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二十起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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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二十起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22 年 11 月 17 日)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目录1. “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 1722号】一涉横向垄断协议的合同效力认定2. “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一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审查3. “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 2253号】一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认定4. “涉沙格列汀片剂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 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

2、终388号】一非垄断案由案件中的反垄断审查5. “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509号】一横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计算6. “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 高法知民终1790号】一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中的反垄断审查7. “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 法知民终395号】一公用企业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8. “海南消防检测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知行终880号】一反垄断罚款基数“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理

3、解9. “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一 “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以及“上一年度”的理 解10. “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广.州 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行初12号】一行业协会行为的反垄断审查L “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一涉横向垄断协议的合同效力认定【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 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 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案)【基本案情】在

4、吉利驾培公司、承融驾培公司与东港驾培公司等13家被诉驾培单位以及第 三人浙东驾培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同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的涉案15家 驾培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联营公司即浙东驾培公 司,固定驾驶培训服务价格、限制驾驶培训机构间的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流动,涉 案15家驾培单位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如报名、体检、制卡等)均由浙东驾培 公司统一在同一现场处理,浙东驾培公司对应收取服务费850元。其中,联营协 议第三条具体约定联营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涉案15家驾培单位中的 吉利驾培公司和承融驾培公司以该15家单位构成垄断经营为由,向法院起诉,请 求确认联营协议及自律

5、公约无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中 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条款无效,但同时认为,浙东驾培公司统一处理涉案原 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可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其收取850元服 务费的行为符合垄断协议豁免条件。吉利驾培公司、承融驾培公司不服,提起上 诉,请求改判确认联营协议中股本结构条款无效,东港驾培公司等13家被诉驾培 单位提出的固定价格协议豁免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达成垄断 协议的经营者欲以该协议具有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五项情形为由主张豁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具有上述五项法定情形之一 项下所指积极的竞争效果或经济社会效果

6、,且该效果是具体的、现实的,而不能 仅仅依赖一般性推测或者抽象推定;一审法院在经营者没有提供真实、有效证据 支持其豁免主张情况下,主要根据一般经验推定浙东驾培公司统一提供服务的效 果,直接认定其统一收费符合垄断协议豁免情形,适用法律不当。合同条款违反 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原则上无效;如果合同无效部分会影响其他部 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也应无效;涉案联营协议第三条的约定主要是当事人实施横 向垄断协议、实现市场垄断目的的手段;判断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是否因违反反垄 断法而无效时,还应该考虑消除和降低垄断行为风险的需要,实现反垄断法预防 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7、,确认案涉 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全部无效。【典型意义】本案强调当事人主张垄断协议豁免应当承担具体证明有关实际效果的举证责 任,同时明确了认定涉横向垄断协议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则、考量因素与价值目 标。本案裁判对于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反垄断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消除和降低垄断 行为风险隐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 的,具有示范意义。2 . “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一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审查【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 司诉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基本案情】2015年泰普公司

8、起诉华明公司侵害其“一种带屏蔽装置的无励磁开关”发明 专利权,双方于2016年1月签订“调解协议”(未经法院确认,实为和解协 议),约定:华明公司仅能生产特定种类的无励磁分接开关,对其他种类的无励 磁分接开关只能通过泰普公司供货转售给下游客户,且销售价格要根据泰普公司 供货价格确定;在海外市场,华明公司为泰普公司持股的泰普联合公司作市场代 理,不得自行生产或代理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且销售价格与泰普公司的供货价 格一致。2019年华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和解协议属于垄断协议,违 反反垄断法,应认定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和解协议不属于垄断协议,判决 驳回华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华明公司不服

9、,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 为,如果专利权人逾越其享有的专有权,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则涉 嫌违反反垄断法。涉案和解协议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缺乏实质关联性,其核 心并不在于保护专利权,而是以行使专利权为掩护,实际上追求排除、限制竞争 的效果,属于滥用专利权;涉案和解协议构成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 售数量、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 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和解协议全部无效。【典型意义】专利权是一种合法垄断权,经营者合法行使专利权的行为不受反垄断法限 制,但是经营者滥用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则受到反垄断法规制。该案明 确了涉

