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庄镇权责清单指导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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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旨导目录职责边界划分县级部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

2、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魏庄镇权责清单书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I行政许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

3、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七)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1.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

5、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

6、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规划2行政时建筑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

7、镇规划区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许可物、构筑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有需要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物和其他设施。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行政许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3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划、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

8、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分工进行业务指导。营的审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4行政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2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

9、,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序权力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号类型县级部门乡镇(街道)受委托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

10、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未委托乡镇实施的,林业根据县级林业部门委托,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部门负责核发采伐许可5行政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证。许可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已委托乡镇实施的,林业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部门负

11、责业务指导,并加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强监督。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6行政强制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2、,可以拆除。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等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7行政强制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

13、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指导乡镇开展工作,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对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强制实施。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若当事人依然阻拦和拖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8行政确认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

14、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规定做好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确定和公告等工作。在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9行政规划编制乡镇国

15、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3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

16、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O5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戈Ik海洋功能区划等。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政府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详细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戈J,并按程序报批。序号权力类型

17、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10行政规划编制、修改乡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规划。在县级交通部门的协助下,编制、修改乡道规划,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11行政裁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

18、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林木、林地相关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12行政

19、裁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城市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

20、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13其他权力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1、。公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乡镇(街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14其他权力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转报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2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2021年9月7日印发)第二条:县级

22、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八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全面审核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

23、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核确认。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15其他权力特困人员供养审核转报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

24、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2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安徽省民政厅于2021年8月20日印发)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民政部门负责全面审核乡镇(街道)上

25、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负责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

26、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核确认。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16其他权力临时救助审核转报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

27、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2 .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于2021年9月7日印发)第四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十二条: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

28、料和审核意见,做出确认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反馈乡镇(街道),以及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负责对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救助金额较小或情况紧急的,可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核确认。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

29、门乡镇(街道)17其他权力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转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中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

30、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0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工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

31、了解情况。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18其他权力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2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救助补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方式的,应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采取实物救助方式的,要规范采购程序,确保安

32、全卫生、及时高效、公正有序地发放到群众手中。财政部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规范救灾资金和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19其他权力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转报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对乡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对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

33、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20其他权力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司法、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并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辖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纠纷时,乡镇(街道)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21其他权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1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34、(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2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等工作,对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

35、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和民政部门。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22其他权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1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

36、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2 .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该事项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发放等工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上级有关部门。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23其他权力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1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37、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2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

38、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员、临时管理规约备案。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24其他权力承包期内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市核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发包方将讨

39、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及时会同乡镇(街道)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工作,及时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核、上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变更材料收集准备等工作。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25其他权力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

40、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农村发包方和承

41、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备案。序g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26其他权力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42、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序g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27其他权力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L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43、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应急管理

44、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规范执法程序,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等措施,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序g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28其他权

45、力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

46、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部门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林业部门提出。林业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林业部门作出补偿决定,财政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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