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印发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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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余市人民印发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2008-12-2217:32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余府发(2008)44号字体:大中小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进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08年12月12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进展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增强机遇意识与责任意识,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把思想与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化被动为主动,变危机为生机,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二C)C)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进展

2、的若干意见8.认真落实有关规费减免与奖励政策。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与市外投资的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下列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2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下列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

3、的5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70%收取。同时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对出口农副产品与符合条件的进料、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减免部分检验检疫收费。严格兑现新余市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考核奖励办法。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补充办法出台了收费免减措施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补充办法的通知2009-03-1309:01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余府发(2009)4号字体:大中小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

4、业补充办法已经2009年2月24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工作,是当前一项关系民生、关系全局的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固的工作重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开展工作,搞好对接服务,建立健全工作调度机制,优化帮扶举措,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为实现今年经济社会进展的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补充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

5、落实与完善对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人员帮扶机制,在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办法(余府发(2008)43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六条返乡务工人员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免收下列费用:(一)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收费;(二)劳动能力鉴定费;(三)职业介绍求职登记费;(四)个人委托储存人事关系与档案费;(五)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六)统一代码证书费;(七)计量器具检定费;(八)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九)通常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费;(十)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十一)道路运输证工本费;(十二)船舶登记费;(十三)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十四)城市占道费;(十五)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6、费(包含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十六)渔业船舶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费;(十七)河道堤防工程修建保护管理费;(十八)防洪保安资金;(十九)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二十)健康合格证工本费;(二十一)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二十二)预防性体检费;(二十三)预防接种劳务费;(二十四)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工本费;(二十五)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二十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除前款规定外,返乡务工人员新创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设定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免缴;市及市下列服务性收费一律

7、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第八条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回乡创业人员解决经营场地。凡回乡在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与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第十二条本办法与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办法一并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进展的意见2008-12-3116:25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余府发(2008)53号字体:大中小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我市经济社会进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毫不动摇地引导鼓励个体私营经济

8、进展,是我市增强自我进展能力、构建与谐社会的必定选择,是我市实现“两个率先、一个努力”目标的重要突破口。为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进展壮大,支持其做大做优做强,经2008年11月27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19、个体私营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奖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各类行政性收费,并经税务部门核准,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个人所得税。20、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城镇退役土兵、失地农民与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

9、乐业、广告业与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体经营从业者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含: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六、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加快经济进展优惠办法的通知2008-10-2209:09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余府发(2008)31号字体:大中小各县(区

10、)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加快经济进展优惠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委常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制定进展经济的优惠政策,将为我市建立与市场经济相习惯的环境,拓展我市对外开放与招商引资广度、深度,激活本地资本与企业,把我市打造成富有吸引力、凝聚力、制造力的投资洼地与创业宝地,促进经济与社会又快又好地进展起到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好这些优惠政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努力营造一个亲商、安商、扶商、富商的优良环境。二OO八年十月三日新余市加快经济进展优惠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习惯的环境,加大对

11、外开放与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经济与社会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落实加快经济进展的优惠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分级财政奖励制。第三章工业方面第二十条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下列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70%收取;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2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第二十条凡固定资产投资在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下列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涉及的市

12、、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96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70%收取;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2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第五章第三产业第一节金融保险方面新组建的金融机构购地新建办公用房,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与事业性收费全免;第二节商贸流通方面第三十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2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其贷款额

13、在投资总额50%以内的,由养路规费专户按贷款额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贴息。第三十八条关于进展连锁经营进行营业场所装修,费用在固定资产原值20%下列、修理后资产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内未改变资产用途的,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建设规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第三十九条投资建设五星级宾馆、大型娱(游)乐场所、购物中心,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下列的,其用地按照招拍挂出让价格,扣除出让成本、费用与八项资金(基金)后,余额的30%拨付给投资者,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70%收

