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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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长武县实际,制定长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长武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

2、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合理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对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实施的管理行为。第四条本规划实施前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第五条长武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划标准第六条零售点申请人、经营场所的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 .申请人为公民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

3、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条件1.“与居住场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1) “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2) “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架结构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店中店、报刊亭、违章建筑、

4、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3)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4)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实地考察、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2.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经营场所应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第七条合理布局标准(一)零售点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标准本规划合理布局采取距离控制、总量控制和“总量+距离”控制的模式。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距离标准。总量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

5、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总量+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同时符合规定的距离控制标准。(二)市场单元网格划分跟据长武县居民居住特点,参照城乡建设规定、市场类型、消费环境等因素,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按照地域依次分为县域、城区和乡镇三级单元。网格单元作为零售点布局控制基础单元,结合商圈、市场、路段、居民区等特点,按照城居区、村居区、工矿厂区、商业区等市场单元模块细分,形成模块化市场单元。(三)零售点规定数量网格单元内零售点规定数量由长武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地理位置、经济发展、人

6、口数量、消费需求等因素建模测算合理确定。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对已经超出零售点规定数量的网格单元,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达到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定数量后,实行“退一进一”,逐步调整优化。(四)模块建立如下:1.县域单元格为长武县全域,东西长29.5千米,南北长35.3千米,总面积570.3平方千米。在东经107。38米3”10758,20”,北纬34。59,3935o18,44”之间,2 .城区市场单元网格:将长武县主城区街道划分为22个单元网格(牛弘北路、浅水北路、昭仁大街、育才路、浅水南路、新都汇步行街、牛弘南路、北大街、建苑巷、西大街、东大街、南大街、北新街、忠烈路

7、、宜禄街、七五路、炭市街、南关路、建苑路、柳毅路、北新街胡同、地掌街道、),东至玉祥加气站,南至永宁路,西至陶谷北路,北至牛弘北路。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按照总量+距离模式布局。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50米;城区其他背街小巷出入口面向街道的,由街道向内延伸300米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距离不少于80米;封闭式居民小区内(以小区大门、围栏为标准)有独立的商业区且具备经营烟草制品条件的,常驻人口在500人以上设置零售点1个,不足500人的按500人计算,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且零售点距离不少于80米,但最多不超过3个,住宅小区内无商业区的,不

8、设零售点;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以小区大门、围栏为标准)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划执行。3 .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及社区市场单元网格:按照长武县各乡镇政府、党群服务中心及社区(撤乡镇后形成的社区)所在地主要街道划分为13个单元网格(巨家镇街道、路家社区街道、亭口镇街道、冉店党群服务中心街道、罗峪党社区街道、昭仁街道办事处街道、马寨社区街道、彭公镇街道、相公镇街道、芋元党群服务中心街道,丁家镇街道、洪家镇街道、枣园镇街道),单元网格内按照总量+距离布局,零售点之间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小于80米。4 .行政村区域内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按300户计算,超过300户增设一个零

9、售点。5 .矿区及工业区零售点按照所处区域标准执行。6 .旅游景区、游乐场、体育场等室外区域内零售点之间参照其所处区域标准执行。7 .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文件,对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且以独立店面设置便利店的加油站,在区域内设置1个零售点;(五)特殊布局以下情形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数量和距离限制:1 .营业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超市(不含仓储、过道等场所),不受最小市场单元格数量、间距或距离限制。2 .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独立商务中心并对内销售的酒店、度假村、娱乐场所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按照一户

10、一证发放许可证。3各类综合性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服装、汽配、家具、建材以及物流等专业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按固定门店数设置,每100户固定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按H)O户计算,每个市场内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且之间距离不得少于100米。对已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划,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逐步做出调整,逐步达到本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市场沿街的零售点布局,不适用于此项规定,应符合本条第(四)款1、2目的规定,本目所规定两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4.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属于行政村的,按

