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DB11-891—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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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DB11/8912020本标准共分6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建筑节能与建筑热工设计;4.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5.建筑给水排水的节能设计;6电气节能设计。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提高了建筑节能目标;2 .提高了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大幅提高了外窗的传热系数标准;3 .提出了规定性指标与性能化指标双控的要求;4 .给出了建筑物供暖能耗指标和集中空调系统能效水平指标的性能化计算方法,并分别给出了限值的现行值与引导值,统一了能耗计算软件内核;5 .增加了外表系数的术语与限值;6 .加强了对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要求

2、,并增加了集中空调系统空调季综合性能系数的限值要求;7 .修改了太阳能生活热水设置的判定条件;8,增加了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的规定。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改善北京地区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下列情况:1住宅、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寓等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2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群的供热(冷)、供水、供电系统的节能设计。1.0.3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遵循本标准,通过以下途径降低

3、建筑物能耗:1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征,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节能设计、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控制建筑物冬季耗热量指标;2通过供热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供热系统的热源效率和输送效率;3通过建筑遮阳、自然通风和空调、通风系统的节能设计,控制夏季的空调能耗;4通过自然采光、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降低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能耗;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5通过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应用,降低建筑物对化石能源的消耗水平。1.0.4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1 术语2.1.1 外表系数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

4、与节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比值,无量纲。2.1.2 窗墙面积比某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是该朝向外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0.00以上的墙面总面积(包括外窗,不包括女儿墙)之比,无量纲。2.1.3 建筑遮阳采用建筑构件或安装设施以遮挡或调节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的措施。2.1.4 活动外遮阳安装在建筑物外表面,能够调节尺寸、形状或遮光状态的遮阳装置。2.1.5 中置遮阳位于两层透光围护结构(或构件、部件)之间的遮阳装置。2.1.6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为w(m2K)。2.1.7 主断面传热系数指非透光围护结构中各部位不包括结构梁柱和出

5、挑构件等热桥的典型保温构造的传热系数。单位为W(m2K)o2.1.8 平均传热系数考虑了热桥影响后得到的整体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包括主断面传热系数和热桥部分形成的附加传热系数,单位为W(m2K)02.1.9 装配式预制外墙保温板系统本标准中是指包括预制复合外墙保温板,单一材料外墙板,预制外墙板复合外保温及预制外墙板复合内部系统等的统称。2110建筑物累计耗热量指标在给定的计算条件下,为保持全部房间平均室内计算温度,通过专用模拟软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供暖季消耗的需由室内供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为kWhm2o是指居住建筑中人员长期停留的空间。住宅、公寓、养老院和集体宿舍是指起居室、卧室等,托儿所、

6、幼儿园是指活动室、休息室或办公室等。2.1.12 空调系统综合性能系数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物在给定的计算条件下,通过专用模拟软件计算出的空调季累计耗冷量与集中空调系统总耗电量之比。单位为kWhkWho2.1.13 耗电输热比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单位为kWkWo2.1.14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单位为kWkW.2.1.15 太阳能热水系统热损比集热侧、供热侧热水管路以及储热水箱的热量损失之和与用户用热量的比值,反映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热性能。2.1.16

7、 太阳能有效利用率太阳能集热量减去系统热损的差值与太阳能集热量的比值,反映输送到用户的有效太阳能能量。2.2 符号2.2.1 通用符号:A节能计算建筑面积;F外表系数;M窗墙面积比。2.2.2 热工计算:K传热系数;2.2.3 暖通空调计算:2.2.4 太阳能生活热水计算:3建筑节能与建筑热工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建筑物的平、立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避风、夏季自然通风。3.1.2 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2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0米,不应超过3.3米;3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4主要房间应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3

8、.1.3 建筑物的外表系数F不应大于表3.1.3规定的限值。3.1.4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的居住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M不应大于表3.1.4的限值。3.1.5 居住建筑屋面天窗面积不应大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10%。3.1.6 托儿所、幼儿园各朝向窗墙面积比M不应大于表3.1.6的限值。31.7外表系数F和窗墙面积比M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面积和朝向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1的规定;2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计入窗面积;3凸窗的窗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4封闭式阳台的窗墙面积比按阳台外侧围护结构计算。3.1.8 新建居住建筑应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或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1.9 12层以上的

