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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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检验机构申请列入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的管理事项。三、办理流程(一)申请:申请列入海关进出口商品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信系统),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二)受理:海关总署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如果申请机构收到采信系统反馈的补正材料通知,应当按要求补正材料。(三)评估审查:海关总署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审查,并出具专家评估意见。评估审查方式包括

2、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等。(四)核准:海关总署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审核决定是否同意申请机构纳入采信机构目录。(五)反馈:海关总署通过采信系统反馈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申请机构,将被列入海关进(出)口XX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四、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按照采信系统提示在线填写相关信息。申请机构填写采信机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上传扫描件,并在线提交相关材料:(一)检验机构法人信息和投资方信息。填写申请表第1-7项内容。对于有品牌商、制造商等利益相关方投资的检验机构,应在7(2)项中逐一填写投资方信息和投资占比。上传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家(地区)的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二

3、)相关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证书。填写申请表第8项并按采信系统提示上传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证书。1 .国内检验机构资质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等国内相应资质认定,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法施的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认可(具体应以采信商品公告要求为准)。2 .国外检验机构资质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体系认可(具体应以采信商品公告要求为准)。(三)声明技术能力范

4、围。申请机构应当在采信系统中提交技术能力范围,填写其申请的采信商品及对应的已获认定/认可的检验方法、检验标准,逐一填写相应资质认定/认可证书能力附件中对应项号。根据申请表第10项的要求,上传与所申请的技术能力范围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四)从事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声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第7项声明内容。根据采信系统提示上传独立性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机构确保其检验过程及结果不受来自品牌商、制造商或其他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的利益相关方的不当影响的内部控制文件。(五)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的违法记录的声明。根据采信系统提示上传相关声明。(六)商品检验报告的报告签发人名单。根据申请表第10项要

5、求,在采信系统上传申请签发采信商品检验报告的报告签发人名单及手签签名,报告签发人须为经认定/认可机构授权的具备采信要求的技术能力的授权签字人,在采信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页。五、变更采信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或申请变更检验范围的,应通过采信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在备注栏说明变更事项。采信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0日内通过采信系统提交信息变更材料。六、机构退出采信机构申请退出采信机构目录的,通过采信系统提交退出申请,海关总署审核通过后将其移出目录。自移出目录并公布之日起,海关不再采信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被移出目录的检验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采信机构。七、注意事项1.申请提交语言:除必须使用非中文

6、版本的材料以外,所有申请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非中文版本应随附经公证的中文译本。2,申请提交路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应用一标准版应用一检验检疫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3.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4海关总署有权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追究相关检验机构责任。八、检验机构的权利和责任1 .国内外依法成立的检验机构均可申请纳入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2 .海关总署对采信机构目录实施动态调整。采信机构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海关总署申请新增、部分退出或全部退出采信目录O3 .对使用采信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开展合格评定的进出口商品,海关实施审单放行

7、、免于取样送检等便利化措施。4 .采信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及时上传采信商品检验报告,做好相关记录和文件保存。5 .采信机构应当配合海关实施的文件审查、检查调查等监督管理工作。6 .海关基于查实的采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暂停采信其检验结果或将其移出采信机构目录等处置措施。九、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受理机构:海关总署。十一、决定机构:海关总署。十二、申请限制:无限制,可多次申请。联系方式:电话:010-65195151电子邮箱:hgcx附表采信机构申请表填写说明:1 .请认真填写,确保相关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可辨。2 .所有口为勾选框,如符合清在口上打。1 .机构全称(中英文,机构全称应与

8、检救报告上的名称一致):2 .机构地址:国家或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地址:3 .机构网址(选填):4 .机构授权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机构授权人非法人的,需要以附件上传法人的授权书。5 .联系人信息(用于备案过程的联络):与授权人信息一致(其若与机构授权人一致,以下可不填)与授权人信息不一致(以下请填写)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6 .机构类型:(1)第三方检验机构(请继续填7(1)(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品牌商、制造商、生产厂等利益相关方在该机构的投资占股不超过10%,且不会受到品牌商、制造商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不当影响的检验