11、照所属行政村设置零售点,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所属区域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乡道、村道公路沿线零售点按照所属行政村设置零售点。(六)触控机制1.保护性冻结。市场单元在动态评测周期内因拆迁、改建等城市规定因素或受政策法规、社会发展影响发生动态变化,出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零售户利益的目的,将该市场单元予以零售许可冻结。2.因县域经济、交通发展原因,单元格内规划数量有增加需求的适时进行公示后予以增加。第八条较高级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的,参照以下标准和本规划第七条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间距的限制予以适当放宽,但新址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12、的必须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间距限制: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的残疾人,能够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有效书面证明且本人经营,首次申请的,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划第七条第一、二款间距标准的50%执行;2 .听力残疾:一、二、三级的残疾人,能够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有效书面证明且本人经营,首次申请的,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划第七条第一、二款间距标准的50%执行;3 .言语残疾:一、二、三级的残疾人,能够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有效书面证明且本人经营,首次申请的,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划第七条第一、二款间距标准的50%执行;4 .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的残疾人,能够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有效书面证明且本人经营,

13、首次申请的,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划第七条第一、二款间距标准的50%执行。(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放宽办证条件:1 .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2 .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3 .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4 ,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但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5 .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6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第三章不予许可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二)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以及精

14、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的;(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六)申请人

1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九)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十)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十二)申请人属于烟草系统干部、职工的;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营销、专卖、内管、物流部门的干部、职工近亲属在本人直接管理或服务范

16、围内申请的。(十三)经营场所方面1 .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2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板房(彩钢、玻璃搭建)、临时建筑、违章建筑、设于大门两侧的小房间,供看守大门、登记访客、收发邮件快递或占用居民楼公用巷道、公共消防通道、楼梯间、地下室、地下车库等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3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楼梯间、储藏室、车库、农村院内等;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但申请人承诺其与经营场所相连的生活起居区域属于经营场所,并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的除外;4 .

17、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或存放化工、油漆、农药、化肥、香精、建材、药品、化妆品、装潢等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有害等商品的场所;涉及经营调料调味品、生熟肉类屠宰加工、鱼类海鲜等挥发有特殊气味的,容易造成卷烟串味污染;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咖、影剧院、娱乐等场所;5 .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人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6 .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烟草制

18、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美容美发美甲、保健按摩、化妆洗涤、医药卫生、医疗器材、足疗保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家电家具、床上用品、音像制品、服饰制售、金银珠宝、汽车销售、停车修车、汽车服务、修理修配、物流快递、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摄影扩印、药妆器械、通信器材、农机农具、农畜养殖、废品回收、图书报刊、游戏厅、网吧、剧院、宠物店、渔具店、茶馆、会所、小宾馆、水果店、干果店、祭祀用品、快递超市、电子商品、图文打印、运输信息、旅行社、小饭馆、茶叶专营店、蛋糕店、照相馆等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等业态,或生产加工厂、修理店以及公厕附近等

19、有异味、污染不洁的场所。(十四)经营模式方面1 .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2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烟草制品的;(十五)特殊区域1 .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及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100米(含100米)为半径范围内;乡镇及行政村(含自然村)中小学、幼儿园及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含50米)为半径范围内;2 .各级党政机关内部3 .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网吧、游戏厅、医疗卫生机

20、构内部、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4 .违章建筑或在政府城市建设、规定拆迁或有关执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以相关文件、通知为准)。5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三)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四)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五)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六)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

2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八)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九)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十)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及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100米(含100米)为半径范围内;乡镇及行政村(含自然村)中小学、幼儿园及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含50米)为半径范围内;(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经营场所条件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

22、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卷烟零售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经营场所内其它区域视为辅助经营场所,属监管范围。申请人堆放烟草制品等相关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属监管范围。“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铺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固定经营场所”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活动板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

23、拆建筑、集装箱屋、报刊亭、电话亭、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经营场所”指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如店招、货架、柜台等,不包含无实际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第十二条本规划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行人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申请人主店面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主店面中间线。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场。(测量标准见附件)。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地方人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据

24、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等均包括本数或本级。第十五条长武县烟草专卖局在本合理布局规划运行过程中,当制定合理布局规划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规划制定机关应当对合理布局规划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第十六条本规划由长武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8月28日实施的长武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自动废止。如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长武县交通状况、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

25、再依法适时调整。附件1长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长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划),制定本标准。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长武县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第二条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第三条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的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第四条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26、。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第六条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第七条测量标准。1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人行道道路道路(图1)2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人行道人行道道路道路(图2)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

27、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申请点E二U人行道一T人行道道路K道路人行道人行道F_丁零售点间距=a+b(图3)4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间距=a+b+cb(图4)5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应贴近墙角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道路人行道,L_3零售点间距=a + b人行道图道路6 .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

28、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7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8 .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9 .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10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的距离为准。IL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12.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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