10、及专利权许可的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判断标准,就审查专利侵权案件当事 人达成的调解或和解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作出了指引,对于规范专利权人合法 行使权利、提高全社会的反垄断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3 .“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一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认定【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53号(进贤县温圳镇艺术幼儿园诉进 贤县温圳镇六佳一幼儿园、万珍、进贤县温圳镇艾乐幼儿园、进贤县温圳镇金贝 贝幼儿园、进贤县温圳镇才艺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基本案情】艺术幼儿园主张其与六佳一幼儿园等其他四家幼儿园共同签订合作协议,约 定合作各方对收入和开支共同结算并平均分配利润,六佳

11、一幼儿园等四家幼儿园 对艺术幼儿园的人数减少和其不在特定区域开设幼儿园进行补偿。后因该四家幼 儿园未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故艺术幼儿园起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六佳一幼儿园支付补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五家幼 儿园签订涉案协议并确认了收费标准,划分了当地幼儿园市场,该行为明显具有 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且在特定时间内实现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涉案协 议因违反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故判决驳回艺术幼儿园的诉讼 请求。艺术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协议明确约定 了固定和上涨价格、个别经营者退出相关市场等内容,不仅明显具有排除、限制 竞

12、争的目的,而且也实际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协议 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并无不当。艺术幼儿园请求六佳一幼儿园和万珍向其支付协议 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 持。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垄断行为限制公平竞争,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由此而产生的收益不应得到 法律保护。本案阐明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为垄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救 济,而不为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提供不当获利的机会。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根 据该协议主张损害赔偿,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人民法院对该类请求不予 支持。本案对于打击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13、秩序、引导幼教行业良性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4 .“涉沙格列汀片剂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一非垄断案由案件中的反垄断审查【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阿斯利康有限公司诉江苏奥赛 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基本案情】瑞典阿斯利康公司为一种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专利号为01806315. 2、名称为 “基于环丙基稠合的毗咯烷二肽基肽酶IV抑制剂、它们的制备方法及用途”的发 明专利的继受权利人,专利产品为沙格列汀片。涉案专利原权利人为使专利权效 力免受挑战,曾与无效宣告请求人(奥赛康公司关联方)达成和解协议,约 定:请求人撤回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请

14、求人及其关联方即可获许在涉 案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5年多实施涉案专利。后请求人依约撤回无效宣告请 求,并由其关联方奥赛康公司实施涉案专利。之后,阿斯利康公司诉至法院,主 张奥赛康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一审法院认为,奥赛康公司方有权依据涉案和 解协议实施涉案专利,故判决驳回阿斯利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阿斯利康公司 不服,提起上诉,后又以双方于二审审理期间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最高 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撤回上诉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涉案和解协议符合 所谓的“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外观,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其是否违反反垄断 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之后再决定是否准许撤回上诉。经审查,综合考虑涉案 专利权

15、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等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典型意义】“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是药品专利权利人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直接或 者间接的利益补偿(包括减少仿制药申请人不利益等变相补偿),仿制药申请人 承诺不挑战该药品相关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延迟进入该专利药品相关市场的协 议。本案是目前中国法院首起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作出反垄断审查的案 件,虽然只是针对撤回上诉申请所作的反垄断初步审查,而且最终鉴于案件具体 情况也未明确定性涉案和解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但该案裁判强调了在非垄断 案由案件审理中对当事人据以提出主张的协议适时适度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必要 性,指明了对涉及“药品专利反

16、向支付协议”的审查限度和基本路径,对于提升 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意识、规范药品市场竞争秩序、指引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审查 具有积极意义。5 . “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一横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计算【案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509号(延安市嘉诚混凝土 有限公司与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基本案情】嘉诚公司自2018年3月开始向福建三建公司供应混凝土。包含嘉诚公司在内 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联合声明,自2018年7月1日开始,所 有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在原价基础上上浮60元。2018年7月13日,嘉诚公司 与福建

