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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沈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业经2023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吕志成2023年12月28日沈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23年12月2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护租赁房屋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2、,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组织实施租赁房屋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维护租赁房屋治安秩序。第四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指导。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推进、落实、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监督检查等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房产、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第七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应当符合消防安
3、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承租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臧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八条出租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一)通过网上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在线自主登记;(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房屋租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出租房屋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房屋租赁企业、代理人登记。第九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
4、件的人员;(二)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三)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境外人员的,应当带领或者告知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四)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五)对租赁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八)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十条同一栋楼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
5、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或者通过信息采集系统向公安机关即时报送相关信息:(一)出租房屋达到10间以上的;(二)同一房屋居住人数达到15人以上的;(三)以小时、天数为单位计算租期出租房屋的。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治安责任。第十一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二)属于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在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转租或者转借信息,并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Fl)安全使用承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6、;(五)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七)发现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在租赁房屋登记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公益宣传。鼓励通信运营商、广告发布者、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社会发布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公益信息。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5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