9、建筑,应有不少于全部屋面水平投影面积40%的屋面设置太阳能光伏组件;3.1.10 12层及以下的建筑,应设计供全楼用户使用的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或有不少于全部屋面水平投影面积40%的屋面设置太阳能光伏组件;3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4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必须与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统一同步进行。3.1.11 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或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的建筑,应满足使用、施工安装和维护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太阳能装置设置于屋面时,屋面应为无南向遮挡的平屋面或南向坡屋面;2女儿墙、装饰构架等设施不

10、应影响太阳能板的日照要求;3太阳能光伏组件或集热板宜与建筑立面设计相协调。3.1.12 空气调节器等设备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不应设置在建筑天井、封闭内走廊等通风不良的位置;2不应对室外机进行正面遮挡,百叶的开孔率应达到80%;3应预留对室外机进行安装和清扫的条件;4符合周围环境的要求。3.1.13 应选用节能电梯,其能源利用效率应达到现行地方标准电梯节能监测DB11/T1161的2级水平,并具备下列功能:1同一单元设有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具备群控功能;2电梯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应自动关闭轿厢照明及风扇;3电梯系统宜采用变频调速拖动方式和能量回馈装置。

11、3112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且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3.2 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3.2.1 除装配式建筑外,外墙保温应采用外保温构造。采用其他保温构造时,应采取阻断热桥的措施,并采取可靠的防潮措施。3.2.2 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不应大于表3.2.2规定的限值。表3.2.2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限值鼬埠构传热系数KW(m2K)1.00外表系数F1.50外表系数F1.00屋面(主断面)0.150.21外墙(主断面)0.230.35外窗、阳台门(窗)、幕墙透光部位和屋面天窗1.101.10架空破楼0.250.

12、37与ft呜胎MmE崛空I耶版0.450.45供暖与非供暖空间隔墙,分户楼板1.501.50户rm君卜门2.2.崛局的势卜触的外门1.301.50变形维墙(两侧墙内保温)0.600.G03.2.3 建筑物下列部位应做保温,其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1.6(m2K)W.1首层与土壤接触的地面、冻土线以上与土壤接触的外墙;2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外墙、顶板和地面;3供暖房间下面从室外地坪至其以下2m的非供暖地下室顶板和外墙。3.2.4 各类居住建筑均应进行累计耗热量指标qH的计算,且累计耗热量指标qH不应大于表3.2.4规定的现行值。3.2.5 要求更高的建筑物累计耗热量指标qH应符合表3.2.5规定

13、的引导值。3.2.6 建筑物累计耗热量指标qH计算应符合本章第3.3节和附录B.5的规定。3.2.7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存在多个主断面外墙或屋面的建筑物,其每个主断面的传热系数均应符合本标准3.2.2条的规定;2进行建筑物围护结构冷热负荷和能耗计算时,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K,应采用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2计算确定;外墙和屋面主断面传热系数限值按本标准表3.2.2确定;3门窗的K值应为整窗(门)的传热系数,根据产品提供的传热系数检测报告确定,部分外窗的K值可参考附录C;4架空或外挑楼板、与供暖层相邻的非供暖空间楼板、供暖与非供暖空间隔墙变

14、形缝墙和分户楼板的K值按主断面传热系数确定;5坡屋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等于45。按外墙性能要求,小于45。按屋面性能要求;6当沿变形缝外侧的垂直面高度方向和水平面水平方向填满不燃保温材料,向缝内填充深度均不小于300mm,且保温材料导热系数不大于0.040W(mK)时,可认为达到限值要求。3.2.8 建筑遮阳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东、西向主要房间外窗的透光部分应设置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或中置遮阳;2东西向非主要房间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不应大于0.40;3外遮阳装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3.2.9 外窗等透光部位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应按下式