14、取。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其用地按照招拍挂出让价格,扣除出让成本、费用与八项资金(基金)后,余额的50%拨付给投资者,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2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前两款所指建设项目涉及到拆迁,由拆迁人组织拆迁的,按最低标准支付拆迁费用;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拆迁的代办费与管理费按政府重点工程的标准予以优惠。第四十七条对列入市以上新开办的服务业重点项目按50%比例减免公共设施配套费。第三节城建方面第四十八条投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

15、50%收取。第五十一条外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需交纳的道路开挖修复费、占道费、植物赔偿费均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第四节科教文卫等方面第五十八条凡外地企业与个人在本市兴办民办学校,在建设用地、规费减免、学生资助等方面可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兴办义务教育的,由市或者县(区)财政参照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对每生每学期的教科书费与公用经费予以补贴。第六章光伏产业第六十九条对涉及光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不高于收费标准20%的比例收取。第七十条对硅料、硅片生产企业生产用电按0.48元/度(含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的价格结算。省政府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七章企业用地第七十三

16、条对落户新余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土地测量费、交易费减半收取。对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在办理土地资产抵押贷款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项业务费用减半收取。对重点工程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特事特办,临时用地使用费减半收取。第七十七条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国内行业20强,跨省域地区总部设在新余,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本部因进展需要购地建设自用办公楼的,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优先安排用地,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70%收取。第八十一条对入创业园的企业给予下列优惠:企业租用生产用房的,第一年、第二年免

17、收租金,第三年、第四年按市场价的70%收取租金。第九章扶持企业上市第八十二条拟上市企业从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需进行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一律免缴城市建设规费。第十章其他扶持第八十八条对投资我市的国外、境外企业免费办理批准证书。第十一章附则第九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县(区)及其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各类企业,其中,市本级优惠对象由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各县(区)优惠对象由各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确认。依照前款规定确认的对象,在享受了法律法规与省以上政策有关税、费优惠后,继续享受本办法的有关优惠。在享受本办法的奖励涉及到多

18、个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第九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数字,“以上”均含本数,“下列”不含本数。第一百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关于加快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意见(余府办发(2006)32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产业进展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余府发(2007)10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余府发(2007)26号)、新余市扶持服务业进展办法(余府发(2007)27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进展高产油茶与平原林业的实施意见(余府发(2007)35号)、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管理办法(余府发(2008)7号)等文件中的优

19、惠政策同时废止。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建设规费减免办法的通知2008-10-2009:36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余府发(2008)37号字体:大中小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建设规费减免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规范建设项目规费减免政策,是优化经济进展环境,建立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服从大局,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切实提高为客商服务的水平,推进我市经济与社会事业的新进展。二OO八年十月十七B新余市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规费的减免工作,优化

20、经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新余市加快经济进展优惠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规费地方部分的减免。新建商品住房开发、商用房开发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规费,包含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设行业上级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七项行政性规费(基金)与工程安全监督费、建设工程质监费、城建档案“八防”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房路面保洁费、城市排水管网挖掘修复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收费、白蚁防治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咨询费等九项事业(服务)性收费。除前款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向

21、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属下列项目之一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设行业上级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程安全监督费、建设工程质监费、城建档案“八防”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房路面保洁费、城市排水管网挖掘修复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收费、白蚁防治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咨询费按标准的70%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10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下列的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建设星级宾馆、大型娱(游)乐场所、购物中心,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下列的项目;新引进的世界500强、

22、国内200强、国内行业20强,跨省域地区总部设在本市,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用办公楼建设项目。第五条属下列项目之一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设行业上级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标准的20%收取,工程安全监督费、建设工程质监费、城建档案“八防”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房路面保洁费、城市排水管网挖掘修复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收费、白蚁防治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咨询费按标准的50%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10096收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建设项目;投资建设

23、星级宾馆、大型娱(游)乐场所、购物中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第六条新组建的金融机构在本市兴建办公用房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设行业上级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工程安全监督费、建设工程质监费、城建档案“八防”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房路面保洁费、城市排水管网挖掘修复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收费、白蚁防治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咨询费全部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100%收取。第七条投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设行业上级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