9、机构。)(2) 口品牌商、制造商、生产厂等拥有的检验机构(请继续填7(2)(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品牌商、制造商、生产厂等利益相关方在该机构的投资占股超过10%,但不会受到品牌商、制造商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不当影响的检验机构。)7 .相关声明:(1)第三方机构(接6(1)若检验机构选“第三方检验机构”,则该机构的机构授权人应声明:本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品牌商、制造商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在本机构的投资占股不超过10%,且不会受到品牌商、制造商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不当影响。”本人代表备案机构作出上述声明。机构授权人签名:(2)品牌商、制造商、生产厂等拥有的检验机构(接6(2)若检验机构选“品牌商、制造商、

10、生产厂等拥有的检验机构”,则该机构应声明投资占股超过10%的制造商、品牌商、生产厂等相关利益方的具体名称。名称1:名称2:名称3:名称4:名称5:名称6:名称7:名称8:名称9:(可附页)声明:“本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机构已制定维护机构公正性的内部控制文件,不会受到品牌商、制造商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不当影响。”本人代表备案机构作出上述声明。机构授权人签名:机构授权人可以要求海关总署对上述名称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对外披露。本人要求上述名称信息应予以保密并不对外披露。机构授权人签名:8.机构认证信息:申请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等国内相应资质认定,或者获得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

11、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17025或者ISO/IEC17020体系认可。(1)检验机构必须在以下清单中选择至少一项。(可复选) 中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澳大利亚国家检测机构协会(NATA)口中国香港实验室认可体系(HKAS) 新西兰国家认可机构(IANZ) 新加坡国家认可体系(SAC)口中国台湾认可组织(TAF) 美国实验室认可协会(A2LA) 美国国家实验室自愿认可组织(NVLA) 美国国家认可委员会(ANAB)口日本认可委员会(JAB)口日本EMC实验室自愿认可中心(VLAC)口日本国际认可组织(IAJap

12、an) 韩国实验室认可体系(KOLAS)口比利时国家认可体系(BELAC) 巴西认可协会(CGCRE)口加拿大标准理事会(SCC)口捷克认可研究院,o.p.s.(CAI) 丹麦认可机构(DANAK)口芬兰计量认可服务中心(FINAS) 法国认可委员会(COFRAC) 德国认可中心(DAkkS) 印度国家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NABCB) 印度国家测试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委员会(NABL) 爱尔兰国家认可委员会(INAB) 意大利认可机构(ACCREDIA) 荷兰认可理事会(RvA) 挪威认可机构(NA) 南非国家认可体系(SANAS) 西班牙国家认可(ENAC) 瑞典认可与合格评定委员会(SWeda

13、C) 瑞士认可服务(SAS) 英国认可服务机构(UKAS) 越南标准合格评定能力认可办公室(AOSC) 越南认可局(BoA) 泰国实验室认可局(BLA-DSS)其他:(可附页)(2)对应的认可证书编号:证书编号1:证书编号2:(可附页)9 .申请的技术能力显BI清单:申请的经CMA认定或ILAe-MRA认可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清单,申请的技术能力范围应覆盖相应采信商品的采信要求中公布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填写标准编号及名称):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标准:

14、检验方法: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可附页)建议检验机构尽可能以与采信要求一一对应的方式详细、全面地填写上述表格,以保证申请机构的检验能力能覆盖相应采信商品的所有采信要求。10 .附件列莪及备注:(1)上传附件列表:申请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经营资质证明、资质认定或认可证书、技术能力范围证明材料、从事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近三年无与检验相关违法记录的声明、商品检验报告的报告签发人名单及证明材料、其他(国内外相关政府部门的推荐材料或证明材料等,选填b(2)对于申请表中提及的技术能力范围,申请机构应在附件中提交技术能力范围证明材料,包括认定/认可证书能力附件中相关页,以及至少一份能够覆盖其申请的技术能力范围的典型性报告,以证明其相应产品的检验能力满足采信要求中公布的检验要求。(3)对于品牌商或制造商等拥有的检验机构,提交的独立性证明材料应包括内部控制文件和培训文档复印件。(4)检验机构应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本申请表填写内容和上传材料均应正确属实。对于在材料审核中发现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信息,海关总署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11.签字及盖章机构授权人签章:填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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