15、计算:式中SHGC一外窗等透光部位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外窗等透光部位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SD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计算确定,也可按附录A.3的简化计算方法确定。3.2.10 北向房间不得设置凸窗。3.2.11 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墙外表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500mm;2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不透光的顶部、底部、侧面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外墙保温材料层的热阻。3.2.12 阳台和室外平台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阳台下列部位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1 )敞开式阳台

16、内侧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2)封闭式阳台外侧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2室外平台和屋顶机房等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屋面传热系数的限值。3.2.13 楼梯间和其他套外公共空间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外走廊等套外公共空间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门和窗应能完全关闭;2建筑物出入口宜设置过渡空间和双道门;3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第3.2.2条的规定。3.2.14 建筑外门、外窗、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其气密性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窗、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窗)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中规定的7级;2楼栋和单元

17、外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中规定的4级。3.2.15 居住建筑主要房间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15,并应采取可以调节换气量的措施。3216外围护结构保温应连续。下列部位应进行详细构造设计:1从室外地坪至女儿墙(包括凸出屋面的所有楼梯间、机房、水箱间等)所有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部分其传热系数限值应符合表3.2.2的规定;2下沉庭院或天井中供暖空间的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符合表3.2.2的规定;其余非供暖空间的外窗传热系数限值应小于等于2.5W(m2K);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3外保温的外墙和屋面宜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屋

18、面突出物等;当外墙和屋面有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和突出物及风道出屋面时,应采取隔断热桥或保温措施;4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凸窗的非透光部分、女儿墙、开敞式阳台等出挑和凸出的构件应保温,且保温材料的热阻不应小于外墙保温材料的热阻;5勒脚以下、空调板等部位(不包括门窗洞口)的保温材料热阻不应小于外墙主断面保温材料热阻的50%。3.2.17 外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窗的安装位置宜靠近保温层的位置,当不能靠近时,外窗(外门)口外侧或内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2外窗安装宜采用附框,且宜选用具有自保温性能材料的附框,外墙或窗口的保温层应覆盖附框,外门、窗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应采取密封、防水、保温措施;外窗、

19、附框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民用建筑门窗工程技术标准DB11/1028的规定;3当采用外墙外保温时宜在窗口外侧下口设置金属披水板;4外窗宜采用整体外挂式安装。3.2.18 当外墙、屋面采用多层复合围护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建筑功能和使用条件,选择保温材料品种和设置材料层位置;2当保温层或多孔墙体材料外侧存在密实材料层时,应进行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必要时采取隔气措施;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3屋面防水层下设置的保温层为多孔或纤维材料时,应采取排气或隔潮措施。3.2.19 装配式建筑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预制外墙板应保证保温层的连续性,并避免热桥;2当预制外墙板周边保温层厚度有缩减时

20、,其传热系数应按平均传热系数计算;3接缝处以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处应设置防止形成热桥的构造措施。3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判断及累计耗热量指标计算3.3.1 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执行本标准第3章所有强制性条文;2提交附录BJ的文件;3按照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累计耗热量指标,并提交表B.5.6-1和B.5.6-2o3.3.2 建筑物累计耗热量指标计算应采用全年动态模拟计算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能要求,并应调整建筑设计相关参数并重新计算,直至符合节能要求为止。3.3.3 建筑进行累计耗热量指标计算时,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调整后的数值不应超过表3.2.2的数值。3.3.4 累计耗热

21、量指标计算时外窗和屋面天窗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不应大于0.53.3.5建筑围护结构累计耗热量指标计算应采用专用模拟计算软件,并符合本标准附录B.5的各项规定。4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供暖系统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4.1.2 住宅供暖和空气调节的室内和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执行。4.1.3 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其热源、冷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

22、对供暖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2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4.1.4 居住建筑供热热源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可供利用的工厂余热或热电联产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工厂余热或热电联产;2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可再生能源或多能互补的复合能源应用形式;3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宜就近接入城市或区域热网;4不具备上述热源形式时,宜采用楼栋或分户的供热形式。4.1.5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源和空调系统的选择、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执行。4.