24、标准的50%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工程安全监督费、建设工程质监费、城建档案“八防”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房路面保洁费、城市排水管网挖掘修复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收费、白蚁防治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咨询费按标准的100%收取。第八条各类学校教学用房、图书馆、实验室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设行业上级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全部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排水管网挖掘修复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咨询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程安全监督费、建设工程质监费、城建档案“八防”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房路面保洁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收费、

25、白蚁防治费按标准的70%收取。第九条对涉及光伏产业的建设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设行业上级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工程安全监督费、建设工程质监费、城建档案“八防”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房路面保洁费、城市排水管网挖掘修复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收费、白蚁防治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咨询费均按标准的20%收取。第十条属下列项目之一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设行业上级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工程安全监督费、建设工程质监费、城建档案“八防”服务费、工

26、程定额测定费、建房路面保洁费、城市排水管网挖掘修复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收费、白蚁防治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咨询费等建设规费均全部免收:拟上市企业从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需进行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项目。第十一条享受本办法规费减免政策后,有关企业(项目)的投资额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其已享受规费减免的部分,由各收取规费的部门(单位)足额补收。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新余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减免细则。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招

27、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2009-01-0714:59来源:市政府办余府发(2009)12号字体:大中小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了优化我市招商引资环境,培养合法、公平、良性的招商竞争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与一致,经研究,现就统一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作如下通知:一、实行全市统一的招商引资政策。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在招商活动中,务必统一遵照新余市加快经济进展优惠办法(余府发(2008)31号)与新余市建设规费减免办法(余府发(2008)37号)执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凡与市政府文件不一致的,应当停止执行。二、今后,各级政府(管委会)制定招商引资

28、政策时,务必按照合法、统一的原则进行规范。涉及到土地价格问题,务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自行降低土地价格或者进行其他以地换商的行为。除光伏产业外,对外商企业进行的计奖比例,不得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在规费减免时,只能减免本级政府征收的部分。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对本区域内的招商引资政策进行清理与修订,并于2009年1月25日前将清理与修订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收文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届时,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招商局进行检查。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务必按照省政府令第119号、市政府令第6号的有关要求,在文件印发

29、后3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逾期不报备案的,视为无效。规范性文件施行二年后,应当及时进行清理,确需继续施行的,应当修订或者重新公布。二C)C)九年一月七日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涉农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时间:2009年2月2日14:43赣发改收费字200943号二Oc)九年月四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改革,加强农业基础,扶持农村进展,加快农民增收,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与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要求,在对我省涉农收费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现就规范涉农收费行为,减免部分涉农收

30、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规范涉农收费行为1、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与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的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与停止执行的借读费、暂住证工本费、畜禽与畜禽产品防疫费与农机服务费等所有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与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等方式继续收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减轻农民与各方面的负担。2、要清理规范涉及林权改革的收费,其中林权勘察费、林地补偿费按原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与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收取;涉及林权流转的林业产权交易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伐区调查设计费与木材检量费等按省价格部门统一规定

31、的项目与标准收取。各地不得超出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乡镇政府要为林权流转提供各项服务,不得以此为由向林权交易者收取费用,或者以防火费、管理费等的形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更不得以是否收费作为林权流转的前提条件。3、要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严禁有关部门与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生活饮用水工程由政府投资,维持正常运行的费用可由农民负担,其用电应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与改建自用住房,除交纳土地证书工本费与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如管理费、开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也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建房人同意

32、经营性服务并收取费用。4、要规范婚姻登记与计划生育收费,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与离婚证书工本费等。对实施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妇实行免费政策,超计划生育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严禁有关部门与单位借开准生证明、出生证明与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搭车收费或者强制服务并收费。5、要严格执行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生学杂费与课本费。农村公办高中每生每学期学费不得超过120元。义务教育阶段严禁学校向学生收取存车费、热饭费(搭膳费)与饮水费等各类服务性收费,严禁任何部门与单位利用职权向农村中小学校下达订阅报刊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与群众组织通过中小学

