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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体系与实施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教育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法律、
2、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
3、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进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
4、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面向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扶持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为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条件。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
5、、参加公务员招录、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和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第十条鼓励职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职业学校与境外的企业、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开展合作。支持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办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打造班墨学院等国际职业教育品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
6、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职业学校等应当采取措施,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相关活动。第二章体系与实施第十二条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础,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为高等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培养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的主要途径,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
7、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城镇化进程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
8、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一所职业学校。第十六条鼓励支持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通过独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二级学院(系部)、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办学项目。企业与学校合作举办的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学院(系部),可以引进社会优质资本和人才,实行相对独立的人员聘任与经费核算。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对标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
9、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现代高效农业等产业发展前沿和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要求,支持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学校实践中心、企业实践中心、公共实践中心等开放型产教融合平台,推动实践教学、社会培训、创新创业、技术研发与企业生产融通融合。支持面向产业聚集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区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推动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主体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研攻关和技术研发服务。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合作实施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本科层次
10、的职业教育。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鼓励支持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与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
11、、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贯通招生、联合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普通学校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教育,支持依托职业学校、行业企业等建立中小学生职业体验中心。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科学确定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权重。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及其他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并逐步扩大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
12、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鼓励支持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畅通一线劳动者继续学习深造的路径。对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高等学校考核合格,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录取。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平等招生录取的统一平台,汇总发布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并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市场需求、就业形势设置并动态调整专业;组织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课程标准、岗位实习标准、实习实训基地标准;开发省级规划教材,引导行业企业、职业学校等编写特色教材、
13、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学校教材建设、选用和使用工作的指导、监管。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开展普惠性、均等化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和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承担职工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制定职工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依法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职工开展培训。第二十六条推行中国特
14、色学徒制,支持企业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Vllo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带徒传技、技能推广,培养拥有绝技绝活、掌握传统工艺技艺的能工巧匠,推动传统工艺技艺保护传承。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部(班)、特殊教育学校设置职业教育部(班),积极探索开设面向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孤独症等学生的专业,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促进残疾学生康复与职业技能的同步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加强对残疾学生的
15、职业技能培训,开展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帮助残疾学生就业创业。面向残疾学生开放的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依法享受有关税费优惠。第三章教育教学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健全约束和激励机制,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提升治理能力。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校企合作、人员招聘、岗位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拥有自主权。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招聘岗位,自主确定招聘考试标准、内容和程序,自主招聘各类人才。第二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职业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法治教育和心
16、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法治意识和心理保健能力;注重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培养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鼓励和引导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学习制度,科学安排教学过程,组织实施教学,保证教学质量。实践性教学学时一般应当占总教学学时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保证学生培养质量。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优化专业课程内容,系统化改造课程体系,打造数字化、智能化课程教学资源平台。鼓励开发建设多介质、数字化、智能化、快速迭代
17、的新形态教材,探索推动数字化融媒体教材建设。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体系,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支持师范院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培养职业教育教师。第三十四条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教职工配备标准,配齐合格的教职工,建立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机制,优化专兼职教师结构,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标准和激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鼓励职业学校教师与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
18、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双向流动、相互兼职,并可以按照规定获取报酬。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招聘应当以测试专业技能和执教能力为主,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采取先技能测试、后笔试的教师招聘方式。对符合规定的高技能人才,可以采取试讲、技能操作、专家评议、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第三十六条职业学校应当落实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专业课教师到行业企业培训的学分一般应当占其继续教育总学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教研队伍建设,统筹配备专职教研员,支持聘请优秀教师担
19、任兼职教研员,提高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水平。第三十八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应当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强化就业导向,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培训内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等,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三十九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一定比例的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学生岗位实习的劳动时间、工作内容、考核管理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鼓励接纳学生实习
20、的单位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实习单位不得组织、接纳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参加岗位实习。第四十条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与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共同制定实习计划,选派专门人员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保障学生权利和实习质量,并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学生参加岗位实习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当给予学生适当的劳动报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接纳学生实习成本补助机制,按照规定适当补偿接纳学生实习的成本。第四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
21、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第四十二条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四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定期发布职业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并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
22、果及时公开。职业学校办学质量评估应当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统筹就业与升学,将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职业培训质量评价体系,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核查、信用等级评价等方式,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鼓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支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并根据校企合作规划
23、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在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分摊机制,多渠道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动态调整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应当向职业教育倾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生均拨款水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提高,并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
24、公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并足额及时拨付。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监督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和奖励,并规范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25、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职业培训资金和项目统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提供职业培训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政府补贴培训工作机制,合理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参与政府补贴培训的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骗取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第五十一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百分之
26、五十以上的收支结余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第五十二条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和企业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激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给予激励。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第五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
27、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支持企业面向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应当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享受相应支持政策。第五十四条职业教育工作应当作为评价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职业学校,优先纳入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点,在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己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纳职
28、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单位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实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参与政府补贴培训的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或者个人,骗取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9、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三)未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四)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的;(五)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24年5月1口起施行。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解读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一、修订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
30、。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要求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教育部的科学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职业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山东成为全国首个部省共建的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和首个部省共建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模式试点省份,两次入选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全国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省份,为推动全国职业教育大改革大发展贡献了山东力量,一系列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为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贡献了山东智慧。随着我省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不断推进,产业升级和
31、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越来越强烈,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但是,与建设现代化强省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的需求期盼相比,我省职业教育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需要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强化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鲜明导向,推动建设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强省和技能型社会。原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于2000年颁布实施,对推动我省职业教育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新的发展要求相比,需要加快修订。2022年5月,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式施行,为我省地方立法提供了重要遵循。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基于新
32、发展理念对我省职业教育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为更好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二、主要特点条例创造性落实上级要求,充分体现山东特色,主要有以下特点:(一)吸收最新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充分吸收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教育的最新政策精神,凸显方向性、先进性、前瞻性、时代性。(二)反映实践成果。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职业教育行之有效、管当前、利长远的改革创新举措进行了全面总结和深入论证,把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三)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学校
33、办学自主权落实、“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职业教育发展保障等重点难点,着力解决制约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四)回应各界关切。准确把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趋势,科学分析动能转换产业升级形势,培养适应产业升级需要、符合新质生产力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努力让职业学校学生就业有保障、升学有通道,更好地满足产业、企业、学生、家长等各界所需。(五)注重务实管用。充分考虑针对性、精准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细化要求、明确责任,为条例的有效施行打好基础。(六)创新体例结构。以山东实际为基本依据,与职业教育法和原条例相比,结构和内容都有重大调整和较大创新,充分体现我省首创成果。三、主要内容条例共6章、59条,
34、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二)构建多元办学格局。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
35、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通过独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三)引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持面向产业聚集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区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推动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主体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研攻关和技术研发服务。支持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学校实践中心、企业实践中心、公共实践中心等开放型产教融合平台,推动实践教学、社会培训、创新创业、技术研发与企业生产融通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优化专业课程内容,系统化改造课程体
36、系,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四)支持职业教育面向人人。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系统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鼓励普通学校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教育,推动职业学校与普通学校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及其他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鼓励支持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畅通一线劳动者继续学习深造的路径。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五)强化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保障。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落实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校企合作、人员招聘、岗位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完善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制度,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创造公平就业发展环境,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和企业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