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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击毋做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我厅会同四川省税务局、财政部四川监管局、财政厅、人行四川省分行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来,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相互配合,征收工作平稳推进。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在具体费源信息填报、征收信息反馈、滞纳金的计算、退库管理、欠费催缴等方面各部门存在理解有差异、执行不一致等问题。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
2、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出台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发生较大改变,亟需对各部门职能职责、征收流程、退费管理、欠费处置等具体征管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我厅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通知。三、制定依据(一)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通知(川财综(2021)24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四
3、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税发(2021)59号)(五)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3)10号)四、起草过程为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半篇文章,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调整后的相关工作,自然资源厅深入调研,并会同四川省税务局、财政部四川监管局、财政厅、人行四川省分行等部门(单位)进行了多次研讨,起草了通知初稿,在多次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市(州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有关各方反馈的建议意见进行了充分吸纳,最终形成了通知。五、主要内容通知共五部分及15个附件。其中第一部分为征收部门,明确了征收机关的权限和分工;第二部分为征收事项及流程,明确了费源信息填写、费源信息传递与征收结果反馈、缴款通知书送达、缴款申报、滞纳金的计征、征收开票等方式和时限;第三部分为退费管理,明确了退库流程以及退库的相关规定等;第四部分为欠费处置,明确了对欠缴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催缴及处置等;第五部分为工作要求,对相关单位在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中提出具体要求。附件包括费源信息表、缴费信息表、缴款通知书、催缴通知书、历史欠费移交清单、催缴情况登记表、退费申请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