33、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费用,严禁任何中小学代出版发行单位与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与保险费用。6、要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各地价格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制定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与遗体存放收费标准;对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并明确服务内容。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在上述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中派生出其他收费项目,巧立名目向丧葬户收取消毒费、清炉费、告别费与卫生费等。价格部门假如制定了不符合殡葬政策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应予纠正。要规范殡葬管理部门的收费行为,殡葬管理部门除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殡葬管理费外,不得向殡葬服务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招商引资的殡葬服务单位,殡葬管理部

34、门与其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的规定。殡葬服务费由殡葬服务单位收取,并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7、要坚持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各地、各部门不得向农民收取公布项目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自立涉农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涉农收费标准。二、减免部分涉农收费I、农民按规定使用集体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与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用水,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免交水资源费。2、免收涉及农机监理部门的驾驶学习证工本费、农机安全学习证工本费、驾驶员与农机操作人员审验费、牌证保管费与事故处理费;免收各类拖拉机、底速汽车、三轮汽车道路

35、运输管理费。农机监理部门管理的三轮汽车、低速汽车与拖拉机等的车牌证工本费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机动车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32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3、2009年春季开学后,在全省范围内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按此规定,从明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空白作业本的印制成本,在非盈利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核定2009年春季空白作业本价格。4、面向农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除规定由财政支付费用的项目外,免收药物(米非司酮)流产与清宫收费,免收计划生育与

36、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对生猪养殖户的生猪检疫收费按下限标准执行,即每头检疫收费2元;生猪屠宰点的肉品检疫收费也按下限标准执行,即每头肉品猪检疫收费2元。5、降低农村(指县城以外的乡镇、行政村与自然村)有线电视用户的收视费标淮,其收视费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至少降低20%;初装费不高于省定标准的下限,即每一终端初装费不高于350元。在此基础上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农村有线电视收视费与初装费的具体标准。各级价格与财政部门应站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农民安居乐业,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提供有力支撑的高度,做好减轻农民的负担的工作,认真督促有关部门与单位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对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与转

37、为经营性服务继续收费的部门与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西省免收与降低标准的涉农收费项目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原批准文号备注一、免收的收费项目1、教育部门住宿费农村中小学30-40元/每生每学年赣计收费字2002847号赣教监字200817号规定自2009年春季开学起执行2、计划生育部门药物(米非司酮)流产100元/例赣发改收费字20071114号清宫费32元/例同上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2元/本同上3、农业部门农机驾验学习证3元/本赣价行字19966号农机安全学习证3元/本同上驾驶员审验费5元/人次同上报停牌证保管费2元/辆同上事故处理费200元/次同上运输

38、管理费按运输收入0.8%计收交公路字1986633号各类拖拉机、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二、降低标准的项目1、广电部门有线电视收视费降幅不低于20%赣计收费字2003279号有线电视初装费降低很多于150元/户同上2、畜牧水生猪及生猪产品一律降低为2元/赣发改收费字取消24元幅度,执行产部门检验(疫)费头20041181号最低标准即2元。来源: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与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时间:2008年11月20日14:40财综200878号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进展改革委、物价局

39、: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与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进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与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与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与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地区与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与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与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与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

40、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与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有关执收部门与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I月I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四、各地区与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与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者停止征收收

41、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贽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备案。来源:国家发改委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2项)进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与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与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

42、工本费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公安部门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15、暂住证(卡)工本费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17、社会团体登记费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与变更登记费司法部门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财政部门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1、珠算证书工本费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43、26、劳动合同鉴证费27、劳动争议仲裁费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31、人才流淌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33、工程定额测定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与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铁道部门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运输部门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3、船员特

44、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45、航海专业培养费工业与信息化部门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水利部门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53、农机服务费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与培训费商务部门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60、护士注册费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

45、审批费63、化妆品审批费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部门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中直管理局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编办71、事业单位登记费海关部门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73、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航部门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

46、查费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旅游部门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国管局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保监会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家外国专家局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水利部门1、取水许可证费农业部门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业部门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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