17、三建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全面上涨45元。同 月,原陕西省工商局接到嘉诚公司等涉嫌垄断的举报,于2018年8月启动调查, 但嘉诚公司对混凝土供应单价并未作出调整,亦未向福建三建公司告知相关情 况。自2019年4月开始,福建三建公司和嘉诚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同标号 混凝土在先前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再次上涨25元。2019年8月,陕西省市场监管 局对嘉诚公司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作出处罚决定。2019年 9月底,嘉诚公司对福建三建公司的混凝土供应结束,10月双方组织结算。在嘉 诚公司向福建三建公司主张欠付混凝土货款时,福建三建公司得知嘉诚公司因实 施垄断行为被

18、行政机关处罚,遂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嘉诚公 司赔偿相应损失。该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因形式上的契约自由不能成为实施 垄断行为一方违法行为的合法外衣。经营者达成涨价协议对交易相对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横向垄断协议损害赔偿,对难以脱离当地供 应市场或对技术支持需求较高的商品,应以垄断协议所固定价格与此前在自由市 场竞争中与交易相对人所约定产品价格的差值进行计算。故判决福建三建公司向 嘉诚公司支付欠付合同款约60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公司支 付因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金约143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 上诉。【典型意义】本案是横向垄断

19、协议的受害人在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认定被诉垄断行为违法 并作出行政处罚后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垄断行为受 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基本途径,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方式。本案基于经济学原 理和一般市场交易规律,对不同交易形态特征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数额认定和计算 路径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同时也生动展现了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 接,对于形成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合力、切实提升反垄断法实施效果具有典型意 义。6 . “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中的反垄断审查【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诉中超

20、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纠纷案)【基本案情】经中国足协授权,中超公司取得中超联赛资源代理开发经营权。中超公司于 2016年网上公开招标2017-2019年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映脉公司以相应 报价中标,由此取得独家经营中超联赛图片资源的权利,而体娱公司未中标。但 体娱公司仍于2017年、2018年派人进入中超联赛现场拍摄图片并销售传播,期间 中国足协出面发布声明予以制止以维护映脉公司的独家经营权。体娱公司于2020 年6月24日以中超公司、映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映脉 公司进行交易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停止垄断行

21、为、 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超公 司、映脉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两公司从事被诉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判决驳 回体娱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体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滥用权利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由权利内在的排他 属性所形成的“垄断状态”并非权利滥用行为。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在中超联赛 图片经营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中超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授权映脉公 司独家经营2017-2019年中超联赛图片资源,在程序上体现了竞争;该经营权独 家授予是竞争的应然结果,且有其合理理由,不具有反竞争效果。同时,中超联 赛图片用户

22、(需求方)只能向映脉公司购买该赛事图片,系基于原始经营权人中 国足协依法享有的经营权并通过授权形成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合理性,该 限定交易情形有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排他性民事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才可能成为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 对象,而民事权利的排他性或者排他性民事权利本身并不是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 的对象。本案对于厘清排他性民事权利的行使边界、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具有重 要价值。7 .“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公用企业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诉威海市

23、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基本案情】宏福置业公司是一家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2021年1月宏福 置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威海水务集团赔偿因其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行为给宏福置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诉讼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定,威海 水务集团在威海市区供水、污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 据不能证明威海水务集团存在限定交易行为,判决驳回宏福置业公司诉讼请求。 宏福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威海水务集团不仅独家 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而且承担着供水设施审核、验收等公用事业管理职责, 其在参与供水设施建设市场竞争时,负有更高的不

24、得排除、限制竞争的特别注意 义务。威海水务集团在受理给排水市政业务时,在业务办理服务流程清单中仅注 明其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联系方式等信息,而没有告知、提示交易相对人可以选 择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属于隐性限定了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 进行交易,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宏福置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限定交易的实际 支出高于正常竞争条件下的合理交易价格,且其自身对涉案给排水设施的拆除重 建负有主要责任,其也没有提供可供法院酌定损失的相关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终 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威海水务集团赔偿宏福置业公司为调查、制止垄断 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反垄断法上的限定交易行为