23、1.6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在集中供暧系统中应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设计时,应为热用户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计量创造条件。4.1.7 只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时,才允许采用直接电加热设备作为居住建筑供暖的主体热源,并应分散设置,不得采用电锅炉直接集中制备供暖热水:1无燃气源和集中热源,且无法采用热泵等其他能源形式供暖的居住建筑;2供电政策优惠或具有峰谷电价差,且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的居住建筑;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建筑,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供暖用电量需求。4.1.8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

24、的居住建筑,应进行空调季空调系统综合性能系数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空调季空调系统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4.1.8的限值;,2多种集中空调系统组合限值应按照单一系统所负担的设计冷负荷加权平均获得。4.1.9 空调季空调系统综合性能系数指标的计算应符合附录B.5的要求。4.1.10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作为冬季供暖设备时,在冬季设计工况下,其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1冷热风机组不应低于2.20;2冷热水机组不应低于2.40o4.1.11 居住建筑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4.1.12 居住建筑的负荷计算、水力平衡计算和供热计量设计等应符合地方标准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

25、11/1066的规定。4113管道和设备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2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3供冷和供热共用时,绝热层厚度应取本条1款和2款计算出的较大值;4管道和设备绝热层最小厚度或空调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附录D提供的数据确定;5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6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

26、护层。4.2 热源和热力站4.2.1 新建锅炉房时,锅炉房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中对锅炉房设置位置和选址的规定。4.2.2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4.2.3 燃气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94%o4.2.4 燃气锅炉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个直接供热的锅炉房的供热面积不宜大于10万m2。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应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2单台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30%;3锅炉台数不宜过多,在满足本条2款的条件下,宜为23台;4采用模块式组合锅炉的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

27、,锅炉房也应相对分散设置。每个锅炉房设置的模块数宜为48块,不应大于10块,总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5应采用全自动锅炉,额定热功率在2.1MW以上的燃气锅炉其燃烧器应采用自动比例调节方式,并具有同时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额定热功率小于2.1MW的锅炉宜采用比例式燃烧器;6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的规定。4.2.5 燃气锅炉的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直接选用冷凝式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2锅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后的排烟温度不应高于80oCo4.2.6 供暖系统热力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一供暖系统

28、供热面积宜小于10万平方米,供热半径直小于0.5千米;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2市政热力或锅炉供热时,设计供水温度和供回水温差宜根据系统需求和末端能力确定;3可再生能源供热的综合能源站为热源时,设计供回水温度应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供水温度不宜高于47。(:,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3;4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交换或混水装置宜靠近终端用户设置,不宜设在远离用户的热源机房或热力站。4.2.7 供热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并应设计下列节能自动监控内容:1锅炉和热交换器的运行时的供回水温度、压差、流量和室外温度的监测;2锅炉和热交换器最佳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预测;3根据热网的需求,实现供热量的自动

29、调节;4监测和计量燃料消耗量、供热量和补水用量,锅炉房和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4.2.8 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源时,其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能效等级1级的规定值。4.2.9 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减排规定:1额定热输出应与室内供暖负荷(热水负荷)相适合,不宜过大;2应采用具有同时自动比例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功能的产品,并应具有水温调节和自动控制功能;3应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燃烧方式宜为全预混燃烧;4配套循环水泵应与系统特性相匹配,必要时须

30、增加外置水泵;5应采用产品原厂配置的专用进气和排烟管;6氮氧化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对燃气供暖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最高要求。4.3 供热水输送系统和室外管网4.3.1 燃气锅炉房直接供热系统,当锅炉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限定,与用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一级泵混水系统。4.3.2 区域锅炉房或综合能源站供热水输送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供热系统宜采用热源循环泵和热网循环泵分别设置的两级循环泵系统或采用分布式变频泵系统;2直接供热系统宜采用变频调速泵变流量系统;3间接供热系统一次侧宜采用变频调速泵变流量系统,二次侧应采用变频调速泵变流量系统

