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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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 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 活,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 政安排资金,彩票公益金,捐赠资金等,用于解决遭受自然 灾害的农村居民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 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 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 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 过灾区群众自

2、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县(区)政 府帮扶等方式解决。救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区)财政部门要设置专账, 专项核算各种渠道归结的救灾资金以及救灾物资,将各项救 灾资金和物资纳入管理,县(区)民政部门接受的捐赠资金要 缴财政专户,捐赠物资要登记造册,统一纳入财政监管。各 县(区)要加强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严格申报领拨制度,不 得挪作他用。县(区)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妥善使用各种来源的救灾 资金,合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 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县(区),要 积极准备各项资料,争取省及省以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救灾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第四条 救灾资金使

3、用管理应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第五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 时生活困难。(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 抚慰金。(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 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 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 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 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

4、房。(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 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 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七)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支出。第六条救灾资金的使用标准:(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被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到避 难点的受灾群众,用于解决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 医等临时生活困难,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补助;分散安置 的每人每天按20元标准补助。(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支出,对因灾死亡人员按每人 10000元标准发放抚慰金。(三)过渡性生活救助,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 房可住、无生活来源、

5、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每人每 月300元标准补助。(四)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五保户、农村低保户、 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 困难户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每人每天12-15元标准 补助。(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每人每月60-100元标 准补助。第三章 救灾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 制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第八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会 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第九条 必要时,县(区)财政

6、、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 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的,申 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 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县(区)政府安排自然灾害生活 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区灾情数据统计表。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 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 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县(区)政府安排灾后 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区)灾情统计表。申请过渡性生活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 来源、无自

7、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县(区)政府 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区)灾情数据统 计表。申请旱灾临时生活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 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 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县(区)政府安排临时生 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区)灾情统计表。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 括以下主要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县(区) 政府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区) 灾情数据统计表。县(区)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救灾资金科目如实上报 当地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救 灾资

8、金上报。灾情稳定后,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 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第十条 救灾资金由民政部门根据核查后的灾情提出 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拨。第十一条 县(区)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上级 补助和地方财力,切实加快资金分配和拨付进度,增强预算 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第十二条 县(区)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 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第四章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第十三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所需救灾资金,由各级财 政共同负担。在剔除其他渠道来源资金后,应由市、县(区)财政承担的资金,市与县(区)

9、按5:5比例负担第十四条在一般情况下,对灾情发生后地方政府未先 安排资金的县(区),市及市以上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在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可根据县(区)申请,按核定灾情和补 助标准,先行拨付部分应急资金。县(区)级政府应根据救 助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补助资金;市财政在每年年底安 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当年县(区)政府落实 救灾资金情况作为一项分配因素考虑,按市与县(区)分担 比例对基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县(区)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 管理,对救灾资金、物资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 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

10、金使用范围。第十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 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 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 对象。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各县(区)应将救灾资金纳入惠 民直达工程系统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 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报领手续,及时采购救助 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 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 处理和纠正。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每年对自然灾害生活救 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反规定管理和 使用救灾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 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本地救灾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从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中安排的救 灾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民政部门、各 级慈善会专项接收的救灾专项资金统一转缴财政救灾资金 专户,按照本办法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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