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检处职权运行流程图查办职务犯罪案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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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检处职权运行流程图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拘留释放逮捕(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移送审查起诉移送不起诉撤销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图减刑、假释检察流程图对相关机关提请的减刑、假释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有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收到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

2、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流程图财产刑执行检察流程图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生效的刑事裁判等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后,应当予以登记,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财产刑执行检察案卡或者台账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向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机构调查了解财产刑执行案件的移交、立案、执行等有关情况;向侦查机关调查了解被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关情况;向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调查了解情况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财产刑而不执行、执行不当、执行的财物未依法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待查明情况后,根据情节依法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报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流程图死刑执行临场监督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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