31、。4.3.3 同一供热系统不同热用户供热参数不同时,宜采用混水泵方式。4.3.4 采用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系统,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供暖系统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或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三)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EHR或EC(三)R值应符合下式要求:式中: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3h);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水柱);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的效率;Q设计热负荷或冷负荷(kW);DT规定的供回水温差,按表4.3.4-1取值(。(:);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3.4-2取值;B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3.4-3取值;

32、a与E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3.4-4取值。L管网主干线长度(包括供回水管)(m);1)供暖系统按室外(或地下室)主干线长度计算;2)空调水系统为从冷热机房至该系统最远用户的供回水干管总输送长度;当管道设于大面积单层或多层建筑时,可按机房出口至最远端空调末端的管道长度减去IoOm确定;4.3.5设计热水管网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管道数量较少、管网分支较少时宜采用直埋管敷设。直埋管道的埋设深度宜在冰冻线以下。4.4 室内供暖系统4.4.1 室内供暖系统立管制式应采用双管式。4.4.2 新建住宅的室内供暖系统,应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型式。户内系统宜采用双管式。当采用单管式时,应在每

33、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且串联的散热器不宜超过6组。4.4.3 住宅室内水平干管的环路应均匀布置,各共用立管的负荷宜相近。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的布置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11/1066的规定。4.4.4 当采用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应分别为每个主要房间或区域配置独立的环路,管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的规定。4.4.5 集中供暖系统除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进行分户热计量(热分摊)的情况外,每组散热器均应设置恒温控制阀,其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双管系统时,应选用高阻力恒温控制阀,并应在每组散热

34、器的供水支管上安装;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2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时,应选用低阻力两通恒温控制阀,安装在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路上,或选用三通恒温控制阀。4.4.6 散热器应明装。设有恒温控制阀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时,应选择温包外置式恒温控制阀。4.4.7 设有恒温控制阀的散热器系统,选用铸铁散热器时,应选用内腔无砂的合格产品。4.4.8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室温控制可采用分环路控制或分户总体控制。室温控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的规定进行设计。4.4.9 埋设在地面垫层内或镶嵌在踢脚板内的管道的选择和埋设要求、管材的允许工作压力和塑料管材壁厚的确定等,应

35、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4.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4.5.1 应结合建筑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房间的可开启外窗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2.15条的规定。4.5.2 居住建筑设置新风系统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住宅宜采用分户新风系统,不宜采用集中新风系统;2新风量的选取应满足人员卫生需求,宜按最小换气次数确定。最小换气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3应设置排风能量回收装置;4排风能量回收装置在规定工况下的交换效率,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新风热回收机组GB/T21087的规定;5能量回收系统排风量与新风量的比值R不应小于0.75,并宜维持室

36、内微正压;6应对空气能量回收装置进行冬季防结露校核计算,可按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15附录C.3的计算方法进行。在冬季设计工况下,如果排风出口空气相对湿度计算值大于等于100%,应在能量回收前对新风进行预热处理。4.5.3 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供暖时,应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中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的产品。4.5.4 住宅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时,冷源设备的下列项目不应低于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值:1风管送风

37、式空调(热泵)机组和名义制冷量大于71OO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名义工况时的能效比;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3风冷或蒸发冷却的户用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4.5.5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冷源设备的下列项目不应低于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值:1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2浸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性能系数;3制冷机组名义工况综合制冷性能系数。4.5.6 当选择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应确保地下水资源不被破坏和不被污染,且地源热泵机组的能效等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水(地)源热泵机

38、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721的1级。4.5.7 空调末端设备采用风机盘管机组时,应配置风速开关;集中冷源空调系统应设置温控水路两通电动阀。5建筑给水排水的节能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规定。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5.1.2 有热水供应时,应具备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5.1.3 应采用节水设备、器材和器具,并设置计量装置。5.1.4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物其冷却塔的节水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5.2 建筑给水

39、排水5.2.1 设有市政或小区供水管网的建筑,应利用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5.2.2 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各类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45MPa;2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3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用水点供水压力应不大于0.20MPa,并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5.2.3 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选用加压供水方式。5.2.4 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供水加压泵应具有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的Q-H特性曲线,并在其高