25、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隐 含的、间接的,阐明了认定限定交易行为的重点在于考察经营者是否实质上限制 了交易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为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特别是公用企业提供 了依法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行为指引。同时,本案明确了限定交易垄断行为造成 损失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为类案审理中确定垄断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提 供了裁判指引,也为垄断行为受害者通过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积极寻求救济提供 了规则指引。8 .“海南消防检测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一反垄断罚款基数“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理解【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880号(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26、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盛华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下与其他 企业达成并实施消防安全检测价格的垄断协议,该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有20余项, 其2018年度销售额1亿元,其中开展消防安全检测业务的经营收入为93. 9万 元。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于2020年11月决定对盛华公司处以2018年销 售额1亿元1%的罚款即100万元。盛华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一审法院认为,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以实施垄断协议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未实 施垄断行为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一并作为处罚基数来计算处罚金额错误,遂判决撤 销该处罚决定。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不服,提起上诉。

27、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2008年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计罚基数时对“上一年度销售额”没有作 进一步限定,结合立法目的和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将“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 解释为全部销售额具有合理性;考虑盛华公司实施垄断协议的时间、性质、情节 等因素,本案罚款数额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 决,驳回盛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多年来反垄断行政执法实践和学理研究中对反垄断罚款基数“上一年度销售 额”存在多种理解,本案二审判决从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出 发,对其含义作出了原则性阐释,并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明确了确定罚款数额时应 考虑的主要因素。本案裁判对依法支

28、持和监督反垄断行政执法、促进司法标准与 行政执法标准统一具有重要价值。9 . “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以及“上一年度”的理解【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茂名市电白区建科混凝土有限公 司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16年9T2月期间,包括建科混凝土公司在内的19家广东省茂名市及高州 市预拌混凝土企业通过聚会、微信群等形式就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交流协 商,并各自同期不同幅度地上调了价格。2020年6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对该19 家企业的行为进行查处,且均以2016年度销售额为基数,对3家牵头企业处以

29、2% 的罚款,对其他16家企业处以1%的罚款。建科混凝土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广州 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建科混 凝土公司诉讼请求。建科混凝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包括建科混凝土公司在内的涉案19家预拌混凝土企业之间进行了意思联络、信息 交流,具有限制、排除相互间价格竞争的共谋,其被诉行为具有一致性,且不能 对该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根据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 市场变化等情况,被诉行为产生了反竞争效果。因此,建科混凝土公司的被诉行 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项下的“其他协同行为”,涉案19家混凝土 企业达成并

30、实施了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关于被诉处罚决 定的罚款计算,“上一年度销售额”是计算罚款的基数,原则上“上一年度”应 确定为与作出处罚时在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最关联的违法行为存在年度。被诉 行为发生于2016年并于当年底停止,反垄断执法机构于2017年启动调查,因 此,以2016年销售额作为计算罚款的基准,更接近违法行为发生时涉案企业的实 际经营情况,与执法实践中通常以垄断行为停止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经营 者销售额的基本精神保持一致,也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其他协同行为”属于横向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因其不直接体现为

31、明 确的协议或决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行政主管和司法认定上存在难度。本案 明确了一致性市场行为和信息交流两个因素可以证明存在“其他协同行为”,然 后应由经营者对其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该分层认定方式有助于厘清法律规 范的具体适用,合理分配了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本案对反垄断罚款基 数的“上一年度销售额”中“上一年度”作出原则性阐释,既尊重了行政机关依 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效果,维护反垄断执法威慑力,也对行政机关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基准和方法依法作出指引。10 .“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一行业协会涉嫌垄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

32、0)粤73行初12号(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诉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17年9月,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为抵制个别检测单位降价或变相降 价,制订工作方案并通过会员公约,以行业自律之名要求全体会员不得 降价或变相降价。为保证落实到位,还要求会员单位缴纳保证金。2018年前后, 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多次倡导并讨论如何调整收费,制定统一调价方案并 组织实施。自2018年6月4日起,协会31家会员单位同步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几乎完全相同。因集体同步统一涨价且涨价幅度较大,此事引 发当地热议和媒体关注。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反垄断调查后,认定惠州市机

