算公式,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协调商品价格;(三)发布不实或者夸大的成本趋势、供求状况等市场行情信息,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协调商品价格。前款所称竞争性敏感信息,是指商品的成本、价格、折扣、数量、质量、营业额、利润或者利润率以及经营者的研发、投资、生产、营销计划、客户名单、未来经营策略等与市场竞争密
9、切相关的信息,但已公开披露或者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除外。第十一条垄断协议豁免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不予禁止。行业协会可以就垄断协议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为本行业的经营者提供指导,并支持本行业的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豁免申请。第十二条行业协会的经营者身份行业协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时,不得违反反垄断法规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第十三条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第五章
10、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定交易、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等方式妨碍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对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除或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投标等经营活动、限制或强制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第十四条协助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业协会不得基于行政机关的要求、委托,或者通过与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发布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函件、会议纪要,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协助行政机关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第十五条公平竞争审查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经
11、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第十六条自律合规倡导行业协会应当借助连接政府与经营主体的独特优势,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职能,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职能,加强自身反垄断合规建设,采取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治规则等方式,指导、帮助会员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尽早识别、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第十七条内部合规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合规管理,避免从事或者被会员控制利用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行业协会
12、建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制定反垄断合规行为准则;(二)建立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三)设置反垄断合规部门或者人员;(四)建立反垄断合规奖惩制度;(五)加强反垄断合规培训。第十八条合规风险识别与控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业特征、市场情况等识别现实和潜在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鼓励行业协会制修订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意见、标准、自律公约等时,对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不予发布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发布。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反垄断合规举报机制,为协会工作人
13、员、会员等举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提供便利,并承诺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不因举报行为采取任何对其不利的措施。第十九条加强沟通鼓励行业协会主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沟通,提供行业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情况等材料,提出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的意见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条加强合规指导行业协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预防和制止会员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一)指导会员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二)对会员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提示会员不得以行业协会为平台或者媒介从事垄断行为;(三)发现会员涉嫌从事垄断协议等违法行为时,采取告诫、通报、取消会员资
14、格等措施进行教育惩戒;(四)其他指导会员加强反垄断合规的措施。发生前款第三项情形的,鼓励行业协会及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者指导会员尽早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从事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提醒会员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对符合宽大适用条件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一条配合调查行业协会发现自身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或者已被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立案或者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后续调查,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第二十二条配合约谈行业协会及其会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反
15、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行业协会及其会员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予以整改,提出消除行为后果的具体措施、履行时限等,并提交书面报告。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上述部门共同实施约谈。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行业协会从事或者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行业协会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经营者发挥的作用、垄断协议实施的情况等因素。行业协会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16、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业协会具有胁迫会员达成垄断协议、阻止会员退出垄断协议、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第二十四条信用惩戒对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业协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第二十五条加强部门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等加强沟通协调,推进竞争监管和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等更加紧密衔接,由监管执法的个案对接转向深层次制度对接,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形成协同规制合力。第二十六条指南的解释本指
17、南由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解读为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出台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一、起草背景行业协会是政府和经营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部分行业协会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组
18、织会员企业从事垄断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不利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查处涉及行业协会的典型垄断案件50余件,有力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反垄断法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定相对原则,行业协会对明晰行为规则、加强反垄断合规有较强期待。委员会办公室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做好衔接的基础上,坚持立足国情、突出问题导向、充分把握规律、注重兼收并蓄,结合行业协会发展现状、运行机制、治理模式等,研究起草指南,为行业协会规范履职设置“红绿灯”,引导行业协
19、会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推动行业协会依法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二、起草过程指南起草过程中,委员会办公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认真总结国内执法实践,合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深入开展研究论证。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难点问题。聚焦行业协会反垄断监管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借助反垄断专家智库力量深入研究行业协会参与垄断行为的特点规律、产生原因和规制体系,为指南起草提供有力理论支撑。(二)紧密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社会
20、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律所、专家学者等开展广泛调研,确保指南重点突出、务实管用,更好规范行业协会行为,有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三)准确把握规律,全面总结执法经验。系统梳理国内外行业协会反垄断监管执法经验,准确把握行业协会发展特点和规律,认真分析行业协会垄断风险并有针对性地作出回应,确保指南契合我国行业协会发展阶段和反垄断监管执法需要。(四)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凝聚各方共识。2023年5月,在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经营主体和专家学者意见,多次召开行业协会座谈会、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确保指南科学有效、切实可行
21、。三、主要内容指南共26条,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加强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建设。主要内容如下:(一)指南第一条至第三条为原则性规定。明确指南目的、依据以及行业协会概念,提出行业协会反垄断监管的总体要求,强调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二)指南第四条至第十五条细化行业协会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具体情形。包括: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以经营者身份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22、争。针对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即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指南区分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类型,从组织达成、实施两个维度作出详细规范。()指南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指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强调行业协会应当依法自律,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合规建设、防范合规风险;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并从合规管理制度、垄断风险识别与控制、内部举报机制、沟通咨询、会员合规指导、配合调查和约谈等方面进行阐释。(四)指南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法律责任及考量因素。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有关法律责任时应当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行业协会
23、发挥的作用、经营者发挥的作用、垄断协议实施的情况等因素,列明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规定了信用惩戒有关情形。(五)指南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协同监管及解释作出规定。强调应当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管共治,形成协同规制合力。指南由委员会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主要特点指南立足我国实际,全面总结反垄断监管执法经验,为行业协会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助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高质量发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划出行为底线,稳定市场预期。指南聚焦行业协会多发易发的垄断风险,从行业协会、经营者、行政主体等三个维度详细列举具体违法情形,为行业协会划出行为底线,设置好“红灯”。同时指出
24、行业协会可能从事的三类高风险行为,设置好“黄灯”,帮助其更好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发生。二是倡导合规建设,健全长效机制。指南结合行业协会实际,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依法自律,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切实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多措并举指导会员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预防和制止会员从事垄断行为,构建反垄断合规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多元共治,形成工作合力。指南引导行业协会借助连接政府与经营主体的独特优势,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职能,鼓励行业协会主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沟通。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推进竞争监管和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等更加紧密衔接,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形成协同规制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