40、效区内运行。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现行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中规定的节能评价值。5.2.5 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水泵吸水水池(箱)宜减少与用水点的高差,高位设置。5.2.6 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宜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外管网。5.3 生活热水5.3.1 新建建筑应设计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其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城市热网供应范围内时,宜采用城市热网热源;2除有其它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3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容积式电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5.3.2 当采用太阳能

41、进行生活热水供应时,应根据建筑功能、安装条件、用热水规律、使用者要求等因素,按下列规定设置:1日均用热水量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2018中表5.4.2-1中用水定额下限值选取;2太阳能热水系统热损比大于0.6的,不宜采用集中式热水供应系统;3采用分散辅热且辅热热源位置应靠近用水点;4宜采用定时循环方式;5太阳能有效利用率不应小于40%;6太阳能热水系统热损比和太阳能有效利用率的计算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5.3.3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或太阳能辅助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

42、0665中规定的1级能效要求。5.3.4 以燃气锅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94%o5.3.5 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3.5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5.3.6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05.3.7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出水温度不应高于60oCo5.3.8 集中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0.01MPa;2热效率高,换热效果好;3热媒管应装设自动温控

43、装置。5.3.9 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应保温,绝热层厚度可按照附录D确定。5.3.10 室外保温直埋管道不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上。6电气节能设计6.1 一般规定6.1.1 变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6.1.2 变压器平时工作在经济运行区,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集中无功补偿装置,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6.1.3 宅小区变电所应选用D,yn11结线的低损耗节能型电力变压器,并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要求。6.1.4 电气设备选型应选用节能环保、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电气产品。6.2 用电设施6.2.1

44、 居住小区道路及居住建筑内公共场所光源、灯具及附件的照明系统设计应采用高效节能照明装置,并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6.2.2 居住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的目标值。6.2.3 住建筑采用的照明设备和家用电器的谐波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17625.1规定的C类、A类和D类设备的谐波电流限值要求。6.2.4 居住建筑宜采用智能家居系统。6.2.5 居住建筑内选择家用电器时,应采用达到中国能效标识二级以上等级的节能产品O6.2.6 设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太阳能光伏组件的光电转化效率不宜低于18

45、%;2宜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系统;3光伏发电系统可采用直流变换器接入公共区域的照明直流负载系统;4应分析用电负荷规律,合理设置储能装置。6.3 能源计量与管理6.3.1 采用能源监测系统的居住区,宜设置能源监测中心。6.3.2 居住小区住户水、电、气、热的计量采集应采用表具计量,表具宜采用远传系统。6.3.3 居住建筑电能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建筑电源侧应设置电能表;2每套住宅套外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3公用设施应设置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4可再生能源发电应设置独立计量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GB/T50865的规定。6.3.4 住宅应设置热计量采集和远传系统

46、,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11/1066的规定。附录A面积、体积的计算和朝向的确定A.1面积、体积的计算和朝向的确定A.1.1节能计算建筑面积(A),应按首层(0.00)以上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楼地面面积的总和计算,不包括半地下室、地下室、凸出屋面的楼梯、电梯间水箱间和设备机房等的面积。A.1.2建筑外表面积(WF),为建筑物首层(0.00)以上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屋面面积、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面积、各朝向立面外围护结构透光部位和非透光部位面积(不包括女儿墙、凸出屋面的楼梯、电梯间水箱间和设备机房)的总和。A.1.3屋面面积口,为支承屋面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坡屋面按实际展开面积计算城屋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等于45。时按外墙面积计算小于45。时按屋面面积计算;AJ.4外墙面积口,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某一朝向的外墙面积,应为同朝向0.00以上的墙面总面积(包括外窗,不包括女儿墙)减去外窗面积。A.1.5外窗包括阳台门(窗)面积口,应按不同朝向如下计算:1一般外窗取洞口面积。2凸窗面积按以下规定确定: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1 )计算外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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