33、动 车检测行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0万元。惠 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 撤销涉案处罚决定。该院审理认为,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利用行业特性所 产生的区域影响力限制会员单位降价或变相降价,制定了划定各项收费项目收费 下限的统一收费标准及实施时间的垄断协议,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的行为,属于 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经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后,驳回了惠州市 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典型意义】行业协会既有促进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又有 促成和便利相关企业实施

34、垄断行为的可能性和风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 律、引导行业依法竞争和合规经营。本案分析了被诉行业协会通过集体决策实施 垄断行为的本质,对于规范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引导其防范垄断风险具有积极意 义。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目录1. “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 0101民初22016号】一涉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2. “不粘锅”商业诋毁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 号】一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3. “喜剧之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 2289号】一作品名称权益的保护4. “App唤醒策略”不正当竞争纠

35、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 沪0115民初87715号】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5. “微信抽奖”有奖销售行政处罚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1)苏0509行初44号】一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6. “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Jll 01民初913号】一 “刷单炒信”行为的认定7. “张百年”仿冒混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号】一 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8. 工程图片虚假宣传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号】一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9. “胭基乙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

36、知民终 621号】一被许可人保密义务的认定10. “芯片量产测试系统”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保全措施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46号】一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1 .“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涉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OlOl民初22016号(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 司诉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 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经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授权,央视公司在中国境内享有通过信息网络提 供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第31届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实时转播、延时转播、点 播服务的专有权

37、利。里约奥运会期间,央视公司发现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 司未经许可,将“正在视频直播奥运会”等作为百度推广的关键词,吸引用户访 问其网站并下载“直播TV浏览器”,可直接观看央视公司直播的奥运赛事。此 外,两公司还在网站设置“奥运主播招募”栏目,鼓励用户充值打赏支持主播直 播奥运会,吸引用户下载“直播TV浏览器”,引导用户进入专门直播间后,以 “嵌套”的方式呈现央视公司转播奥运会节目的内容,向用户提供主播陪伴式奥 运赛事“直播”,并借此牟利。央视公司以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的上述 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北京市 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公司作为专

38、业的体育赛事直播平台经营者,以“搭 便车”为目的,通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获取不当的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构成不 正当竞争,遂判决全额支持央视公司的诉讼请求。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规范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坚持保护合 法权益与激励创新并重的原则,为经营者划定行为界限,为直播行业等网络新业 态、新模式的发展提供行为指引,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奥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 度、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鲜明态度。2 .“不粘锅”商业诋毁纠纷案一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

39、50号(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浙 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基本案情】苏泊尔公司认为,巴赫公司在多个媒体平台通过主持微博话题讨论、召开新 闻发布会等形式明示或暗示苏泊尔公司生产、销售的“X晶盾不锈钢炒锅”侵害其 “蜂窝不粘锅”专利权,损害苏泊尔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中康公司 与巴赫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混同,应对被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苏泊尔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巴赫公司、中康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 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巴赫公司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己定论的 事实进行宣传散布,宣称苏泊尔公司模仿其专利,超出了正当维权的范畴,

40、构成 商业诋毁。遂判令巴赫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 理支出共300万元。苏泊尔公司与巴赫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关于判令巴赫公司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判项,并加判巴赫公 司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立即删除相应平台发布的 内容)。二审判决生效后,巴赫公司推诿执行、消极执行,人民法院对其处以30 万元的罚款。【典型意义】本案是规制经营者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例。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的传播 渠道既包括传统媒体,也包括微博、直播等网络途径。本案从裁判内容到判决执 行乃至采取司法处罚等各环节,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制裁商业诋毁

41、行 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司法导向。3 . “喜剧之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作品名称权益的保护【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星辉海外有限公司诉广州正 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力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星辉公司是电影喜剧之王的出品公司及版权持有人,该片导演为周星 驰、李力持。喜剧之王于1999年2月至3月期间在香港上映,票房位列1999 年最卖座香港影片榜首。2018年3-4月,李力持、正凯公司分别在新浪微博账号 “李力持导演”“正凯影视”发布多条宣传被诉侵权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及 演员海选试镜会的微博。李力持还发表微博称“香港导演李力持自1999年拍摄电

42、影喜剧之王后,意犹未尽,周星驰御用导演李力持喊你来试镜啦!星 辉公司以正凯公司和李力持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仿冒混淆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 争行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电影喜 剧之王及其名称在我国内地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正 凯公司、李力持未经许可使用“喜剧之王”,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 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 任。正凯公司与李力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制止仿冒混淆及虚假宣传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涉案 电影作品名称

43、知名度的过程中,不仅全面审查了其在香港影院上映期间的票房收 入、宣传力度的相关证据,还充分考虑了涉案电影从院线下架后的线上播放量、 光盘销售量,相关媒体对于电影持续报道、推介程度等因素,有力制止了电影市 场竞争中的“搭便车”行为。本案是人民法院为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 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生动实践。4 .“App唤醒策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7715号(支付宝(中国)网 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支付宝公司系“支付宝” APP支付功能的运营主体。经许可,支付宝公司在

44、经 营活动中使用“alipay”注册商标,并以www. alipay. com作为其官方网站的网 址。斑马公司系“家政加” APP的运营主体。支付宝公司认为,斑马公司无正当理 由,在其开发、运营的“家政加” APP中设置与“支付宝” APP一致的链接,导致 用户选择通过“支付宝” APP进行付款结算时将被跳转至“家政加” App,该不正 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支付宝公司的经济利益及商业信誉。支付宝公司遂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斑马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认定斑马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承担消除影响及赔偿经 济损失与合理支出共计48万余元的民事责任。斑

45、马公司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即生效。【典型意义】本案是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秉持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 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一体保护的精神,依法认定涉案被诉行为构成不正 当竞争,有力制止了非法干扰他人软件运行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了科 技金融服务市场电子收付领域的效率与安全。5 . “微信抽奖”有奖销售行政处罚案一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案号】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行初44号(苏州优幼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诉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优幼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趣游亲子游泳俱乐部”举办抽奖活动,参与者需要 填写个人信息,

46、如转发朋友圈邀请他人报名还可获得额外抽奖机会。王某夫妻抽 中终极大奖,但领奖后发现奖品实物与公众号发布的图片不一致,且差距较大, 故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举报。该局调查后认定,优幼公司兑奖宣传 页面未明确奖品的价格、品牌等具体信息,导致消费者对奖品实际价格认知产生 分歧,优幼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遂责令其停止违 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优幼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江苏省苏州市吴江 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优幼公司举办的微信抽奖活动虽不以消费为前提,但目的 在于扩大公司知名度,宣传商品或服务,发掘潜在客户、获取更大利润,实质上 是一种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

47、争法规制。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优幼公 司举办的微信抽奖活动属于有奖销售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优幼公司的诉讼请 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典型意义】本案是规制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典型案例。判决立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 法目的,认定以截取流量、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的微信抽奖活动属于有奖销售, 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奖品信息不明确,实际奖品与发布的图片不一致,欺诈消 费者的有奖销售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对建立诚实信用、 公平有序的互联网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6 . “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刷单炒信”行为的认定【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48、JHOl民初913号(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 限公司诉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在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平台中,消费者在某店铺消费后,可对店铺 进行打分与文字点评,上述内容显示在店铺主页且所有用户可见。汉涛公司认 为,金口碑公司在其运营的“捧场客”软件中,利用发放红包的方式诱使消费者 对特定商家进行点赞、打分、点评、收藏等行为,导致商户评价与消费者实际评 价不符,造成虚假的宣传效果,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 宣传,遂诉至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口碑公司以营利为 目的,通过诱导消费者对其合作商户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特定分数的好评、 评论、收藏等行为,造成平台内展示的商户数据失真,影响平台的信用体系,扰 乱平台内商户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令金口碑公司停止不正当 竞争行为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 均未上诉。【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互联网环境下虚假宣传行为的典型案例。判决积极回应实践需 求,通过制止利用“刷单炒信”行为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 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和促进网络生态健康发展,有 助于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7 “张百年”仿冒混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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